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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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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84]教供字0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以统一领取、分块分级管理、专管共用、管用结合为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科室二级管理。第三条设备科统一归口管理全院教学、科研及办公仪器设备(含低值耐用品)等的计划、购置、建账、调拨、维修、报废、效益评估等日常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实验室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用于教学、科研或办公仪器设备等均需申报。第五条单价在5万元或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用户必须写出书面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①购置理由(使用项目:教学、科研课题、行政、医疗观察等);阐明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提出仪器设备利用率的充分根据和准确估价;②效益预测;③选型论证;④安装及使用技术条件等。经院(系)、处审核后,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单价在10万元或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尚须经专家组论证,经设备科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逐项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制定采购计划。第六条科研、有关部分行政仪器设备原则上在购置前4个月申报,其购置计划程序同前。第七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旦批准,在用户单位的参与下实行三公开,三结合,一监督(即:市场价格公开,信息公开,供货单位公开;用户、采购人员、决策者结合;相互监督)的采购原则,由设备科统一订货,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对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考察,货比三家,提出合理价格与用户协商交实验设备处审批后再采购。设备管理科严格按照用户按规定提供的技术规格采购,无特殊理由,用户不得拒收或临时更改型号。用户提供的技术规格,不得针对某单一品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因特殊情况,确实要自行采购的必须经设备科同意后,方可自购,要杜绝先购置后审批的做法。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实验室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由设备科指定一位责任心强、业务精、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九条对于任何仪器设备,实验室应指定使用管理人员,并及时到设备科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固定资产账卡一式三份,实验室、设备科、计财处各持一份。设备科每年年底会同用户单位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做到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使用管理人员因故调离岗位,应及时到设备管理科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富有经验、责任心强、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专管,其他上机人员必须先培训,经考核合格持合格证方能上机。第十一条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好封闭、防尘、防潮、防震,定期检修和检测,确保仪器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要征得设备科同意后方能进行。第十二条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实物验收的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设备科会同实验室应及时开箱清点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附件等。仪器设备说明书必须与采购合同要求相符,才能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小型、中型不需安装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科检查,调试合格后投入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需设备科、供货单位、实验室到场,由供货负责安装调试。如实验室对精密贵重仪器安装调试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安装调试前写出技术要求报告交设备科,由设备科向供货单位提出并付诸实施。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后,由用户单位写出验收报告,随同原始资料、复印件交设备管理科建档。第十三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所有权属学校,因此精密贵重仪器原始完整的技术档案,必须完整的交给设备科保存。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的论证报告(申请计划、论证会议记录等);(2)领导批复;(3)定购合同;(4)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文件;(5)验收报告,产品合格证书;(6)装箱单及开箱记录,复印件;(7)产品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8)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9)索赔来往公函及结果;(10)设备使用、维修、事故记录;(11)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完善大型精密设备年报告制度(即:使用情况报告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重大科研成

果报告制度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一般情况在每年12月底向实验设备处报告。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五条无论何种经费来源购置的高档设备闲置半年、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每年使用不到300小时,设备科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可另行调拨到其他单位使用,或按多余积压物资处理,并查明原因,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技术落后,效率低,零部件损坏多,难以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到设备科办理报废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要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估,由设备科审核,报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必须专管共用,实行定人、定仪器,为全院服务;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应报经设备科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取合理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原材料耗损费。第十对于仪器设备使用率高,维护保养好,确保仪器正常运转率和开展服务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使用不当,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事故的,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第十九条财务部门要配合设备科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凡属本办法申报购置的仪器设备的,必须经设备科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报帐。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归口设备科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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