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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打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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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打印规定

一、打印病历格式以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制订的病历模板为蓝本,病历书写按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安徽省卫生厅编印的《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

二、在医院开通实行电子病历系统之前,各病区先实行单机版打印病历。

三、打印病在历文本统一用16K纸、宋体字、五号字、单倍行距、首行缩进两个汉字、两端对齐、排版页边距上下各为2cm、左右各为1.5cm。打印字清晰易记,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要求。

四、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按照权限要求修改,电脑录入后要及时打印出来,并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已完成录入打印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五、禁止医务人员直接拷贝复制病历记录。

六、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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