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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讲_出口和跨境业务的退(免)税和征税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第二章++法

第八节 出口和跨境业务的退(免)税和征税 【考点1】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基本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服务公平竞争。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基本: 项目 基本 (一)退(免)税——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二)免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和跨境应税行为 (三)征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考点2】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 退(免)税: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即:出口环节免征销项税额,同时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进项税额。 (一)适用退(免)税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 例如,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注意:适用退(免)税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 (二)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即:免征销项税额,并且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适用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包括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2.“免、退”税办法 即:免征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适用范围: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或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三)出口退税率 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号)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9%。(新增)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新增) (四)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法定,如: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外销)、其他普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确定。 出口企业 出口项目 退(免)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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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

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1)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如果出口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1.生产 企业 (3)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 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2.外贸 企业 (1)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注明的金额理修配货物除外) 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专用注明的金货物 额 为购进货物的专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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