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联合国
Distr. GENERAL
FCCC/CP/2002/7/Add.1 28 March 200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报告
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在新德里举行
增 编
第二部分: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目 录
一、德里宣言
决 定 1/CP.8
页 次
关于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德里宣言......................... 3
二、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
2/CP.8
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初次国家信息通报的
第四份汇编和综合报告.......................................................... 6
3/CP.8
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专家咨
询小组.................................................................................... 8
4/CP.8
《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国家信息通报......................... 13
GE. 03-60850 (C)
300403 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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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P.8 6/CP.8 7/CP.8
页 次
审评资金机制......................................................................... 14 对资金机制经营实体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16 就气候变化特别基金的经营问题向受委托经营《公
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提出的初步指导意见............................ 18
8/CP.8 9/CP.8 10/CP.8 11/CP.8 12/CP.8
13/CP.8 14/CP.8 15/CP.8 16/CP.8
为负责《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提出的关于经营最不
发达国家基金的指导意见.......................................................审评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编制指南...........................................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关于《公约》第六条的新德里工作方案................................保护平流层臭氧层的努力与保护全球气候系统的努力
之间的关系:与氢氟碳化合物和全氟化碳有关的问题..........与其他公约的合作..................................................................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行政和财务事项...................................................................... 20
22 23 24 32
34 35 36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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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CP.8号决定
关于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德里宣言
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的各国和其他代表团团长,
回顾《公约》的最终目标和原则以及在《公约》之下做出的承诺,
重申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
关切地注意到气专委《第三次评估报告》的结论,其中确认,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必须大幅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且确认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当前正在审议该报告的意义,
注意到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目前都在采取减缓行动,并强调,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在《公约》的规定之下仍然具有高度优先地位,同时,迫切需要采取行动推进适应措施,
承认气候变化会危及所有区域的未来福祉、生态系统和经济进步,
深感关切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面
临着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日渐加剧的风险,
确认,由于非洲是受气候变化和贫困影响冲击最大的区域,应当结合可持续发展支持诸如《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等发展倡议,
决心,为了应对当今和未来的挑战,应当在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同时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因此呼吁如下:
(a) 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力促尚未批准该议定书的缔约方及
时予以批准;
(b) 各缔约方有权并理应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于人类引起的
变化的和措施应适合每一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与国家发展方案相结合,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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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在水、能源、健康、农业和生物多样性等关键
领域更充分地结合气候变化方面的目标,并且利用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结果;
(d) 所有缔约方应在考虑到其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特定的
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事项、目标和的情况的同时,继续推进落实在《公约》之下的承诺,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以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e) 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所有国家的高度优先任务。发展中国家尤
为脆弱,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所有各国都迫切需要在适应方面给予注意并采取行动。应当支持切实有效和着眼于结果的措施,以便在所有各级制订解决脆弱性和适应的办法,并开展能力建设,将适应方面的关注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措施中应包括充分履行在《公约》和《马拉喀什协议》之下作出的已有承诺; (f) 缔约方应促进就与缓解和适应有关的行动进行非正式的信息交流,以
协助缔约方继续制订气候变化的有效和适当应对措施;
(g) 应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执行应对措施的影响引起的发展中
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关注;
(h) 对于发展的关键部门特别是能源以及这方面的投资,应促进国际合作
研发和传播创新技术,包括通过私营部门的参与和面向市场的方法以及扶持性的公共加以推动
(i) 应当加强技术转让,包括通过能源、运输、工业、健康、农业、生物
多样性、林业和废物管理等所有有关部门实在的项目和能力建设予以加强。应当以研究与发展、经济多样化和加强相关的区域、国家和地方可持续发展机构促进技术进步;
(j) 应当通过各种手段为获得可靠、代价上可承受、经济上可行、社会上
可接受和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改善准入条件,同时考虑到具体的国情;
(k) 需要采取行动实现能源供应多样化,为此应开发先进的、较精确的、
能效较高的、代价可承受的和经济有效的能源技术,包括矿物燃料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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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和水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并以相互商定的优惠条件转让给发展中国家;
(l) 迫切需要在所有各级采取行动大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全球比例,以期
加大此种能源对能源供应总量的贡献,同时确认国家指标和自愿性区域指标及已有的举措的作用,确保能源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的努力;
(m) 附件一缔约方应进一步履行在《公约》下作出的承诺,包括附件二缔
约方履行与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和能力建设相关的承诺,表明它们正在率先采取缓解气候变化的国家和相应的措施,按照《公约》的最终目标改变温室气体人为排放量的长期趋势;
所有缔约方均欢迎在德里举行的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期间所形成的良好合作,特别是技术性工作的进展以及所开展的建设性讨论,并表示感谢第八届会议T. R. 巴鲁先生阁下以及印度和人民给予的盛情接待。
第8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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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CP.8号决定
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初次国家
信息通报的第四份汇编和综合报告
缔约方会议,
回顾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1款、第十条第2款(a)项和第十二条第1、第
4、第5、第6及第7款,
还回顾第10/CP.2、11/CP.2、12/CP.4、7/CP.5、3/CP.6和30/CP.7号决定, 注意到根据第10/CP.2号决定,缔约方会议在审议与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
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初次信息通报有关的事项时,应按照《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第9款和第10款的规定考虑这些缔约方的国家和区域发展重点、目标和情况.
