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一律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二、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三、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四、报销管理,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单位承担,并领取每日8元的差旅补贴。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监督问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四)转嫁差旅费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