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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
篇一: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
核心内容: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性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
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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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有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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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被认为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在法律的适用性上,各国法律的规定就与国内合同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有三种: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浅谈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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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题目:《浅谈外贸合同条款》 姓名: 学号: 所在院系: 日期: 联系方式: 目录 (一)摘要2 (二)贸易条款3 (三)质量4 (四)包装5 (五)价值6 (六)运输7 (七)保险8 (八)付款9
(九)商品检验条款10 (十)争议解决条款11 (十一)不可条款12 (十二)参考文献13
摘要:一个贸易交易的进行必须有一系列的合同条款加以规范和要求。只有这样才
能进行一个相对公平且能有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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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贸易。尤其是外贸,如果不是有着成型的外贸合同条款,恐怕外贸很难有着当今这样的繁荣之状。下面我来简单谈谈自己对外贸合同条款的认识和了解。 1、贸易条款 (一)工厂交货(EXw)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三)船边交货(FaS)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四)船上交货(FoB)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c&F)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七)运费付至(c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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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边境交货(daF)
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 关境前交货,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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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
(1)商品的品质(货物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 (2)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实际的质量)和任样品(标本)两种表示方法
(3)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则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
(4)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离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是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有限,
(5)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则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 3、包装
除散装货和裸装货外,大多数为包装货物。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适合商品的特性 适合不同的运输方式 2、运输包装的种类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1)运输标志(海运标志)即唛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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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贸易合同、发货单据中有关标志事项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等组成。
唛头的内容包括:目的地名称或代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用简字或代号、件号(即每件标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体积,重量以及生产国家或地区等。(2)指示性标志(指示的标志)。按商品的特点,对于易碎、需防湿、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装上用醒目图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轻放”、”防潮湿”、”此端向上”等等 (3)警告性标志(警告标志)
对于危险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装上必须醒目标明,以示警告。 (1)保护的作用 (2)提供方便 (3)为了辨别
(4)促进某种品牌的销售 4、价值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 二、注意国际市场价格动态 三、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四、加强成本核算
a.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换汇率)
换汇成本越低,出口的经济效益越好、计算公式为 篇三: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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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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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六、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七、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八、收汇不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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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在以L/c成交的情况下,外商也可能在L/c中订立种种软条款,如,(l)L/c中规定外商签发的某种单据做为出口方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2)L/c的有效期规定在对方银行到期;(3)L/c中对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船龄、船籍等做出性规定;(4)L/c中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外商,2/3提单作为议付单据;(5)L/c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货款通过L/c议付,其余部分在外商实际收货后T/T支付;(6)L/c中隐含某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不仔细审证或不实际履行时无法发现。以上条款,实际都由外商控制了付款的主动权。在收到有类似软条款的L/c时,业务员应谨慎行事,尽量与外商洽商调整。
此外,即使收到的L/c的条款为可接受和可操作的,对开证行的资信,也应通过中行等机构,进行适当的查询。对某些信誉不佳的小国银行开出的L/c,应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也必须要求由某一自己认可的银行对该L/c加以保兑。在缮制L/c项下单据时,业务人员应仔细、认真、力争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不给某些不法外商以恶意拒付的理由。当货物采用航空方式出口时,因航空运单是直接随机寄达外商的,外商在货物装机后即取得了货权。因此,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更要做详实、确凿的了解,并须要求对方开出简单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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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L/c。而在制作单据的时候更要滴水不漏,严格相符,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提走货物后拒不付款。 九、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就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十、合同附件
我们往往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多也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十一、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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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所以,请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 十二、违约赔偿的上限
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在争议解决的问题上,由于仲裁比诉讼更容易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应争取多采用仲裁并可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因为该机构在国际上有较高的声望,其裁决在许多国家可得到认可并得以执行。订立
仲裁条款除应明确仲裁地点、机构、程序规则、效力和费用外,还应注意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唯一,表述准确,而且仲裁条款要符合一局终局的原则,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起诉。 在采用诉讼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由本国本地的管辖。鉴于中国的判决在国外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除非国外客户在中国有财产,否则不建议采用诉讼的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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