还注意到缔约方会议从第一届会议开始就在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第7款进行安排,以根据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请求为它们提供有关的技术支助和资金支助,帮助其按照该条的要求汇编和通报信息,并找出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拟议项目和应对措施相关的技术需要和资金需要,
审议了秘书处根据第30/CP.7号决定 1 提交的31份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初次国家信息通报的第四份汇编和综合报告所载的信息,以及附属履行机构的有关建议,
1. 注意到:
(a) 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制为能力建设尤其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脆弱性和
适应及减缓状况评估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提供了初步机会; (b)
多数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都采用了《经修订的1996年气专委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c) 一些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国家清单总的来说与附件一缔约方的国家清单
可比;
(d) 在鼓励持续不断地编制清单方面有某些余地;
1
FCCC/SBI/2002/8和FCCC/SBI/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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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能力建设还有助于在国家一级制定并维持安排;
(f) 非附件一缔约方正在继续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十二条第1
款之下的承诺;
(g) 截至2002年6月1日,46个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中已有20个缔约
方提交初次国家信息通报,而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100个非附件一缔约方中有个缔约方尚未提交初次国家信息通报;
2. 认为,鉴于在编制国家信息通报方面遇到的技术和问题,即一些与数据的质量和可得性、排放因子及评估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效果的方法等相关的困难,需要提供资金和技术,以维持和加强非附件一缔约方编写国家信息通报的国家能力;
3. 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5款,请每个尚未在《公约》对其生效后或按照《公约》第四条第3款获得资金后三年内提交初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非附件一缔约方尽快提交初次国家信息通报,但有一项谅解是: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缔约方可酌情决定在恰当时候提交初次国家信息通报;
4. 请秘书处编写以下文件供附属履行机构第十九届会议审议:
(a) 关于在编制非附件一缔约方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提交
的初次国家信息通报过程中在使用《公约》相关指南方面遇到的问题、因素和困难的第五份汇编和综合报告;
(b) 一份借助一批有代表性的初次国家信息通报和其他相关文件,叙述非
附件一缔约方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步骤的情况通报,目的是进一步便利执行非附件一缔约方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4款列出或提议执行的项目;
5. 还请秘书处编写有关非附件一缔约方向秘书处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所载信息的文件,以期汇编关于非附件一缔约方为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十二条第1款推动《公约》的执行所作努力的信息,并且每隔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向附属履行机构提供这些文件。
第8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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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CP.8号决定
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
专家咨询小组
缔约方会议,
回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条款,尤其是第四条第1、第3和第7
款,以及第十二条第1、第5和第7款,
回顾关于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的信息通报的决定,尤其是第10/CP.2、11/CP.2、2/CP.4、12/CP.4、8/CP.5和31/CP.7号决定,
认识到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制是一项持续性工作,
还认识到交流国家、分区域和区域经验对改进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国家信息通报
编制来说很重要,
重申有必要为非附件一缔约方提供一个论坛,以便交流编制国家信息通报方面的国家、分区域和区域经验,
极为满意地感谢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专家咨询小组在改进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工作方面发挥的出色作用,
进一步感谢澳大利亚、芬兰、德国(通过波恩基金)、瑞士、荷兰及美利坚合众国提供资助,向咨询小组研讨会提供经费,
重申有必要为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支持,
1. 决定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专家咨询小组继续开展活动,以便向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改进第二次和随后的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制工作,并酌情改进尚未提交信息通报的缔约方的初次信息通报的编制工作;
2. 决定咨询小组应当按照本决定所附的经修订的职权范围拥有新的任务; 3. 还决定在第十三届会议上审评咨询小组的任务和经修订的职权范围; 4. 决定自2004年起在秘书处预算中作出为咨询小组会议供资的安排; 5. 请秘书处按照《公约》第第2款(c)项和第17/CP.8号决定为咨询小组的工作提供便利,具体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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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协调咨询小组的会议和研讨会,汇编会议和研讨会报告,供附属履行
机构(履行机构)审议;
(b) 根据要求向咨询小组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在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所涉
的国家温室气体清算编制、脆弱性和适应情况评估、减缓状况评估、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宣传、技术转让以及能力建设等方面;
(c) 维持一个电子公告牌,加强咨询小组成员之间的联络;
6. 请附件一缔约方提供资助,以支持由咨询小组主办的研讨会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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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
专家咨询小组职权范围
1. 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专家咨询小组应继续以改善非附件一缔约方第二次和以后各次国家信息通报编制进程为目的,就尚未提交初次国家信息通报的缔约方而言,应酌情和在相关时以改进这类缔约方的初次国家信息通报编制进程为目的,向非附件一缔约方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2. 咨询小组应由专家名册上的专家组成,具有温室气体清单、对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估和适应、减轻问题和国家信息通报编写方面的专门知识。 3. 咨询小组应由如下24名专家组成:
(a) 每一非附件一缔约方区域即非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及拉丁美洲和加
勒比地区各5名;
(b) 《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附件一缔约方)共6名,包括经济转型国
家的1名;
(c) 在为非附件一缔约方编制国家信息通报提供技术援助方面有相关专长
