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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3.31

• 【字 号】青发改办文〔2020〕2号 • 【施行日期】2020.03.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

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申报与安排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委内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青发改投资〔2018〕7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经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投资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指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重大项目投资审核、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完成相应评审、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工作经费申报和管理使用。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费。 第五条 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章 经费申报与安排

第六条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范围: (一)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 (二)申报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投资审核; (三)、省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核;

(四)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 (五)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七条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标准:

(一)初步设计概算类。参照《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转发 〈中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青建价协〔2013〕08号),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费用按概算编制费用标准的40%安排。 (二)申报预算内项目投资审核类安排标准。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按评估工作经费安排标准的30%安排。

(三)重大项目投资审核类。参照《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转发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青建价协〔2013〕08号),项目投资评审类按工程结算审查费用标准的50%安排。

(四)投资项目后评价类。参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项目后评价费用按可研报告编制费用标准的50%安排。 第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处室按照委内工作安排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需评审、审核项目任务清单(详见附件),经项目主管处室、固定资产投资处主要负责人审签,送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任务由重大项目管理协调处负责安排。

(二)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分别于每年4月、10月提出评审工作经费申请报告,报固定资产投资处。

(三)固定资产投资处会同相关处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评审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评审工作经费安排建议,送重大项目管理协调处。重大项目管理协调处汇总并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纳入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建议计划,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评审工作经费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 (二)申报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投资审核; (三)、省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核;

(四)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 (五)投资项目后评价。

具体包括与上述工作有关的办公费、管理费、专题论证费、培训费、资料费、技术咨询服务费、人员工资及福利等,开支标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评审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当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建立专家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投资项目评审、审核工作。

投资项目评审、审核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评审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的,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处要会同项目主管处室,加强对投资项目评审

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评审(审核)项目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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