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船舶进出港签证指南

船舶进出港签证指南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岱山海事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指南

1、编制目的和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定义............................................................................................................................................. 1 3、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流程 ......................................................................................... 1 4、国内航行船舶定期签证工作流程 ............................................................................................. 4 5、高速客船签证要点 ..................................................................................................................... 4 6、滚装客船签证要点 ..................................................................................................................... 5 7、普通客船签证要点 ..................................................................................................................... 7 8、散装化学品/油船签证要点 ........................................................................................................ 8 9、工程船签证要点 ....................................................................................................................... 10 10、装载散固船舶签证要点 ......................................................................................................... 10 11、港建费征收注意事项 ............................................................................................................. 10 12、船舶港务费征收注意事项 ..................................................................................................... 11 13、船员任解职操作 ..................................................................................................................... 11 附件1船舶签证流程图 ................................................................................................................. 12 附件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13 附件3国内航行船舶证书检查要点 ............................................................................................. 13 附件4 近几年新生效法规相关证书或设备要求 ........................................................................ 15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船员证书检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7 国内航行单壳油轮淘汰时间表 ........................................................................................ 24

1

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加强船舶监督管理,针对最近几年有较多的新的法律法规生效,让新进人员更好更快适岗,以及让各签证人员更好的提高签证效率,践行“服务型海事”,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管理规则》、《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签证指南。 2、定义

船舶签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港口: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泊位:泛指码头泊位、作业平台、锚地、系船浮、作业点等可供船舶作业的系泊、锚泊地点。

作业:泛指在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通常所说的货物装卸作业和水工作业两部分。

3、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流程

流程图见附件1 3.1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材料

许可受理员受理船舶办理航次进港签证时应查验下列文书或资料: a、《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b、船舶电子信息卡; c、船舶国籍证书; d、船舶检验证书;

e、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f、船员适任证书;

g、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h、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i、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j、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见附件5) k、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l、油污基金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m、清污协议(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需提供)

n、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o、船舶营运证(老龄船舶);

p、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许可受理员受理船舶办理航次出港签证时应查验下列文书或资料: a、《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b、船舶电子信息卡; c、船舶国籍证书; d、船舶检验证书;

e、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

f、船员适任证书;

g、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h、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i、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j、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见附件5) k、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l、油污基金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m、清污协议(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需提供)

n、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o、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p、船舶营运证((老龄船舶));

q、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滚装船舶);

r、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c)项至第(h)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予提交。 (2)、受理结果

a、对不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船舶签证申请,不得受理。船舶跨越不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签证时,许可受理员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受理的意见、理由以及签证人员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b、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更正的内容如果涉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时,许可受理员应加以进一步核实。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许可受理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对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受理员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船舶签证申请。 3.2审查要点

受理船舶进、出港航次签证申请后,许可受理员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校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船舶安检情况及信用等级情况

a、摸清船龄及船种,是否老旧船舶及特种船舶;(注:签证薄信息船舶信息记载栏;老旧船舶相关内容见附件2)

b、打开重点跟踪船舶、船舶信用等级管理台帐,查询船舶信用信息(浙江籍船舶,如适用)

c、审查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情况,查看该船《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最近一次安检情况(安检日期、复查情况)----确保船舶适航的重要依据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安检复查已不做强制要求;

d、专项检查相关检查表格(如适用); (2)、审查规费征缴情况及危险货物申报情况

a、船舶港务费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如适用); b、港建费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如适用);

2

c、油污基金缴纳证明或者免予缴纳证明(如适用); d、清污协议(如适用);

e、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f、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滚装船) (3)、查阅签证薄及审查相关证书

a、《船舶签证簿》内船舶证书信息与证书的一致性

b、船舶证书及其检查要点具体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c、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检查见附件6 3.3办理结果

许可受理员对船舶签证申请进行上述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当场(定期签证除外)作出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书、文书中无明显涂改或伪造现象并且有效的,或经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后,表明该船符合安全航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许可受理员应在船舶签证簿相应栏中签署“准予签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同时按规定收取船舶港务费;还应当将船舶签证数据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并读写船舶电子信息卡。