的3个国际组织各1名。
4. 为了保证地域平衡,上文第3段(a)和(b)分段提到的专家由所涉区域的缔约方任命。附件一缔约方的专家由附件一缔约方任命。此外,在为非附件一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方面有相关经验的三个国际组织中每个国际组织出一名专家,由秘书处挑选。上述所有任命应通知附属履行机构的。在需要时,应按专家的特长领域和与履行机构协商,从专家名册中临时性挑选更多的专家,由履行机构决定任职条件和任期。
5. 咨询小组的成员每一任期为两年,最多连任两期。出于连续性和记忆的考虑,咨询小组每一区域集团应有2名成员续任1年。此后,任命新的成员替换任职到期的成员。
6. 由非附件一缔约方三个区域集团的代表轮流担任和报告员。任期一年。由报告员接任,届时提名一名新的报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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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遇咨询小组某一成员辞职或不能任满指定的任期,或无法履行职务,咨询小组可在考虑到缔约方会议下届会议临近时间长短的同时决定,请原先提名该成员的集团提名另一成员,接任该成员的未满任期。在此种情况下,咨询小组须考虑到原先任命该成员的集团表示的任何意见,并将任何更换情况通知附属履行机构。
8. 咨询小组的会议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与附属两机构或预定的研讨会衔接举行。在认为履行职权所必要时,视待审议的国家信息通报数目而定,可在可用经费范围内并经与履行机构磋商召开特别会议。 9. 咨询小组应受权:
(a) 查明和评估妨碍尚未完成初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非附件一缔约方编制通
报的技术问题和制约;
(b) 酌情查明和评估非附件一缔约方使用国家信息通报指南和方法时遇到
的困难,并提出加以改进的建议;
(c) 研究向秘书处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尤其是关于分析和方法学问题的
说明,包括编拟和报告温室气体清单、减轻影响活动、脆弱性和适应方法评估及其他资料时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制约,以期改进提供资料的一致性、数据收集、本地和区域排放因素和活动数据的使用及方法的研发;
(d) 通过组办关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脆弱性与适应、减轻影响方法的研
讨会,包括区域或分区域级的实际操作培训班,以及关于非附件一缔约方使用第二次及以后各次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使用的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e) 审查现有的活动和方案,包括多边和双边供资来源的活动和方案,以
求便利和支持非附件一缔约方编制第二次和以后的国家信息通报; (f) 酌情就与非附件一缔约方执行《公约》的情况有关的事项为履行机构
提供技术咨询,
(g) 在秘书处的协助下拟订讨论会和会议的议程,确保适当覆盖职权中提
到的各项问题。应从专家名册中挑选出席此类研讨会的专家和顾问。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国际地位的其他专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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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咨询小组应鼓励在《公约》之下设立的各个专家组就有关的技术问题开展互动。
11. 咨询小组关于上文第9段所述事项的建议应提交附属履行机构审议。 12. 秘书处应支持咨询小组的活动,为组织会议和酌情编制提供给缔约方的背景材料、文件和研讨会报告提供便利。秘书处应在其网站上收列便利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活动和方案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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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CP.8号决定
《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国家信息通报
缔约方会议,
回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尤其是第四、五和六条、第七
条第2款、第九条第2款(b)项、第十条第2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回顾其关于《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国家信息通报的第9/CP.2、第6/CP.3、第11/CP.4和第33/CP.7号决定、关于修订了《公约》附件一名单的第4/CP.3号决定以及关于《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第二部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的第4/CP.5号决定,
审议了附属履行机构的有关建议,
1. 敦促尚未提交第一、第二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根据第4/CP.3号决定被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尽快提交国家信息通报; 2. 敦促尚未根据第11/CP.4号和第3/CP.5号决定提交其年度温室气体清单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尽快提交清单;
3. 请《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2006年1月1日前根据第十二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提交第四次国家信息通报;
4. 认定审评国家信息通报和审议此项审评工作的结果证明是有用的,应根据第2/CP.1、第6/CP.3和第11/CP.4号决定继续开展这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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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CP.8号决定 审评资金机制
缔约方会议,
回顾《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第4款,
还回顾第9/CP.11、11/CP.2、12/CP.3、13/CP.2、11/CP.3、12/CP.3以及
3/CP.4号决定,
注意到附属履行机构第十七届会议依照第3/CP.4号决定附件所载标准进行的还注意到秘书处编写的关于资金机制审评的综合报告 1、全球环境基金提交缔进一步注意到全球环境基金切实有效地发挥了《公约》资金机制经营实体的作资金机制有效性的审评工作,
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的报告 2、以及全球环境基金第二次总体绩效研究报告, 用,
欢迎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第三次顺利得到大量补充, 还欢迎《全球环境基金第二次大会北京宣言》,
1. 请全球环境基金向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报告根据全球环境基金第二次总体绩效研究报告的建议拟订的行动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并报告基金是如何考虑到缔约方会议第二次资金机制有效性审评提出的建议的;
2. 请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与《公约》秘书处协商,发起对话,以便在借鉴从全球环境基金供资的项目和方案吸取的经验教训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贯彻落实缔约方会议向全球环境基金这一经营资金机制的实体提出的指导意见,设法简化这些指导意见,并在向缔约方会议第十届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报告这一对话的结果;
3. 请《公约》秘书处与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协商,编写一份关于依照有关确定执行《公约》所需和可供的资金的第十一条执行第12/CP.2和12/CP.3号决定的报告,供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届会议审议; 12
FCCC/SBI/2002/14。 FCCC/CP/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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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全球环境基金:
(a) 与履行与执行机构以及国家联络点合作,在考虑到吸取的经验教训以
及全球环境基金监测和评价股的结论的前提下,对其项目周期进行审评,以期简化该周期,并提高其效率;
(b) 继续设法按照《全球环境基金第二次总体绩效研究报告》的建议和
《北京宣言》,提高基金业务活动的管理效率和成本效益;
(c) 继续使议定的边际成本和全球效益概念变得更加易于理解,同时认识
到确定边际成本的过程应当透明、灵活和务实,与《北京宣言》相一致;
