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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暂行)1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院发[2011]57号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暂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要求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素质、评选“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 、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入党以及学生干部的任用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2、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必须参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3、综合素质测评分学期测评与学年测评,测评结果与智育成绩按一定比例一起记入学生综合成绩。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测评工作由各班辅导员组织本班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及学生代表共同开展。

5、各班级应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详细记录本班级学生素质拓展情况,并于班会时间定期公布结果。每学期初一周内须将上学期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上报学生处,学院按规定将智育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核算后公开公布。

二、考核内容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出勤、参与科技文化活动、文明礼仪、遵章守纪以及表彰处分等方面,该测评办法基础分为70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10)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2分)

2、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4分)

3、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善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4分)

(二)出勤情况(10分)

个人出勤情况严格按照学院出勤制度并结合班级情况执行。

1、学生学期内出全勤者加5分。

2、由于事假一学期累计请假3天以内者该项得8分;累计请假5天以内者该项得7分;累计请假8天以内者该项得5分;累计超过10天得3分。因病请假10天以内该项得8分;15天以内该项得7分;15天以上该项得3分。(病假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为依据)

3、学院正常教学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中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学时扣1分(迟到十分钟以上按旷课计)。

4、节假日私自离校或不按时返校者,以标准课时按旷课计。

(三)学习情况(10分)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各类资格考试结果纳入该项测评内容。

1、期末考试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在本班排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单科成绩班级第一名者加2分,不重复加分。

2、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二、三、四级考试者,该学期分别加3、4、6分;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者,该学期分别加4、6分。

3、学生通过与专业相关的国家级资格认证考试者,该学期加3分。

4、学生期末考试无故旷考扣3分/门;有不及格者扣2分/门。

(四)文明守纪(10分)

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文明礼貌及礼仪礼节,严格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和《校园文明十不准》执行。

1、言谈举止文明,起到表率作用,并得到老师和学生一致认可的,加1分。

2、在校园文明活动中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者,加2~4分。

3、对于同学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和恶劣习惯能勇于制止或协助其改善者,加2~4分。

4、违反自习及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程度减1~3分/次。

5、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宿舍脏、乱、差,受到点名批评者视其情节减2~5分/次。

6、在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场所有抽烟、打闹、大声喧哗或男女交往不文明行为者减2~5分/次。

7、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不足以给纪律处分者减5~10分/次。

8、不遵守学院管理规定,恶意顶撞、辱骂教职工者,视情节扣3~10分/次。

9、在学院集体活动或例行卫生检查、安全检查中,态度恶劣甚至辱骂、殴打学生干部,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责令公开道歉外,视情节减3~10分/次。

10、传播淫秽、非法影像制品或资料者,减5--10分/次;参与迷信组织或非法社团组织者,减5--10分/次;从事迷信活动或非法活动并被机关查获立案者,减10分/次。

(五)科技文化活动(5分)

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奖者,按活动性质和级别加分。

1、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文化及体育类活动并获奖者分别加8、6、5分;在体育比赛中打破记录者分别另加5、4、3分。

2、学生代表班级参加学院科技文化及体育类活动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学生代表班级参加系科技文化及体育类活动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在体育比赛中打破记录者另加2分。

3、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文化及体育类活动但没有获奖者,分别加5、4、3分。

(六)组织评价(10分)

组织评价中的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学生党支部委员;系团总支、系学生会干部;大学生心理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记者团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满半年且考核合格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1、院团委委员、团委学生副、院学生会、副、系学生党支部委员加8~10分。

2、系团总支委员、系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部加6~8分;各班班长、团支书、大学生心理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记者团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院学生会干事加4~6分;各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系学生会干事、记者团成员加3~5分;学生社团成员加1~2分(重复职位以最高分为标准只加一次)。

3、参加党课学习并顺利结业者加3分;参加团课学习并顺利结业者加2分。

4、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的加2分/次(以志愿者服务证记录为准)。

5各级学生干部在工作中由于方法不当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视情节减5~2分/次。

6、违反学生干部管理规定者,扣5分/次。

7、未经允许,组织影响教学的课外活动或私自成立社团的,根据事情影响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减5~3分/次。

(七)集体活动(5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者加1分/篇;被评为国家、省、市、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5、4)(5、4、3),(4、3、2),(3、2、1)分/项(同一篇论文同时获奖按最高奖项加分)。

2、参加学院、系、班级举办的其它活动每人加(3、2、1)分/次。

3、参加各种劳动者每人加2分/次,表现突出者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4、无故不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者减(3、2、1)分/次;迟到、早退者减0.5分/次。

5、由于个人原因,致使学院、系、班级在集体活动中受到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者,视情节扣3~5分。

(八)表彰处分情况(10分)

学生因学习或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而获得各级荣誉称号或受表彰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获得国家、自治区、市、院、系级荣誉称号或受表彰者分别加8、5、4、3、2分/次;获得国家、自治区、市、院、系级荣誉称号或受表彰的班级每人分别加5、4、3、2、1分/次。

2、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加2~5分/次,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视其情节加1~5分/次。

3、获得院、系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1)分/次。

4、有特殊贡献的,视情况加2~5分(是否为特殊贡献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违纪的,凡是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按下列标准减分:

1、受到院、系内通报批评者每人减(2、1)分/次。

2、受到警告处分者每次减3分。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减5分。

4、受到记过处分者每次减8分。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减10分。

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如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之外的,需要加、减分时酌情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暂行)》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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