(2)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无效或不真实,签证人员应在船舶签证簿相应栏中签署“不予签证”,并注明不予签证的理由,同时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理由应具体,不能过于笼统。

(3)许可受理员检查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发现申请材料中有关证书未经校核并记载在船舶签证簿内的,应当予以校核并按照《07签证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记载在船舶签证簿内。

许可受理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将签注完毕的船舶签证簿送达申请人。

3.4特别注意: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应当按照《07签证规则》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手续。航行港澳航线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不再要求同时办理船舶签证手续。

4、国内航行船舶定期签证工作流程 4.1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材料

a、《船舶定期签证申请单》; b、船舶签证簿;

c、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d、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e、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f、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g、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h、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i、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j、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k、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l、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m、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n、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o、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

前款第(d)项至第(i)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2)、受理结果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d、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e、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受理人应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署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f、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4.2审查要点

与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审查要点相同 4.3办理结果

(1)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5、高速客船签证要点

5.1高速客船大风及能见度不良时开航标准 (1)、对在高三线航行、核定抗风等级为8级的高速客船,当公众气象报至10级及以上时,专线气象的预报风级原则上不予采用;当公众气象报至9级,专线气象小于或等于8级时,客船开航由航运公司自行决定;当公众气象小于或等于8级但海面实际风浪较大时,由航运公司根据风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停航避潮。 (2)、高速客船大风后开航:大巨-三江航线九级大风过后公众气象预报风力八级或风力八级情况已持续 2天及以上、出现东北风、风浪为4级、大潮汛并为初涨时段时,为停航的自律标准;当当天东风、东北风风力预报逐渐减弱至符合该船核定风级时,应推迟两个小时开航为宜。如情况特殊,不能推迟,就绕道经双合山,避开岱衢洋横浪航行。 (3)、高速客船雾航开航标准:高三线客船开航的能见度原则上为500米。高亭客运码头向东南面能见大门头客运码头对面的小山头(约500米),向西面能见对江山煤气码头山咀(约500米),同时结合三江有雾时的能见距(能见三江客运码头前的团山)。(舟山北部海域客船航行安全会议纪要汇编)

5.2高速客船船舶证书要求 (1)、高速客船除具备有其他客船具备的证书、文书外,还应具备船检机构签发的《高速船安全证书》,主管机关签发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船员还应持有《高速客船特殊培训证书》,参与夜航操作的船员应持有“高速船夜航船员操作训练合格”签注。高速客船除具有高速船安全证书外,还应取得有效的高速船营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商业性运输; (2)、高速客船操作证书,其年度审核在其周年日的前后45天内进行。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不超3月(99法规); (3)、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四条及附录一,对船龄在18年以上的高速客船,还需检查特别定期检验报告。

4

5.3高速客船船员要求 (1)、船员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2)、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3)、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4)、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

(5)、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一条) 5.4特别注意

1、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夜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2、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6、滚装客船签证要点 6.1滚装客船开航条件 (1)、当天气预报的风力超过船舶的安全适航风级时,海事主管机关不予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2)、天气预报风力按照船舶预定开航时间前1小时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气象服务台的天气预报确定。两地预报风力不一致时,以预报大者为准。 (3)、船舶未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安全适航风级,自2000年4月1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4)、遇有不符合滚装船舶安全开航条件的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和海况,滚装船舶不得开航。——《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 (5)、三江-双合-洋山客滚航线

舟山市海洋气象台发布的专线气象预报作为对营运于三江—双合—洋山航线的滚装客船实行签证的参考依据。(公众气象预报风力9级及以下,专线气象预报风力8级及以下) 6.2滚装客船船舶证书要求 (1)、滚装客船应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跨省航行船舶); (2)、滚装船舶装载车辆,应当指定专人对车辆装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填写《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并随船保留,以备查验;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滚装客船在办理出港签证时应将《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一起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6.3滚装客船船员证书 (1)、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