(d) 加倍努力,促使全球环境基金活动与国家优先事项相一致,并将这些
活动纳入国家规划框架,如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减贫战略等;
5. 请附属履行机构依照第3/CP.4号决定所附指南所载标准,或随后可能得到修改的标准,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发起第三次资金机制审评,采取恰当措施,并向缔约方会议第十二届会议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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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CP.8号决定
对资金机制经营实体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缔约方会议,
回顾《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1、3、4、5、7、8和9款、第六条、第九条
第2款(c)项、第十一条第1和5款及第十二条第3和4款,
又回顾其第13/CP.1、7/CP.2、10/CP.2、11/CP.2、12/CP.2、9/CP.3、1/CP.4、2/CP.4、4/CP.4、6/CP.4、8/CP.5、9/CP.5、10/CP.5、2/CP.7、3/CP.7、4/CP.7、6/CP.7和7/CP.7号决定,
进而回顾,按照第11/CP.1号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对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给予、方案优先事项和资格标准方面的指导。
承认按照《公约》第六条开展合作促进、便利、制订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公众意识方案是有益的,
重申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对于这些国家掌握能力充分参与《公约》进程和有效履行在《公约》之下的承诺至为关键,
1. 决定,全球环球基金作为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应当:
(a) 在国家信息通报方面;
(一)
在某一适当层次通过《公约》资金机制的一个经营实体提供资助,以快捷方式和按议定全额费用,满足贯彻第17/CP.8号决定所附指南的需要,并按照第2/CP.7号决定尤其是第6/CP.7号决定第1段(c)分段、第3、4和5段用于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能力建设活动;
在第17/CP.8号决定所附指南获得批准之前,继续向已经发起编制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进程并按快捷程序或议定全额费用得到供资的缔约方提供资金;
(二)
(b) 在与能力建设有关的事项方面:推动迅速执行第2/CP.7号决定,同
时考虑到第6/CP.7号决定第3、4和5段,并在拟订2003年5月提交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的“全球环境基金全球环境能力建设行动的战略协作内容和框架”时考虑到第2/CP.7号和第6/CP.7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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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事项方面:按照第4/CP.7号决定,通过其气候
变化重点领域和根据第7/CP.7号决定设立的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向非附件一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利实施第4/CP.7号决定附件所载为增强《公约》第四条第5款的执行而采取有意义和有效行动的框架;
(d) 在与第六条有关的事项方面:按照第11/CP.1和第6/CP.7号决定向非附
件一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执行第11/CP.8号决定附件所载关于《公约》第六条的工作方案; (e) 在与全球环境基金向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有关的事项方面:在提交缔
约方会议的报告中按照附属履行机构第十七届会议关于全球环境基金的结论 1 提供详细的资料;
2. 请全球环境基金在提交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的报告中还收列为执行本决定规定而采取的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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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CCC/SBI/2002/17第22至2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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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CP.8号决定
就气候变化特别基金的经营问题向受委托经营 《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提出的初步指导意见
缔约方会议,
忆及《公约》第四条第1款(b)项、第4、第5、第7、第8、第9和第10款, 忆及第7/CP.7号决定,其中确认需要为履行《公约》提供资金,包括除专用
于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重点领域的摊款以及多边和双边供资外还需追加的新的资金,因此而建立了气候变化特别基金,
进一步忆及第4/CP.7号决定,其中请全球环境基金作为《公约》的资金机制经营实体通过其气候变化重点领域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为开展该决议附件所载关于为增强《公约》第四条第5款的执行而采取有意义和有效行动的框架中列出的活动提供资助,
忆及第7/CP.7号决定第3段,其中提出,应请附件二所列缔约方和有能力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这项基金捐款,该基金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由一受委托经营资金机制的实体来经营,
赞赏地欢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协同加拿大、冰岛、新西兰、挪威和瑞士作出的联合政治声明,并请有能力的其他缔约方也向该基金捐款,
还欢迎全球环境基金为建立气候变化特别基金而作的安排,
忆及第7/CP.7号决定第1段(e)和(f)分段,其中提出,附件二所列缔约方应就
它们每年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的捐款情况提交报告,缔约方会议也应每年对上述报告作审评,
1. 决定,为了经营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作为受委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一个实体,应:
(a) 促进气候变化特别基金与经营实体受委托负责的其他基金之间在供资
方面相互补充;
(b) 确保气候变化特别基金的资金与经营实体受委托负责的其他基金分
开;
(c) 确保在经营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方面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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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确保健全的财务管理的同时,为经营气候变化特别基金采取简化的
程序;
2. 决定进一步确定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在第7/CP.7号决定第2段所列领域内必须供资的优先活动、方案和措施,为此而开展如下活动:
(a) 现在即发起一个进程,以便向全球环境基金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这一进程包括:
(一) 请缔约方在
2003年2月15日前,就第7/CP.7号决定第2段所
述的活动、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
(二) 请技术转让专家组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尽快按照它们各自的授
权就第7/CP.7号决定第2款所述的活动、方案和措施向秘书处提出意见;
(三) 请秘书处编写一份报告,总结和分析提出的上述意见,供附属履
行机构第十八届会议审议。
(b) 在完成这一进程之时,于第九届会议上作出一项决定,向全球环境基
金提供指导意见,以便全球环境基金在此之后不加拖延地使特别基金投入运转。
第8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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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CP.8号决定
为负责《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提出的关于
经营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的指导意见
