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等教育【发⽂字号】京教民[2009]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期】2009.12.04【实施⽇期】2010.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备案办法》的通知(京教民[2009]10号)各民办⾼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民办⾼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等学校办学管理若⼲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精神,加强民办⾼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等教育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备案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2010年1⽉1⽇起施⾏,请遵照执⾏。
各校应于2010年1⽉31前按本办法要求到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办理学校决策机构组成
⼈员备案⼿续。经备案后的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有义务接受市教委组织的教育业务培训。⼆〇〇九年⼗⼆⽉四⽇北京市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备案办法
第⼀条为加强民办⾼校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民办⾼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民办⾼校应当设⽴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民办⾼校⾸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员由举办者推选。
民办⾼校设⽴、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员,报审批机关备案后依法⾏使学校决策权。
第三条民办⾼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级党组织负责⼈、教职⼯代表等⼈员组成。
学校决策机构由五⼈以上⼈员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组成⼈员⼈数应为奇数。决策机构中三分之⼀以上的⼈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等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经验。国家机关⼯作⼈员不得担任民办⾼校决策机构成员。
决策机构组成⼈员实⾏任期制。任期原则上为三⾄五年,具体任期由学校章程规定。
第四条民办⾼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按以下规定产⽣:(⼀)决策机构负责⼈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产⽣。决策机构负责⼈应当品⾏良好,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可直接进⼊决策机构。如举办者较多,则应推选代表参加,但其代表最多不超过组成⼈员数的三分之⼀。
(三)决策机构⾄少应有⼀名教职⼯代表。进⼊学校决策机构的学校教职⼯代表,需经学校教职⼯代表⼤会或经学校教职⼯公
开推选确定。
(四)校长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任职即为决策机构组成⼈员。
(五)校级党组织负责⼈经上级委任或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即为决策机构组成⼈员。设⽴的民办⾼校,除外,其他领导班⼦成员是否进⼊学校决策机构,以及进⼊决策机构的⼈数,由举办者商学校确定。第五条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学校关于变更组成⼈员的备案申请;(⼆)《北京市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备案表》;(三)《民办⾼校决策机构新任组成⼈员情况表》;(四)决策机构关于变更组成⼈员的有效决议;
(五)校长核准批复、党组织负责⼈同意批复、教职⼯推选代表记录、推选领导班⼦成员记录等;(六)决策机构新任组成⼈员的⾝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第六条民办⾼校办理决策机构组成⼈员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受理。学校应将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提交给市教委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市教委将在收到学校提交材料五个⼯作⽇内通知学校受理结果。
(⼆)审查。市教委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续。市教委将在⼆⼗个⼯作⽇内完成备案审查⼯作。
(三)告知。市教委将在完成备案审查⼯作后三个⼯作⽇内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
本办法所称民办⾼校是指民办⾼等职业学校、其他民办⾼等教育机构。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备案办法。第七条本办法⾃2010年1⽉1⽇起施⾏。附件1:
民办⾼校决策机构组成⼈员备案表学校(盖章):填表⽇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