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 【发布日期】2005.01.24 【实施日期】2005.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6号)
各市,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农业银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 1 / 3
决贫困残疾人的突出困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扶贫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扶持,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各项优惠和帮扶措施。
建立以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的基础上,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给予重点倾斜。要安排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公司加农户”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继续推行小额信贷。
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可依托当地龙头产业,扶持贫困残疾人在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等方面发展生产致富项目,增加投入,变输血为造血。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省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等方面落实好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扶持。
按照省《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69号)要求,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在职职工的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国家和省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安置盲、聋、哑、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的50%(含50%)以上的,享受返还全部已纳优惠;对安置残疾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上述人员不得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超过企业生产人员10%未 2 / 3
达到35%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
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接送残疾人上下班的通勤专用大型客车,免征养路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减半计征养路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鼓励、扶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社会福利性企业和机构,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各部门要推进福利企业改制,向现代企业制度并轨。
鼓励无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个体创业机制。下岗残疾职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各级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总体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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