缔约方会议,
确认《公约》第四条第9款所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重申需要为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使用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的资金而通过并实施简
化程序和快速受理办法,
又重申需要确保最不发达国家基金与负责《公约》资金机制业务的经营实体受托经营的其他基金在提供资金方面的互补性,
欢迎作为《公约》资金机制经营实体的全球环境基金为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开办业务所作的安排,
回顾关于为支持最不发达国家工作方案而设立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的第5/CP.7和7/CP.7号决定,
欢迎在为最不发达国家基金调动自愿捐款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确认最不发达国家在谈判技巧培训和语言培训方面的具体需要,
回顾载有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基金业务的初步指导意见的第27/CP.7号决定,以
及第29/CP.7号决定,该决定责成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根据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请求,通过研讨会等形式就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战略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咨询意见,
1. 决定通过如下为负责《公约》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提出的关于经营根据第5/CP.7和7/CP.7号决定设立的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2. 请全球环境基金,包括其执行机构,确保为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的编制尽快发放和支付资金并及时提供协助;
3. 请该经营实体根据上文第1段所指的任务,在双边来源提供的自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于2003年在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指导下组织四个区域研讨会(一个在非洲为法语最不发达国家举办,一个在非洲为英语最不发达国家举办,一个在亚洲举办,一个在某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举办),以便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咨询意见,以此推进这些区域编制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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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以上第1段所指实体为落实上述指导意见作出必要安排,并在提交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的报告中介绍为落实这一指导意见而采取的步骤;
5. 鼓励附件二缔约方和附件一所列有能力的缔约方通过双边来源和其他来源提供的资金,帮助解决最不发达国家在谈判技巧培训和语言培训方面的需要; 6. 请所有缔约方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以及全球环境基金及其各执行机构于2003年4月15日之前就如何采取战略执行国家适应行动方案以及如何处理最不发达国家工作方案的各个要点以满足最不发达国家紧迫的眼前需要,向秘书处提出意见,供缔约方在附属履行机构第十八届会议上审议;
7. 请秘书处将所收到的以上第6段所指意见编成一份汇编;
8. 决定在第九届会议上考虑为负责《公约》资金机制业务的经营实体提出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经营问题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第8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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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CP.8号决定
审评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编制指南
缔约方会议,
认识到《公约》第四条第9款述及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求和特殊情况, 回顾其第28/CP.7号决定,其中载有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编制指南, 审议了缔约方 1 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 2 提交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材料, 审议了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的进展报告 3 ,
1. 决定目前不必修订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编制指南;
2. 请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适当参考由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编拟的关于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的说明;
3. 决定根据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在编拟国家适应行动方案方面的经验,并在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在第九届会议上审评并视需要修订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编制指南。
第8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123
FCCC/SBI/2002/MISC.1和Add.1。 FCCC/SBI/2002/INF.14。 FCCC/SBI/2002/INF.16。
FCCC/CP/2002/7/Add.1 Page 23
第10/CP.8号决定 技术的开发和转让
缔约方会议,
忆及《二十一世纪议程》关于转让无害环境技术的第三十四章和2002年8月
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执行计划》的有关规定,
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第1、第3、第5、第7和第8款、第九条第2款(c)项、第十一条第1和第5款以及第十二条第3和第4款,
忆及第11/CP.1、13/CP.1、7/CP.2、9/CP.3、2/CP.4、4/CP.4、9/CP.5和4/CP.7号决定,
认识到秘书处在开发秘书处技术信息系统(TT:CLEAR)方面取得的进展,该系统已在2001年9月提供给缔约方试用,
欢迎在落实第4/CP.7号决定附件所载为促进《公约》第四条第5款的执行而采取有意义和有效行动的框架方面所取得的初步进展,
赞赏地注意到技术转让问题专家组(专家组)在执行2002-2003两年期工作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
1. 鼓励专家组继续它卓有成效的工作; 2. 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
(a) 请其尽可能就关于相互交叉的问题,包括关于技术转让和能力建
设活动问题的工作方案在根据《公约》设立的专家组之间开展磋商和推动合作;
(b) 在第十九届会议审议技术转让专家组下一年的工作方案时,考虑用以
处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已经完成的技术需要评估结果的创新办法;
3. 请秘书处协助附属科技咨询机构促进上文第2段(a)分段所述各专家组之间的磋商。
第7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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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CP.8号决定
关于《公约》第六条的新德里工作方案
缔约方会议,
回顾《公约》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条,
还回顾第11/CP.1、第2/CP.7、第3/CP.7、第4/CP.7、第5/CP.7和第6/CP.7
号决定,
进一步回顾《二十一世纪行动议程》和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报告, 认识到第六条十分重要,有助于调动所有利害相关者和各主要集团参与与气候
变化有关并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的拟定和实施,
