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
配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4]7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
(内政发〔2014〕7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年,自治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审计署部署,自治区审计厅对全区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从专项检查和审计所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区均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较好地落实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相关,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部分地区还在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的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同时发现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违规分配、审核把关不严、未建立审核联动机制、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在全区具有共性的一些 1 / 2
问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保
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各项程序,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要规范招投标行为,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工作制度。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凡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把质量监管贯穿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量和入住率
各地区要对2008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对建成后因拖欠工程款不能分配入住的项目,当地要尽快筹集资金,缴清拖欠款项;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项目,要尽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接通水、电、气、暖、通讯等管网,确保保障性住房及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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