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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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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旨在为非公立医院法人、投资人以及管理者建立一种科研促进临床医疗技术提高,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正确理念,充分调动和鼓励医务人员科研积极性,提高医院科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促进医院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适用于医院临床、护理、医技及信息、医学工程、管理以及其他专业科研项目。

(二)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本院从事医疗、护理和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能认真执行科研课题计划者,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或科研任务,积极鼓励学科带头人申报国家、地方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2.申报时间申报者应在以下各类项目规定的申报时间前20天,向医疗管理部门递交项目申请书,通过医院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评审并推荐上报。

(1)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按规定时间申报。

(2)院内科研,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底前申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医疗管理部门申报。

3.申报审批程序申请者结合专业特点提出科研项目,做好查新和科研设计,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医疗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

(三)项目选题与实施管理

1.科研项目选题应注重临床应用和新技术、新项目使用推广价值,鼓励各种形式院内外科研项目合作,鼓励交叉学科研究,鼓励产、学研结合的研究项目。

2.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组成人员采取自愿组合形式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和完善项目研究设计、项目进度及完成周期结题报告、项目研究经费使用审批等。各级项目的研究经费参照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3.医疗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做好“里程碑”式管理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检查,做好协调工作,为课题组创造必要条件,确保课题按计划顺利完成。

4.科研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好研究资料报医疗管理部门申请评审和结题鉴定。

(四)科研成果管理

1.科技成果是经同行专家认为在理论或实践上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理论、新发明、新技术、新药物、新产品等,院内科研包括临床研究、新药总结等。

2.本院人员开展且纳入医院管理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医院设备条件开展的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包括成果权、转让权)归医院所有,个人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临床应用性成果(适宜技术、新技术、新治疗方法等)在本院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可酌情给研究者进行分成。

3.鉴定申报程序

(1)课题组在课题鉴定前30天,将有关资料报送医疗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向主持成果鉴定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2)医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如医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由医院负责办理成果鉴定工作;如医院为课题协助完成单位,成果鉴定由对方办理,但需要在医疗管理部门备案。

4.鉴定申报材料及鉴定形式

(1)市级以上科研鉴定申报材料及鉴定形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2)院内科研由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并发院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证书。

5.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通过鉴定,须在鉴定后1个月内将鉴定成果登记材料上报医疗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五)科研经费管理 1.科研经费来源

(1)医院按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科研工作。

(2)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支持资金。 (3)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医院配套资金。 (4)横向合作项目经费。

(5)慈善捐款以及专项研究捐款经费等。

2.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及时正确地监督各项科研经费收支使用情况。

3.为了鼓励科研工作,在厉行节约前提下,对上级专项科研经费结余部分按80%奖励课题组。

4.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专项研究,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查新费、印刷费、观察费、申报费、评审费、鉴定费、邮寄费、实验费、材料费、检测费、出差费、仪器使用费、协作费、研究生以及聘请人员劳务费等。

5.科研项目开支,均由课题组经办人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经医疗管理部门或相关科研教学专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6.对无故擅自终止课题的行为,医院有权追回已支付科研经费,未在项目周期内完成科研项目者酌情扣减科研经费,并责令课题组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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