(2)、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3)、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解释:在客滚船(无论船舶总吨大小或主机功率大小)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4)、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5)、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解释:在客滚船(无论船舶总吨大小或主机功率大小)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6)、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7)、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解释:在客滚船(无论船舶总吨大小或主机功率大小)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8)、滚装客船的高级船员应当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a、滚装客船的船长、大副,具备在相应等级的滚装船舶实际担任船长、大副不少于12个月,或者在相应等级的海船实际担任船长、大副不少于24个月。

b、滚装客船的轮机长、轮机员和其他驾驶员,具备在相应等级的海船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c、担任三副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二副及以上的适任证书。————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海发[2000]93号) 6.4不得为滚装客船办理出港签证手续的情形 (1)、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滚装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a、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b、船员不符合《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c、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d、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 e、未按《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f、法律、行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形。———《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 6.5特别要求

(1)、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临时检验: a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影响适航性能的;

b改变船舶检验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的; c原有船舶检验证书失效的;

d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

e法律、行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滚装船舶技术状况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应当责成滚装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7、普通客船签证要点

7.1普通客船大风及能见度不良时开航标准 (1)、对在高三线航行、核定抗风等级为8级的客船,当公众气象报至10级及以上时,专线气象的预报风级原则上不予采用;当公众气象报至9级,专线气象小于或等于8级时,客船开航由航运公司自行决定;当公众气象小于或等于8级但海面实际风浪较大时,由航运公司根据风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停航避潮。 (2)、对在高三线航行、核定抗风等级为9级的客船,当公众气象报至11级及以上时,专线气象的预报风级原则上不予采用;当公众气象报至10级,专线气象小于或等于9级时,客船开航由航运公司自行决定,但首先应安排抗风性能相对较好的客船,并充分考虑风向、潮流等因素;当公众气象小于或等于9级但海面实际风浪较大时,由航运公司根据风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停航避潮。 (3)、进入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紧急警报时,应保证留有足够的时间让客船安全进入避台位置,原则上不再采用专线气象。 7.2普通客船船舶证书要求

(1)、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应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2)、《海上客船适航证书》——99法规 (3)、5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和船长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中国籍客船,但不包括帆船和机帆船,应持有《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或《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99规则《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中的《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的有关要求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书。 (4)、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持有相应的由中国船级社(CCS)根据其入级和检验规范发给检验合格的船舶“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规定,但实际上多数船舶并未按上述要求执行,因此《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并未将上述要求纳入强制性要求。 7.3普通客船船员证书要求

(1)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一条)

(2)、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a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b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c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d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三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

7

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 7.4特别要求

(1)、客船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十

(2)、根据浙江海事局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签证要求,C级普通客船定期签证时间不超过7天,A级可以办理总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定期签证。 8散装化学品/油船签证要点

8.1散装化学品/油船(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申报: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2)、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4)、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船舶进、出港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a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b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c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d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e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f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作业单位每次供受油作业前应向管辖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供受油作业报告书》(可以传真形式)。

8.2供受油分级监管

A级作业单位船舶的监督管理: 允许不超过1个月的、作业范围涵盖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允许不超过1个月的定期船舶签证;

B级作业单位船舶的监督管理:允许不超过20天的限定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允许不超过20天的定期船舶签证;

C级作业单位船舶的监督管理:允许不超过10天的限定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

8

允许不超过10天的定期船舶签证;《舟山辖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8.3散装化学品/油船船舶证书要求

(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a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b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c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d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a、《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适用于20m及以上运输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该证书应记载适装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和舱位,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按照检验间隔期限进行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或《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适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各类船舶,该证书应包括证书本身和一个附件,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按照检验间隔期限进行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b、《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适用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类船舶,该证书应包括证书本身和一个附件,附件记载船舶可以装运的货物名称和装载条件以及舱位等情况。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按照检验间隔期限进行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c、《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适用于20m及以上运载包装的有害物质的船舶,具体规定船舶核准的航线、货品、载货量及装货处所。有效期一般为单航次,短期可根据船舶技术状况适当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在固定的装货处所、装运固定货品且航线固定的船舶可签发最长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

d、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

e、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8.4、散装化学品船/油船特殊船员证书 (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3)、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4)、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8.5、注意事项 (1)、清污协议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需提供。(非强制性,内部报告) (2)、油污基金

a、征收对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的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9

