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办公室、温州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委办发[2011]48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办公室、温州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投资建设项目
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48号)
各县(市、区)委、,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实行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办公室 温州市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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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实行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对投资建设项目应负的责任,保证我市“十二五”期间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有资产的收益金;
(五)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 (七)国债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经批准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负责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直接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的,应当视同项目法人。 2 / 3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投资建设项目
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 项目法人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总承包管理制。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法人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及时研究策划具体的投资项目,并对投资的规模和内容提出初步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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