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保管中心管理流程
为规范涉案车辆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厅关于规范机关涉案车辆保管场所的意见》、《涉案车辆保管中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1、办案单位决定扣押的涉案车辆,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并于12小时内制作《扣押涉案车辆登记表》,将涉案车辆存放本中心。
2、保管民警查验办案单位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涉案车辆登记表》无误后,按照规定对涉案车辆进行拍照并录入《涉案车辆保管中心存放车辆台帐》。
3、保管民警向办案单位出具车辆存放凭证,涉案车辆钥匙由办案民警保管。
4、(1)解除扣押涉案车辆后,办案民警制作《发还扣押物品清单》,并将车辆存放凭证、涉案车辆钥匙交还当事人(车辆所有人)。保管民警查验《发还扣押物品清单》、车辆存放凭证、涉案车辆钥匙无误,并由当事人(车辆所有人)在《扣押涉案车辆登记表》签字确认后将车辆取出。
(2)经工作仍无法确定车主的涉案车辆,由办案单位负责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依法处置。
(3)对于移交有关部门的涉案车辆,由办案单位制作《移交物品清单》,办案民警、保管民警确认签字后,将车辆取出,移交有关部门。
5、保管民警将车辆处置时间、领取人录入《涉案车辆保管中心存放车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