对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汽油、航空煤油等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清楚持久性非持久性内部需报告)

b、征收标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不足1吨的以1吨计。

c、征收时间:缴纳人应当在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手续(货申报)时,按照船舶卸载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数量及相关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3)、辖区装载散装液体、进港卸载的油船除在上申报外,还需有申报员进行纸质危险品申报。(出港装油、供受油、汽油的除外) 8.6单壳油轮注意事项见附件7 9工程船签证要点 (1)拖船

在对拖船进行签证时,除按普通货船要求进行证书查验外,应特别注意:

a、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七条

b、在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一个航次--《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c、是否进行了有效安检 (2)、泥驳船:

a、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b、船舶在倾倒废弃物时,必须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无动力船

对无动力工程船进出港签证的办理,应结合拖船签证进行,应特别注意对适拖证书的查验,注意适拖证书中标注的条件,条件均符合要求,方可放行。 10装载散固船舶签证要点 (1)载运散装谷物

a、装运谷物的货船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SOLAS第Ⅵ章C部分第9条第一款

b、国内航行装载散装谷物的海船,船上应备有船舶装载散装谷物的稳性计算资料及装运谷物批准书。无装运谷物批准书的船舶,在船长向装货港海事管理机构证明本航次的装载情况符合要求并取得其同意前不得装载谷物。——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2.19.1

(2)自2010年12月1日起,从事钢材运输的5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含江海联运船舶)需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钢材运输部分)》 (3)、注意事项:装载煤、碎石、散装水泥、铁矿砂的船舶,需要进行散装固体申报,都是纸质申报。煤除了纸质申报外,还需在2.0船舶动态系统中进行补录。 11港建费征收注意事项 (1)、上一港港建费已缴的船舶需提供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必须提供)、运单、,查看单子上是否盖有上一港海事的港建费审核章专用章、缴讫章。审核后盖好“舱单备案专用章”。 (2)、上一港港建费已缴的船舶进行系统录入时,虽不用重新开,但是在提单申报完后需要“转向收费”。(今年港建办督查时提出)

10

(3)、上一港港建费未缴纳的船舶,在本港补交。系统录入时在第三步“曾缴情况”中选择“装货港未缴纳港口建设费”,这样才能开票,开票时“结算方式”要注意选择(POS机、现金、票据),现在电脑中默认为POS机结算。抬头要向行政相对人问清楚,以便在“缴款人”一栏进行修改。 (4)、出港需要缴纳港建费的船舶,需在“船舶载运货物清单”上盖好码头章、船章(一式三份),没有码头章的可以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库单(本辖区以出港盐为多)。 (5)、出港免征的船舶,本辖区主要是碎石和废砂。 (6)、本辖区常见、易混淆货物类别举例: 碎石 船厂废砂 煤灰、煤渣 海水 水泥 铁砂 卤水(写盐卤) 日晒自然盐 加工盐 石灰石 二氧化碳 水泥管桩 焊丝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2元/吨 2元/吨 2元/吨 2元/吨 2元/吨 2元/吨 4元/吨 4元/吨 4元/吨 选择053类:砂、碎料、碎砾石、沙、渣、脱硫石膏、泥 进港时选择088类:岩、砂、土、渣、粉。若出港时曾缴情况选择 符合其他免征条件 选择019类:其它未列名煤炭及制品 选择174类:水 一般选择061类:硅酸盐等水泥及水泥熟料 选择088类:岩、砂、土、渣、粉 选择109类:其它盐 选择101类:原盐 选择102类:加工盐 选择084类:石灰石 选择1331类:无机化学品 选择056类:水泥制品 选择147类:其它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12船舶港务费征收注意事项 (1)、一般船舶在船舶签证结束后点进(出)港制单就可。 (2)、拖轮及施工船舶的港务费:拖轮加载驳船、解载驳船的港务费系统中自动生成;驳船的卸载货物和普通货船签证方法一致,港务费系统自动生成;在港作业拖轮及工程船舶的收费按2.5天一航次,拖轮按马力计算,工程船按净吨计算,开票需到“海事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工程船进港时有卸载货物的在出港计算作业天数时可以减免2.5天,一航次)。 13船员任解职 (1)、船员任职操作:打开“船员现场监管模块”,选择境内港口上船任职,输入船名(可勾选)后点下一步,选择“增加”,再录入或刷身份证读取船员身份证号,系统自动调出船员信息并展示,所有人员信息核对完成后,执行保存,保存时系统自动进行一系列校验,保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给该船员发送短信。 (2)、船员解职操作:打开“船员现场监管模块”,选择境内港口下船解职,输入船名(另或读取或者输入船员身份证号码)后点下一步,选中需要解职的船员信息,选择是否正常解职(默认正常解职,如非正常解职,需录入非正常解职原因),点击“解职”按钮,如解职成功,系统自动给船员发送短信。