还认识到需要建立由国家推动的工作方案,以此增强各国、间组织、非组织、社区组织以及私人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和信息交换,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有充足的资源,确保有效实施第六条下的活动,需要酌情加审议了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十七届会议的建议 1 ,
强或建立国家气候变化秘书处或国家联络点,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1. 通过了本决定附件所载的关于第六条的五年期工作方案;
2. 决定在2007年对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并在2004年进行一次中期审查,以评估它的效力;
3. 请缔约方(尽可能在其国家信息通报中)报告为实施工作方案而作出的努力,以利于在2004年和2007年进行审查;
4. 鼓励间和非组织继续开展与第六条有关的活动,并请它们针对五年期工作方案而制定自己相应的工作方案;
1
FCCC/SBSTA/2002/13第5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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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还鼓励缔约方充分利用全球环境基金作为《公约》资金机制经营实体,特别是根据第6/CP.7号决定第1段(h)项 2 以及第2/CP.7和第3/CP.7号决定或者在国家信息通报方面所提供的现有机会,以及其他多边和双边供资渠道提供的机会; 6. 请全球环境基金根据第11/CP.1和第6/CP.7号决定,向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持实施工作方案;
7. 鼓励多边和双边组织支持与执行第六条及其工作方案有关的活动以及非附件一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第7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2
第6/CP.7号决定第1段(h)项是:
“1. 决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和第5款和第十一条第1款,全球环境基金作为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便开展下列活动,包括开展第5/CP.7号决定第7段所述的活动:
(h) 更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区介入和参与处理气候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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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关于《公约》第六条的新德里工作方案
A. 意 见
1. 落实《公约》第六条的所有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宣传、公共参与、公众获得信息以及国际合作等,将有助于实现《公约》的目标。
2. 所有缔约方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负责执行《公约》第六条。各国开展第六条下的活动的能力也将各不相同,同样,为了加强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了解,它们的优先主题领域和工作对象也会有所不同,将与它们的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和文化上倾向于使用的方案执行办法一致。
3. 区域、分区域和国际合作能提高缔约方执行《公约》,加强协同作用,避免不同公约之间重复努力,最终提高方案编制的效率并促进支持方案的集体能力。
4. 必须向各国更多地了解它们在开展第六条活动方面所存在的需要和差距,以便有资源这样做的缔约方、间和非组织能有效地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努力,提供适当的支持。
5. 许多缔约方、间组织、非组织和社区组织以及私营和公共部门已经在积极工作,提高对气候变化的原因和影响以及解决办法的认识和了解。特别是,许多已经在采取能够与第六条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措施。但是,资金和技术资源的缺乏可能会阻碍有些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这种活动的努力。
6. 就缔约方开展的第六条活动的性质提出报告可能不难。但是,衡量和量性测定这些活动的影响也许会比较艰巨。
B. 目的和指导原则
7. 本工作方案根据《公约》的规定,列出了与第六条有关的活动的范围及其行动的基础。它应灵活地充当由国家推动的行动的框架,以处理缔约方的具体要求和情况并反映它们的国家优先事项和主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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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六条工作方案以缔约方会议的现有决定为基础,具体地说,是数次提到第六条活动的《马拉喀什协定》,特别是关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能力建设的第2/CP.7和第3/CP.7号决定、关于技术开发和转让的第4/CP.7号决定和关于执行第四条第8和第9款的第5/CP.7号决定。 9. 第六条工作方案应遵守以下几点:
(a) 由国家推动; (b) 注意成本效益;
(c) 将第六条活动纳入现行气候变化方案和战略的分阶段办法;
(d) 促进伙伴关系、网络和协同增效作用,尤其是各公约之间的协同增效
作用; (e) 跨学科办法;
(f) 注重整体性、系统性; (g) 可持续发展原则。
C. 工作方案的范围
10. 作为执行《公约》国家方案的一部分,并考虑到各国的情况和能力,鼓励缔约方根据反映第六条6个要素的下列各类开展活动。 国际合作
11. 在开展工作方案范围内的活动进行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能够提高缔约方执行《公约》的能力,间和非组织的努力也能够促进《公约》的执行。这种合作能进一步加强各公约之间的协同作用,提高所有可持续发展努力的效力。 教 育
12. 为了推动执行《公约》第六条,应就特别针对年轻人的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教育和培训方案方面开展合作、增进、促进、拟订和落实等活动,包括交换或借调人员以培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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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13. 为了推动执行《公约》第六条,应在国家一级以及适当时在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就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方案开展合作、增进、促进、拟订和落实活动。技术能力和知识能提供充分处理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机会。
公众认识、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得信息
14. 为了推动执行《公约》第六条,应在国家一级以及适当时在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气候变化公众认识方案及其影响方面开展合作、增进、促进、拟订和落实活动。还应促进公众获得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方面的信息,加强公众参与解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制定充分的应对办法。
D. 执 行
缔约方 15. 作为执行《公约》的国家方案和活动的一部分,并在第六条工作方案的范围内,缔约国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其国家和区域的具体发展重点和能力,除其他事项外可以:
(a) 发展和技术能力,以找出在执行第六条方面的差距和需要,评估
第六条活动的效力,并审议第六条活动、减轻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和措施与根据《公约》作出的如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的其他承诺之间的关系;
(b) 准备对执行第六条方面因各国具体情况而产生的需要作评估,包括采
用调查和其他有关手段,以确定工作对象和潜在的伙伴关系; (c) 设计和资助一个第六条活动的国家联络点,并指定具体责任。这些责
任可以包括确定加强与其他公约的协同作用方面可开展的国际合作和可能有的机会的领域,协调编写国家信息通报中关于第六条的一章,确保其中提供有关的联系信息,包括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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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建立一个组织和个人名录,并标明它们与第六条活动有关的经验和专
长,以建立与开展这些活动有关的积极的网络;
(e) 按照各国情况,制定标准,以便查明并宣传开展第六条活动方面的良
好做法;
(f) 按照有关保护有版权材料的法律和标准,加强提供气候变化方面无版
权的和翻译的材料;
(g) 加强努力编制和使用着重于气候变化的课程和教师培训,将其作为把
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各教育层次和各学科的办法;
