钣金结构件检验通用标准
1.目的
规范钣金结构件的检验标准,以使各过程的产品质量得以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钣金结构件(设备防护、电控柜等)的检验,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同使用。当有冲突时,以技术规范为准。
3.引用标准
本标准的尺寸未注单位皆为mm,未注公差按以下国标IT13级执行 GB/T1800.3-1998 极限与配合 标准公差和基本偏差数值表
GB/T1800.4 -1998 极限与配合 标准公差等级和孔、轴的极限偏差表 GB/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未注形位公差按GB/T1184 –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执行。
4.原材料检验标准(我司有权对厂家生产用原材料进厂抽检) 4.1金属材料
4.1.1钣材厚度及质量应符合国标,采用的钣材需出示性能测试报告及厂商证明。
4.1.2 材料外观:平整无锈迹斑痕,无开裂与变形。
4.1.3尺寸:按图纸或技术要求执行,本司未有的按现行国标执行。 4.2通用五金件、紧固件
4.2.1外观:表面无绣迹、无毛刺批锋,整批来料外观一致性良好。 4.2.2尺寸:按图纸与国标要求,重要尺寸零缺陷。 4.2.3性能:试装配与使用性能符合产品要求。
5.钣金结构件加工工序质量检验标准 5.1下料检验标准
5.1.1钣金件表面平整,加工处无毛刺、凸起、裂纹等。 5.1.2平面度公差要求见表一: 表一、平面度公差要求 表面尺寸(mm) 变形尺寸(mm) 3以下 ±0.2以下 大于3小于30 ±0.3以下 大于30小于315 ±0.5以下 大于315小于1000 ±1.0以下 大于1000小于2000 ±1.5以下 大于2000小于3150 ±2.0以下 5.2折弯检验标准 5.2.1除特别注明外,折弯内圆角为R1。
5.2.2压印:看得到有折痕,但用手触摸感觉不到(可与限度样板相比较)。 5.2.3折弯检验尺寸的选取原则(如图)
5.2.3.1 L型
一次折弯形成的折弯高度尺寸(H1)未注公差值如表二: 表二 一次折弯的折弯高度尺寸未注公差值(单位:mm) 基本尺寸分>500~≤30 >30~120 >120~500 >1000 段 1000 未注公差值 ±0.2 ±0.3 ±0.5 ±0.8 ±1.0 5.2.3.2压死边及压台阶 a).压死边的折弯尺寸的未注公差值如图,尺寸H3的未注公差值为(+0.5~0),尺寸H4未注公差值±1。
b).压台阶的折弯高度尺寸的未注公差值如图,尺寸H5的未注公差值按表2查询,尺寸H6的未注公差为(+0.3~0)。 5.2.3.3 U型及其它折弯
多次及其它折弯形成的折弯高度尺寸(H2)未注公差值如表三: 表三 多次折弯的折弯高度尺寸未注公差值(单位:mm) 基本尺寸分>500~≤30 >30~120 >120~500 >1000 段 1000 未注公差值 ±0.3 ±0.4 ±0.6 ±1 ±1.5 5.2.4折弯方向、尺寸与图纸一致。 5.3 冲压加工检验标准
5.3.1 尺寸:尺寸按图纸要求检验,未注公差按GB-1804-m级(表四)。 GB/T 1804-2000 尺寸分段 公差等极 0.5-3 >3-6 >6-30 >30-120 >120-400 >400-1000 >1000-2000 >2000-4000 f(精密级) ±0.05 ±0.05 ±0.1 m(中等级) ±0.1 c(粗糙级) ±0.2 v(最粗级) --- ±0.1 ±0.3 ±0.5 ±0.2 ±0.5 ±1 ±0.15 ±0.3 ±0.8 ±1.5 ±0.2 ±0.5 ±1.2 ±2.5 ±0.3 ±0.8 ±2.0 ±4 ±0.5 ±1.2 ±3.0 ±6 ±1.0 ±2.0 ±4.0 ±8 5.3.2 压铆件
压铆螺母(柱)、压铆螺钉、涨铆螺母(柱)、拉铆螺母等,零部件加工完成后,螺纹不得变形(螺母或螺钉能自由进出,顺畅无卡滞现象),压铆件应与板面相平,不允许凸起或凹进(手感触摸应平滑),压铆件与板面垂直,压铆后压铆区无有变形、猪嘴现象,拉包的高度、壁厚应均匀一致,顶部不应有毛刺。 5.3.3 焊接
5.3.3.1焊缝应牢固、均匀,不得有虚焊、裂纹、未焊透、焊穿、豁口、咬边等缺陷。焊缝长度、高度不均不允许超过长度、高度要求的10%。
5.3.3.2焊点要求:焊点长度8~12mm,两焊点之间的距离200±20mm,焊点位置要对称,上下位置要统一。如加工图纸上对焊点有特殊要求,按图纸执行。 5.3.3.3点焊间距小于50mm,焊点直径小于φ5,焊点分布均匀,焊点上压痕深度不超过板材实际厚度15%,且焊接后不能留有明显的焊疤。
5.3.3.4焊接后,其它非焊接部位不允许有被焊渣、电弧损伤现象,表面焊渣、飞溅物需清除干净。
5.3.3.5焊接后,零件外表面应无夹渣、气孔、焊瘤、凸起、凹陷等缺陷,内表面的缺陷应不明显及不影响装配。设备防护和电控柜的门板、面板等重要零件还应去除焊后应力,防止工件变形。
5.3.3.4焊接零件外表面应磨平,若为喷粉件、电镀件,焊后打磨粗糙度为Ra3.2~6.3,喷漆件为Ra6.3~12.5。 5.3.3.5图纸未标注钣金件焊接公差要求:
表五 焊接线性尺寸公差(单位:mm)
基本尺寸 公差要求 2~120 ±0.3 >120~400 >400~1000 ±0.5 ±0.8 >1000~2000 ±1 >2000~4000 ±1.2 表六 角度尺寸公差(单位:mm)