在船舶签证录入过程中也可以直接选取船员上船任职手续办理/船员下船解职手续办理进行操作。

11

附件1 :船舶签证流程图

内 容 过程 组 织 船方 签证员 其他部门 船方 提出申请 N Y 审核签证报告单 受理申请 “黑名单”船 舶的控制 核对证书 N Y “黑名单” N 单” N 是否在本港接受安检 核对证书 Y 使用书安全检查 有 关 部 门 核对船舶配员 N Y 核对最低安全配员 Y 签证 N Y 签证及资料归档 12

征收港务费 征收港务费 、财 务 附件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超过强制报废的船舶不予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专门从事水上采挖、工程作业的船舶,如挖沙船、挖泥船、打桩船。起重船等;专门从事港口区域内水、油等物料供应和人员运送的供水船、供油船和交通船;在港区内作业的拖轮,均不属于运输船舶范围。以上船舶兼营水路运输业务时,如挖沙船产运结合,在挖采。作业过程中同时从事运输业务,港口作业拖轮兼营港区内拖带货物运输的,按运输船舶管理。

一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

二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

三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五类老旧海船: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船舶类别 购置、光租 外国籍船船龄 一类船舶 二类船舶 三类船舶 四类船舶 五类船舶 10年以下 10年以下 12年以下 18年以下 20年以下 18年以上 24年以上 26年以上 28年以上 29年以上 25年以上 30年以上 31年以上 33年以上 34年以上 特别定期检验船龄 强制报废船龄

附件3 :国内航行船舶证书检查要点(除另有说明外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中国籍船舶) 船舶证书 国籍证书 有效期 不超5年 范围 长度5米及以上所有船舶 依据 船舶登记条例 检查重点 可能失效情况 有效期; 与非正本;过检验证书的期 ;涂改 ;所有人、总吨伪造 位、建造年月等是否一致; 与实际船名、救生设备名是否一致 13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不超5年(同国籍证书) 所有机动船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配员标准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有效期是否同国籍证书;与实际配员是否一致 是否依92法规丈量; 总吨 净吨是否与其它证书一致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长期 所有船舶 92法规 非正本; 过期;涂改 ;伪造 ; 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扬用途发生重大改变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未年检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同适航证书 不超5年 所有船舶 150GT及以上油船;400GT及以上货船 所有货船 99法规 99法规 记事栏 有效期; 是否有附件附件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不超5年 ;驳船2年 99法规 有效期; 航非正本; 过区; 船种; 期; 涂改; 记事栏 伪造; 未年检 ;机海损事故及设施结构发生重改变未申请检验; 适航条件发生变化;未纠正备注栏内要求的项目 有效期; 航区; 船种; 记事栏 乘客定额; 船员总数; 记事栏; 证书内容与实际是否一致 临时乘客定额; 有效期是否超3个月; 证书内同上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不超2年 载客12人及以上客船 载客12人及以上客船 99法规 长期有效 99法规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海上船舶临一个航次或时乘客定额不超3月 证书 载客12人及以上客船 99法规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14

