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02.05.16
• 【字 号】计价格〔2002〕132号 • 【施行日期】2002.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宏观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
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L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L1998)251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 镇、扬、通、泰 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规则见附件二。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或律师协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收费比例 争议财产标的 丁、办,锡、常 镇、扬、通、泰 徐、淮、盐、 连、宿 1万元(含)以下 免收 免收 免收
1万元—10万元(含) 4% 3.5%
3%
10万元—50万元(含) 3% 2.5% 2%
50万元—100万元(含) 2.5% 2% 2.5%
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5% 1%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 0.5%
1000万元以上 0.7% 0.5% 0.25%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二: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
(一)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侮辱、诽谤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件。
2.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讯自由案件; (4)重婚案件; (5)遗弃案件。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 (二)其它简单案件
由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简单案件。 二、重大案件
(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真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明确凿充分的; 4.由中级以上人民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
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 7.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
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副诈骗犯罪的案件;
2.重大案件兼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4.被告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5.经审查,需要改变指控罪名的案件; 6.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涉及2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用5个(不含5个)以上工作日时间的案件; 3.属于重大案件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4.需要3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案件;
5.涉及专门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人才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6.新类型案件;
7.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8.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四、作为一般案件收理的,如发现属于简单、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签订收费协议或解除委托合同。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调处。
省律师协会确认有难度的,应会同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