(h) 寻求机会,广泛传播气候变化的有关信息。采取的措施可以包括将气
候变化间专门委员会第三次评估报告和关于气候变化的其他重点文件的普及本译成适当语文并予以发行;
(i) 在开展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工作时请公众提供意见并参与,其中包括青
年和其他团体的参与,并鼓励所有利害相关者和重要团体的代表参加气候变化谈判进程;
(j) 向公众介绍气候变化的原因和温室气体的排放源,以及在各个级别可
以采取的处理气候变化的行动;
(k) 向一般公众和所有利害相关者介绍国家信息通报以及国家行动计划或
国内气候变化工作方案中所得到的发现。
16. 在拟订和开展第六条活动时,缔约方应争取加强国际和区域各级的合作和协调,包括确定与其他缔约方、间和非组织、私营部门、国家和地方以及社区组织的伙伴关系和网络,并增进和促进信息和材料的交换,经验和良好做法的交流。 间组织 17. 请各个间组织包括各公约秘书处在内,除其他外:
(a) 通过其经常性方案,并通过侧重于气候变化的特别方案,包括在适当
时提供和传播资料和易于翻译和调整的图表等原始材料以及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以支持开展第六条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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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加强与其他间组织和非组织的协作,并加强它们的参与,以
便能为各缔约方开展与第六条有关的活动提供协调一致的支持,并避免工作的重复。
非组织 18. 鼓励各非组织继续开展与第六条有关的活动,并请它们考虑如何加强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非组织之间的合作,以及如何加强间组织、非组织、的活动的协调。 支 助
19. 缔约方必须确定最有效,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办法开展第六条活动,并鼓励它们与其他缔约方以及间和非组织及有关的利益相关方建立伙伴关系,以促进开展这些活动,包括确定支助和供资的优先领域。
20. 作为最初优先事项,执行工作方案就必须加强国家和能力,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加强这种能力并建立提供和交换信息的机制。 审查进展情况和报告
21. 缔约方会议通过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2007年前审查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进展情况,并在2004年对进展情况作中期审查。
22. 请所有缔约方尽可能在国家信息通报和其他报告中报告它们取得的成就、获得的教益、取得的经验、现存的差距以及注意到的障碍。
23. 请间组织对第六条工作方案拟订应对方案办法,并根据与《公约》秘书处的磋商,通过秘书处向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转达作出的反应和取得的进展,以便在2004年和2007年审查该方案和评估它的效力。
24. 请非组织向秘书处提供有关资料,并根据它们的国内情况,就取得的进展酌情通知它们的国内联络点,并使之参与,以便在2004年和2007年审查第六条工作方案并评估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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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的作用
25. 根据《公约》第,请秘书处为按照第六条工作方案开展的活动提供便利,尤其是:
(a) 根据各国家信息通报所载的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来源,就各缔约方执行
第六条的进展向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应定期印发,尤其应为2004年的中期进展审查和2007年审查印发这种报告; (b) 便利间组织和非组织以协调的方式为五年期第六条工作方案
提供意见;
(c) 继续就一个信息交换所的结构和内容开展工作,包括能促进(一) 执
行工作方案,(二) 缔约方、从事第六条问题工作的间和非组织之间的交换资料与合作,并找出能够承办这种信息交换所并提供经常支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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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CP.8号决定
保护平流层臭氧层的努力与保护全球气候系统的努力之间的
关系:与氢氟碳化合物和全氟化碳有关的问题
缔约方会议,
赞赏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
时、全面地答复了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的请求 1 ,
审议了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十六届和第十七届会议的结论,
回顾《公约》为《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优化其方法提供了灵活性,以便缔
约方在就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行动中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确认在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逐步减少使用损耗臭氧物质的过程中使用氢氟碳化合物、碳氢化合物、氨、二氧化碳以及其他化合物的作用,
还确认各国需要与有关行业和利害关系方进行或继续进行对话,以有助于促进实现《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公约》目标的方式推动传播与损耗臭氧物质代用品有关的信息,
注意到研究和发展有关保护臭氧层同时促进实现《公约》以及《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载目标的技术的重要性,
还注意到《蒙特利尔议定书》下设的多边基金正在资助发展中国家使用损耗臭进一步注意到《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际使用氢氟碳化氧物质的代用品,其中一些也是温室气体,
合物和依靠进口这些物质,任何转换均对这些国家造成影响,其中包括在技术和经济方面造成影响,
考虑到广泛传播中立信息对于让有关企业和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就使用损耗臭氧物质代用品的问题作出选择是极为重要的,
1. 请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并通过《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请《蒙特利尔议定书》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编写在其针对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的请求作出的答复中所述的平衡的有关科学、技术和问题的特别报告 2 , 1
2 见FCCC/SBSTA/2002/MISC.23号文件。 见FCCC/SBSTA/2002/MISC.2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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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敦促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在一份统一的报告中处理所涉一切领域的问题,并在2005年初完成定稿; 3. 鼓励各缔约方确保其为对付消耗臭氧问题而采取的行动有助于实现《公约》的目标;
4. 鼓励各国与有关行业和利害关系方进行或继续进行对话,以有助于促进实现《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公约》目标的方式推动传播与损耗臭氧物质代用品有关的信息;
5. 鼓励有关组织包括通过《公约》网址继续提供中立信息,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种信息;
6. 鼓励各缔约方致力于继续研究和发展有关保护臭氧层同时促进实现《公约》以及《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载目标的技术;
7. 请缔约方考虑提供多边基金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下提供的资金以外的项目资金,特别是通过全球环境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提供资金;
8. 请《公约》秘书处通过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秘书处提请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注意本决定; 9. 决定:
(a) 在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
同意开展上文第1段所述的工作之前,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应在题为“保护平流层臭氧层的努力与保护全球气候系统的努力之间的关系:与氢氟碳化合物和全氟化碳有关的问题”的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这些问题; (b) 在收到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技术和经济
