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代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的粗浅研究
语法学家对现代汉语词类的划分标准,历来持有不同见解。1952年语法学界谁此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通过讨论,认识上虽深入一大步,然而意见并未统一。1981年7月教育部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又讨论了这个问题。直到现在还没有彻底解决。
以下便是笔者搜集的各语法学家或著作的论点看法:
从《汉语知识》对叹词的处理可以看出,它对意义的实在不实在比较重视,《汉语知识》认为它没有实在意义,所以划归虚词。但是这本书中又说道:“每个词,除了表示一定的意义以外,还具有一定的特点,按照不同的特点,词可以分成十一类......”这就是说,《汉语知识》主张从意义和语法特点两方面来划分词类,但是意义更重要。
而黄、廖本《现代汉语》则把意义作为划分词类的次要位置,把语法结构作为主要参考:“由于汉语词形变化不丰富,划分词类的主要根据是词的组合能力和充当橘子的成分的功能。”鉴于此,该书将能够充当句子成分的叹词划归为了实词。
《马氏文通》讲字类除了理论上明确提到的意义标准外,还隐含着一个句法功能标准。于是,按意义标准分类,则字有定类,依句子成分标准归类,则字无定类。为了调和这两方面的矛盾,马氏便提出了“字类假借”说。各类实字除用作本类之外,还可以假借为其他几个不同的字类,即可以有几个变类。
据佟金铭的《关于现代汉语词类的划分标准问题》一文,他认为①“形态”不能作为汉语划分词类的主要依据,他借用了吕叔湘先生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一书中所说:“汉语有没有形态变化?要说有,也既不全面也不地道,在分析上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来说明者一观点;②“句法标准”不能作为汉语划分词的主要依据。他说,词类和词在句中所充当的成分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并没有绝对的对当关系。
朱德熙的《语法讲义》里则说根据词的意义来划分词类是行不通的,因为表示同类概念的词,语法性质不一定相同。例如“战争”和“战斗”都表示行为,可是“战争”是名词,“战斗”是动词。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丰富的形态。因此给汉语的词分类不能根据形态,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
陆俭明先生的《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中说,就汉语来说,比较现实的路子,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进行词的分类。首先,从划分词类的目的来认识。划分词类是为了研究和讲解语句组织,而每个语句组织实质上都是一种词类序列,因此划分词类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这是理所当然的。其次,从词的二维关系——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来认识。词和词按一定句法规则构成句法结构,这体现了词的组合关系:将同一种组合关系里处于相同语法地位的词归为一类,这体现了词的聚合关系,词类就是词的聚合关系的产物。再次,根据词的形态分类,实质上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分类。例如英语用后缀-s表示名词复数,而凡是能加表示复数后缀-s的词,在句子里的语法功能是一致的;而且正因为这样,分出来的类才会是有价值的。最后,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词类,在意义上也一定有共同点。
我们的教材《现代汉语》中说词类划分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形态和意义,主要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形态和意义是参考的依据。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我做出了如下总结和看法:
1.词类是客观存在的。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语法是组词成句的规则。
2.词的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既包括词的形态变化,也包括词的语法功能)都可以作为划分的标准。比较起来,词的语法意义稳定些,可是抽象些,不大容易把握;词的语法形式具体些,也容易把握,但是富于变化。一般说来,还是倾向于以词的语法形式作为主要的划分词类的依据。而意义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