基本尺寸 以角度表示的角度公差 >120~400 ±5ˊ >400~1000 ±3ˊ >1000~2000 ±2ˊ 表七 直线度、平面度、和平行度公差(单位:mm)
基本尺寸 公差要求 >3~120 ±0.3 >120~400 ±0.5 >400~1000 ±1 >1000~2000 ±1.5 >2000~4000 ±2 5.4设备防护、电控柜整体检验标准 5.4.1表面外观要求
5.4.1.1 外形尺寸未作特别要求的按IT13级执行。设备防护、电控柜应方正无歪斜扭曲现象,主面的垂直度、直线度(不直度)采用对角线法测量。公差范围见表八。 表八:对角线公差要求 对角线尺寸(mm) 对角线的尺寸差(mm) 300以下 ±0.3以下 大于300小于600 ±0.5以下 大于600小于900 ±0.8以下 大于900小于1200 ±1以下 大于1200小于1500 ±1.2以下 大于1500 ±1.5以下 5.4.1.2设备防护和电控柜的门、侧门、底座等零件应垂直,其垂直度采用对角线法测量,标准按表八。设备防护和电控柜的门、侧门、底座等大平面的平面度公差应满足表七。
5.4.1.3设备防护和电控柜的门、面板的安装对正及间隙要求:同一批机柜相同地方的间隙差值小于0.5。门应开启灵活,在开启范围内不允许与机柜四周产生磨擦与干涉,不应有碰撞、刮漆现象。
5.4.2设备防护和电控柜的稳定性要求:装配后必须有可靠的稳定性,不允许由于振动或其它外界作用力而翻倒。检验方法:使之倾斜10°,不翻倒。在振动或其它外界作用力下,不应有零、部件松脱现象,不应有异常的嚓嚓作响及摇动声。
5.4.3设备防护和电控柜的安全性要求:外表面与人身可触及部分的棱边等部位要倒纯及去除毛刺,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外露尖角、棱边、粗糙表面,在表面喷涂前要去除毛刺。接地要求导电部分应无锈斑,导电性良好。 5.5喷涂件外观检验标准
5.5.1 喷涂前工件表面处理要求:需进行脱脂、除锈、磷化、清洗等处理。 5.5.2 工件表面无水印或残留的清洗液。
5.5.3 无油污、灰尘、纤维等会影响喷涂表面质量或附着力的不良现象。 5.5.4其他检验要求详见《喷涂检验标准》。
5.5.5压铆螺母、螺钉、螺纹孔经喷涂后的允收条件:须保证螺杆、螺母、攻丝孔经喷涂后螺纹良好,装配顺利为合格。 扭力测试标准为: 螺纹规格 M3 M4 M5 M6 M8 M10 100kgf/cm 扭力标准 ≥6kgf/cm ≥ 12kgf/cm ≥ 27kgf/cm 49kgf/cm 60kgf/cm 6.镀层件外观检验标准
6.1镀层防锈测试: 48小时盐雾实验后无辐射剥落现象。
6.2镀层件外观检验验收标准:光源标准、附着力检测、质量等级分类等与《喷涂检验标准》的相关条款相同。
7.丝印检验标准 7.1颜色
颜色与标准色板比较在色差范围内。色彩印刷应该有足够的遮盖力,以反射光观看,看不清下面的色彩和结构为准,印刷字符及色块的边缘不清晰度不大于0.1 7.2缺陷
色斑,夹杂物,色斑的长度不大于1,不许聚集,两处色斑至少相距50以上。不允许有图案不清晰,字体不端正,拖墨,漏印,错位,重叠,少墨等不良现象。 7.3附着力参照喷涂附着力检验方法
8. 装配通用检验标准 8.1装配通用要求 8.1.1总要求
装配应保证实物与装配图一致。所有的材料、零部件、标准件的更改代替必须经设计批准。提交装配的所有材料、机械和电器零部件、外购件均应符合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及有效期要求。不允许在装配过程中对被装配件造成任何损坏和降低其性能。
8.1.2机械装配的一般要求:
8.1.2.1机械零部件装配前必须清洁。进行清洁处理后,对活动零件应重新干燥和润滑,对非金属材料的部件,清洗所有溶剂不应影响零件表面质量和造成形变。 8.1.2.2相同的机械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也允许装配过程中按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修配调整。
8.1.2.3只有在图纸有规定时才允许对外购件进行补充加工。
8.1.2.4机械零部件在装配过程中不允许产生裂纹、凹陷、压伤等可能影响设备性能的其它操作。因装配原因导致涂复层有局部损伤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1.2.5弹性零件(如弹簧、簧片、卡圈等)装配时不允许超过性限度的最大负荷而造成永久性变形。
8.1.2.6有锁紧定位装置的零部件,在调整完毕后应锁定。锁定时,变化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8.1.2.7对要求完全固定的结构应当装配牢固,不允许有歪斜、摆动、转动、位移等现象。
8.1.2.8各种橡胶、毛毡及其它非金属材料衬垫均应紧贴装配部件,不允许有裂纹或皱折。
8.1.2.9经氧化或氮化处理的钢制件,装配前应采取防锈措施。 8.1.2.10机械安装完毕后,不允许有残留金属屑及其它杂物。
8.1.2.11对可拆卸连接的装配要求:各可拆卸连接(螺钉、螺栓、销等)均应连接可靠,拆卸方便,无坏丝滑牙现象。
8.1.2.12螺钉装配后端面平齐工件基面,末端突出部分不超过4扣。
编制: 校对: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