容与实际是否一致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适拖证书 不超5年 散化船 有毒物质污染规则 所载有毒液体与证书是否一致; 记事栏 有效期; 记事栏; 附件 附件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 有效期 记事栏 附件 附件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 具体航线; 有效期; 记事栏 有效期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同适航证书 不超5年 散化船 99法规 不超5年 液化气船 99法规 同适航证书 单程一个航次 同保险单 拖船和被拖物 装运2000T以上散货油航行船舶 载客12人及以上 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25海里及以上 内河35公里及以上的排水型船舶和动力支承船舶 99法规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非正本; 过期; 涂改; 伪造 ;未年检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 高速客船安全证书 海洋环境保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HSC) 不超5年 有效期; 航区; 记事栏 附件4: 近几年新生效法规相关证书或设备要求

2009.1.1及以后安放龙骨,且400GT以上或核定载客15人以上的新船;现有船舶2014.1.1适用 2009.9.1及以后安放龙骨的新船 安装在2009.9.1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且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 1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证书仅需初次、换证检验,不需年度检验 2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证书仅需初次、年度、中间与换证检验 每台发动机要有技术案卷、参数记录簿,船上有燃油供应记录单(硫含量不超过15

3 防止发动机造成大气污染证书

4.5%)、所供燃油代表样品,焚烧炉有《型式认可证书》(若有), 仅需初次、换证检验,不需年度检验。可对船员最小居住面积、床大小、卧室布置(设备、净高)、餐厅分开、吸烟室与专用办公室、卫生设备等检查。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查看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永久性标记字符大小及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 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中国籍船舶,其保险标的应在其下次换发证书之日起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对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200总吨以上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运输船舶的查验,2011年3月116

4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2009.9.1及以后安放龙骨,且1000GT及以上的新船 5 船舶识别号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现有船舶不需 6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日起实施;对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的查验,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不迟于2010年7月1日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不迟于2011年117

7 电子海图 沿海船舶 8 AIS 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

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与所有港作拖船。 所有客船与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不迟于2008年7月1日配备上船。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船舶应提供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油污损害民燃油污染损害国籍 船舶类型或大小 事责任保险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或其他财务保保证证书 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 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非持中国籍 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 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 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不适用 提供 证证书 不适用 提供 提供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提供 不适用 提供 不适用 查验时限要求:

1、1200总吨以下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2011年10月1日;12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2011年3月1日; 2、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在2010年10月1日起第一次换证时持有船籍港直属海事局签发的相应保险证书;

3、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 2011年3月1日; 4、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查验要求不变。

其他需注意事项:

1:如一艘船舶既装运持久性油类,又装运非持久性油类,则在签证或查验时,根据其所装货种,要求提供相应证书。如一艘1000总吨以上的油船,进港时装运持久性油类,则需提供《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出港时又换装了非持久性油类,则需提供《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持久性油类与非持久性油类的定义:3号令关于持久性油类的定义直接引用自CLC公约,

18

是以例举方式进行定义的,即“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无法用量化的参数进行分类,即使有量化数据,现场检查也难以操作。因此还是只能用例举办法。

持久性油类: 原油:任何原油;

燃油:原油经蒸馏留下的黑色粘稠残余物。注意,一些非标燃料油是用航空煤油和燃油勾兑而成的,也属于持久性油类。

重柴油:凝点在10摄氏度以上的中、低速柴油机燃料。按凝点分为10号、20号和30号重柴油;

润滑油:任何类型润滑油。 附件6:船员证书检查要点

(1)海船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a适任证书编号;

b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c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d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e项目;

f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署名; g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2)适任证书的“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a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b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c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d“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3)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a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b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c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d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19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通用操作员。 e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f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GMDSS限用操作员;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g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3)适任证件检查

a通过对船员证书进行检查,进一步验证船员证书的有效性,证书和实际船员是否相符,确保船舶实际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并为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信息。

b船员是否持有证书,人证是否相符。发现假船员证书或人证不符的,应按无船员证书对待,对证书予以收缴,并及时逐级上报,按照本规范《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c船员是否超越船舶等级、航区(航线)任职。船员超越航区或等级任职的,按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对待;