评估小组表示接受的函件后,将在题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的议程项目下审议上文第9段(a)分段所述的问题;
(c)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会议将至迟在2005年收到报告后立即在新的
议程项目下恢复对这些问题的审议。
第7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FCCC/CP/2002/7/Add.1 Page 34
第13/CP.8号决定 与其他公约的合作
缔约方会议,
忆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执行计划, 忆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和有关规定, 忆及其第1/CP.7号决定,尤其是第3段, 认识到三项里约公约之间需要进行合作,
注意到联合联络组需邀请《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秘书处酌情交流信息和参与联
合联络组的会议,
注意到三项公约秘书处联合联络组的进展报告,
1. 确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需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以确保这些公约在环境领域的整体影响力,在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下促进协同作用,避免重复工作,加强共同努力,并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
2. 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继续并加强与《生物多样性公约》附属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机构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合作; 3. 支持联合联络组的任务 1 ;
4. 促请联合联络组按照其任务继续努力加强三项公约及其秘书处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7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1
见FCCC/SBSTA/2001/2号文件第42段(d)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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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CP.8号决定 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
缔约方会议,
忆及第5/CP.1、10/CP.3、13/CP.5和8/CP.7号决定, 注意到关于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的第六份综合报告 1, 审议了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十七届会议的结论,
确认参加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仍然是从实践中学习的一个重要机会, 进一步确认为在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方面尚不具备经验的缔约方提供参与
这种活动的机会十分重要,
注意到随时有可能提交关于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情况报告并且这种报告均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发表,
1. 决定继续开展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
2. 进一步决定将编制和审议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情况综合报告的工作从一年一次调整为两年一次;
3. 请秘书处将所提交的最新信息提供给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与缔约方会议同时举行的届会;
4. 进一步决定将准备在第七份综合报告中审议的、关于试验阶段联合开展的活动情况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定为2004年6月1日。
第7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1
FCCC/SBSTA/2002/8。
FCCC/CP/2002/7/Add.1 Page 36
第15/CP.8号决定
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缔约方会议,
忆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条第4款,
忆及联大1985年12月18日关于会议安排的第40/243号决议,
忆及目前适用的议事规则 1 中关于一职由五个区域集团轮流担任的第22
条第1款,
1. 决定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于2003年12月1日至12日举行,在此之前召开非正式的会前会议;
2. 赞赏地注意到意大利表示有兴趣主办第九届缔约方会议;
3. 请意大利在2002年11月30日以前就这一提议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4. 请执行秘书根据联大第40/243号决议继续就第九届缔约方会议可否在意大利举行与意大利协商,并最迟于2003年1月15日向团报告有关情况;
5. 请团在秘书处第一次实况考察之后,于2003年1月30日之前就第九届缔约方会议的地点作出决定;
6. 请秘书处参照团关于第九届缔约方会议应在意大利举行的一项决定,与意大利签订有关第九届缔约方会议安排的东道国协议。
第8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1
FCCC/CP/1996/2。
FCCC/CP/2002/7/Add.1 Page 37
第16/CP.8号决定 行政和财务事项
缔约方会议,
审议了秘书处编制的文件中有关行政和财务事项的资料 1,
忆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财务程序第8段(b)项, 审议了执行秘书关于拖欠缴款可选对策的报告 2,
一、2000-2001两年期审定财务报表
1. 注意到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2000-2001两年期审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
2. 表示感谢联合国作出安排审计《公约》账目及审计员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3. 注意到这些建议并请执行秘书酌情加以贯彻。
二、2002-2003年的财务绩效
4. 注意到关于2002年财务绩效包括《公约》所有信托基金缴款状况的初步报告; 5. 表示感谢及时向核心预算缴款的缔约方;
6. 还表示感谢一些缔约方为便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发展中国家参与《公约》进程提供了捐款以及为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提供了捐款; 7. 鼓励缔约各方继续向参与《公约》进程的信托基金和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捐款;
8. 重申感谢德国每年为核心预算出资766,938欧元,并作为波恩秘书处的东道特别捐赠1,7,522欧元;
123
FCCC/SBI/2002/10和Add.1、FCCC/SBI/2002/11和FCCC/SBI/2002/INF.13。 FCCC/SBI/2000/2。
FCCC/SBI/2002/10和Add.1。
FCCC/CP/2002/7/Add.1 Page 38
9. 促请尚未向核心预算缴款的缔约方不再拖延立即出资,同时考虑到,按照秘书处的财务程序,2003年的缴款应于2003年1月1日之前交纳;
10. 关切地注意到有很多缔约方至今未交2002年或此前年度的缴款,其中有些自信托基金设立以来拖欠至今。
三、迟交缴款
11. 注意到秘书处就迟交缴款已经采取的举措 4;
12. 促请《公约》所有缔约方注意,对核心预算的缴款于每年1月1日到期,请在该日之前迅速和全额付清各自的缴款。
四、2004-2005年方案预算
13. 请执行秘书向附属履行机构第十八届会议提交2004-2005年的方案预算草案供其审议,如按联大第五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决定确有必要,则应在其中列出一笔会议服务应急费;
14. 请附属履行机构第十八届会议建议一项方案预算供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通过。
第8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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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C/SBI/2000/2第1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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