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实习合同和授薪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 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乙方: 李群英
乙方于2011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愿意从事律师职业,现经甲方同意到该所实习。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及实习期满后从事授薪专职律师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指导律师情况
第一条、甲方指派邓汝松为乙方指导律师,今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变更。
二、本合同期限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乙方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如果乙方提前获得正式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自获得正式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之日开始视为专职律师聘用之日,乙方保证自获得正式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之后必须在甲方律师所从事授薪专职律师工作绝对不少于两年,也即乙方保证自获得正式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之后的两年以内不得提出转出甲方律师所。
三、实习内容
第三条、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完成以下业务量:
1、认真填写工作日记;
2、全面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办理,其中诉讼案件不低于24宗(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不低于8宗),具体包括参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调查取证,法庭审理,法庭辩护,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律师文书;仲裁案件不低于6宗;非诉讼案件不低于10宗。实习律师并就每宗案件写出案件办理报告书;
3、旁听民事诉讼案件6宗、刑事诉讼案件6宗、行政诉讼案件6宗,并就每宗案件写出心得体会。
四、实习期间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方式主要实行坐班制,但根据甲方或指导律师的指派,也需外出办理相关律师业务。乙方需遵守律师所行政人员的作息时间,乙方自行进行考勤登记。
第五条、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缺勤,否则甲方将依《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实习不合格鉴定。
第六条、乙方在实习期间不得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不得单独执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并服从指导律师指导。
第、由甲方提供实习期间所需的办公条件(所有的社保交费需由乙方自行交纳),乙方需每月支付甲方律师所办公资源占用费和指导律师指导报酬壹仟伍佰元。该款在乙方
实习期满申领到执业证后,在甲方律师所从事授薪专职律师工作领取的工资待遇中扣除。乙方申领到执业证后,在甲方执业满两年的,则该款免予向甲方律师所缴纳;乙方申领到执业证后在甲方律师所执业未满两年就要求解除本合同转出甲方律师所执业的,则乙方需补交自合同签订日起至考核合格之日即取得司法局发给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之日止这段期间的办公资源占用费和指导律师指导报酬(即实习补偿费、每月壹仟伍佰元)。
第九条、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乙方完成实习考核所必须完成的工作业务量之外的其他力所能及的工作内容(包括休息日加班),乙方应当予以接受,并服从甲方律师所的安排。为此,甲方第一年内每月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壹仟伍佰元(所有的社保交费由甲方交纳),对于乙方自有案源且独自全面协助执业律师办理完成的案件,乙方按60%提取律师费(需自行交税,由所里按照15%代扣)。
第十条、实习期满,甲方应为乙方作出实习鉴定。
五、乙方从事专职律师期间,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从事专职律师聘用期内的第一年内每月工资为贰仟伍佰元,另外所有的社保交费由甲方给予交纳。对于甲方交办案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工资报酬;对于乙方自有案源且单独办理完成的案件,乙方按70%提取律师费(需自行交税,由所里按照15%代扣)。
2、乙方在从事专职律师聘用期内的第二年内每月工资为叁仟伍佰元,另外所有的社保交费由甲方给予交纳。对于甲方交办案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工资报酬;对于乙方自有案源且单独办理完成的案件,乙方按80%提取律师费(需自行交税,由所里按照15%代扣)。
3、甲方需为乙方办理所需办案函件;为乙方缴费开出;为乙方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等.
4、乙方遵守此合同的义务,且在甲方事务所工作满三年,则此合同期满之日,甲方给予乙方奖金壹万伍仟元。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即离开甲方律师所之前),需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服从甲方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律师各项业务;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七、乙方在离开甲方律师所之前,以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名义承办的案件,所收取的律师费和其他一切收入,均需交纳给甲方财务负责人。甲方在案件终结时或者其他合适时间,扣除税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数额向乙方发放工资报酬。
八、乙方在离开甲方律师所之前,以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名义承接的案件,必需向甲方负责人事先报告,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与委托人签约接受委托。
九、对乙方违反本合同和律师管理法规,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依法视情况作出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乙方(受聘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