d船员适任证书是否在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核发。发现考试发证机关超越授权范围签发证书的,应滞留其船员证书,并及时报监管处;

e适任证书填写规范;

f是否有授权署名;是否加盖授权的船员证书专用章(钢印和红印);证书内容是否全部为打印(签字除外);如检查中发现证书存在因主管机关原因造成的缺陷,应将情况向船舶监管处;

g适任证书栏是否有船舶种类或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明确。可与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的检查相结合,如持有特殊培训证书,未及时在适任证书栏解除的,应予以认可,但需明确告之船员证书尽快纠正;

h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否在五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年龄对女性不超过60周岁生日,对男性不能超过65周岁生日)。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持证要求对照表

20

船舶种类 船舶等级 职务 普通 油船 Z01Z02Z04Z05Z06Z07Z08T01T02 Z01Z02Z04Z05Z07Z08T01T02 Z01Z02Z04Z05Z07Z08T01T02 Z01Z02Z04Z05Z07Z08T01T02 Z01Z02Z04Z05Z07Z08T01 、、、、、、、、、、、、、、、、、、、、、、、、、、、、、、、、、、、化学品船 Z01Z02Z04Z05Z06Z07Z08T01T03 Z01Z02Z04Z05Z07Z08T01T03 Z01Z02Z04Z05Z07Z08T01T03 Z01Z02Z04Z05Z07Z08T01T03 Z01Z02Z04Z05Z07Z08T01 、、、、、、、、、、、、、、、、、、、、、、、、、、、、、、、、、、、液化气船 Z01Z02Z04Z05Z06Z07Z08T04T05 Z01Z02Z04Z05Z07Z08T04T05 Z01Z02Z04Z05Z07Z08T04T05 Z01Z02Z04Z05Z07Z08T04T05 Z01Z02Z04Z05Z07Z08T04 、、、、、、、、、、、、、、、、、、、、、、、、、、、、、、、、、、、客船 Z01Z02Z04Z05Z06Z07Z08T06 Z01Z02Z04Z05Z07Z08T06 Z01Z02Z04Z05Z07Z08T06 Z01Z02Z04Z05Z07Z08T06 Z01Z02Z04Z05Z07Z08T06 、、、、、、、高速船 Z01Z02Z04Z05Z06Z07Z08T08 Z01Z02Z04Z05Z07Z08T08 Z01Z02Z04Z05Z07Z08T08 Z01Z02Z04Z05Z07Z08T08 Z01Z02Z04Z05Z07Z08 、、、、、、、备注 1、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持有Z03。 2、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也应持有Z04; 3、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也应持有Z05; 4、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也应持有Z06; 5、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持有Z09; 6、在船上服务的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也应持有Z08; 7、在油船上服务的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2; 8、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3; 9、在液化气船21

船长 Z01Z02Z04Z05Z06Z07Z08 、、、、、、Z01Z02Z04驾驶员 Z05Z07Z08 、、、、、、、、、、、、、、、、、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Z01Z02Z04轮机长 Z05Z07Z08 、、、、、、、、、、、、、、、、、Z01Z02Z04轮机员 Z05Z07Z08 、、、、、、、、、、、、、、、、、电子电气员 Z01Z02Z04Z05Z07Z08 、、、、、、、、、、、、、、、、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Z01、Z02、Z07、Z08 Z01Z02Z07Z08T01T02 Z01Z02Z07Z08T01 、、、、、Z01Z02Z07Z08T01T03 Z01Z02Z07Z08T01 、、、、、Z01Z02Z07Z08T04T05 Z01Z02Z07Z08T04 、、、、、Z01Z02Z07Z08T06 、、、、Z01、Z02、Z07、Z08 电子技工 Z01、Z02、Z07、Z08 、、、、、、、、、、、、Z01Z02Z07Z08T06 、、、、Z01、Z02、Z07、Z08 其他船员 Z01、Z07 Z01、Z07、T01 Z01、Z07、T01 Z01、Z07、T04 Z01、Z07、T06 Z01、Z07 上服务的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5; 10、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应持有T07。 11、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2、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未满500

Z01Z02Z04Z05Z07Z08T01T02 Z01Z02Z04Z05Z07Z08T01T02 、、、、、、、、、、、、、、 Z01Z02Z04Z05Z07Z08T01T03 Z01Z02Z04Z05Z07Z08T01T03 、、、、、、、、、、、、、、 Z01Z02Z04Z05Z07Z08T04T05 Z01Z02Z04Z05Z07Z08T04T05 、、、、、、、、、、、、、、 Z01Z02Z04Z05Z07Z08T06 Z01Z02Z04Z05Z07Z08T06 、、、、、、 Z01Z02Z04Z05Z07Z08T08 Z01Z02Z04Z05Z07Z08T08 、、、、、、船长 Z01、Z07、Z08 Z01、驾驶员 Z07、Z08 、、、、、、、、、、、、轮机长 Z01、Z07、Z01、Z02、Z01、Z02、Z01、Z02、Z01、Z02、Z01、Z02、1、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持有Z03。 2、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也应持有Z04; 3、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22

总吨(或未满750千瓦)船舶 Z08 Z04Z05Z07Z08T01T02 Z01Z02Z04Z05Z07Z08T01T02 Z01Z02Z07Z08T01T02 Z01Z02Z07Z08T01T02 、、、、、、、、、、、、、、、、、、、、、、Z04Z05Z07Z08T01T03 Z01Z02Z04Z05Z07Z08T01T03 Z01Z02Z07Z08T01T03 Z01Z02Z07Z08T01T03 、、、、、、、、、、、、、、、、、、、、、、Z04Z05Z07Z08T04T05 Z01Z02Z04Z05Z07Z08T04T05 Z01Z02Z07Z08T04T05 Z01Z02Z07Z08T04T05 、、、、、、、、、、、、、、、、、、、、、、Z04Z05Z07Z08T06 、、、、Z04Z05Z07Z08T08 、、、、Z01、轮机员 Z07、Z08 Z01Z02Z04Z05Z07Z08T06 Z01Z02Z07Z08T06 Z01Z02Z07Z08T06 、、、、、、Z01Z02Z04Z05Z07Z08T08 、、、、、、值班水手 Z01、Z07、Z08 、、、、Z01、Z02、Z07、Z08 值班机工 Z01、Z07、Z08 、、、、Z01、Z02、Z07、Z08 其他船员 Z01、Z07 Z01、Z07、T01 Z01、Z07、T01 Z01、Z07、T04 Z01、Z07、T06 Z01、Z07 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也应持有Z05; 4、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持有Z09。 5、在船上服务的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也应持有Z08; 6、在油船上服务的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2; 7、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3; 8、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5; 9、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应持有T07。 10、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1、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23

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Z01无线电Z02电子员Z05或通用Z07操作员 Z08 、、、、Z01Z02Z05Z07Z08T01 、、、、、Z01Z02Z05Z07Z08T01 、、、、、Z01Z02Z05Z07Z08T04 Z01Z02Z05Z07Z08T04 、、、、、、、、、、Z01Z02Z05Z07Z08T06 Z01Z02Z05Z07Z08T06 、、、、、、、、、、Z01Z02Z05Z07Z08 Z01Z02Z05Z07Z08 、、、、 限用操作员 Z01、Z07、Z08 Z01、Z02、Z05、Z07、Z08、T01、 Z01、Z02、Z05、Z07、Z08、T01、 、、、、附件7:国内航行单壳油轮淘汰时间表 吨位、航行区域及载运油5000载重吨及以种 上的 船体结构 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边舱的 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体处所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 仅设有专用压载舱及保护位置,并通过中国船级社《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检验指南(2008)》要求的法定附加检验的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 载运重质货油的 从事沿海航行的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从事内河航行的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载运轻质货油的 600载重吨以下的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不适用 不适用 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 2011年建造日期周年日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24

注: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自2015年1月1日起,600载重吨及以上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不得载运重质货油在渤海海域、京杭运河航行、停泊和作业。

2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