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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执法权保护问题的刑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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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 第19卷第5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September,2006 Vo1.19 No.5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6)05—0029—06 法学论坛 人民执法权保护问题的刑法学思考 程应需 (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64) 摘要:笔者建议刑法应当明确人民的职务my-权,规定人民在执法过程中一旦遭遇暴力 抗法者的袭击,有权利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防卫,以示人民的执法活动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在刑 法分则中应增设袭警罪,明确规定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和具体的量刑标准,使暴力袭警行为在刑罚适用 上罚当其罪,以实现对人民执法权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人民;执法权;职务防卫权;袭警罪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自身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或认为其正当执法权益未 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发,人民的执法权 得到有效保护时,本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投诉, 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倍受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 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头或电话投诉。在上海、 点问题。根据的对人民在执法活动中遇 江苏、浙江、云南、山东、宁夏等地,均建立了省一级的 袭牺牲和受伤的统计数字,在近年来发生的袭警事件 “民警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该机构的职能主 中,人民的伤亡数字居高不下,具体情况是:2o01 要还是保护人民的正当执法权。除此之外,为了 年牺牲民警68人,受伤民警3510人;2002年牺牲民 保证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某些地方的机关明令宣 警75人,受伤民警3663人;2003年牺牲民警84人, 告,人民有依法对暴力袭警者使用警械和武器, 受伤民警4000人;2004年牺牲民警48人,受伤民警 果断采取措施的权利,2005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公 3786人。仅2005年上半年,全国机关在执法过 安局针对该市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问题,郑重向社会 程中遭遇暴力阻碍,又造成23人牺牲,1803人负 宣布:“在以后工作中,民警将坚决依照法律赋予的 伤。 上述统计数字,一方面说明暴力抗法的犯罪分 权限,果断使用警械和武器,对挑衅法律权威者严惩 子的凶残暴戾,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现行法律法规对人 不贷。” 民执法权保证不力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已给人 人民执法权保护问题仅仅靠上述行业性或 民的执法活动带来了严重的困惑。 性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保 民警伤亡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会挫伤民警的士 障,即使人民在执法中能够像某些机关所宣誓的 气和工作积极性,减损执法效果,影响对违法犯罪活 那样,能够果断地使用支、警械,对挑衅法律权威者 动的打击力度,而且也弱化了机关的执法尊严, 严惩不贷,但其开或使用警械一旦造成伤亡的,又 还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对机关 要面对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仍然是个未知数。所以,有 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能力产生怀疑。为了维护 关人民在执法活动中,面对袭警者正在进行的暴 人民的执法权,依法打击和处理妨碍民警执法等 力抗法活动有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及在遭受暴力 不法行为,不少地方成立了维护人民执法权的专 袭击后对袭警行为人要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问 门机构,如黑龙江省厅于2005年底成立了全省 题,必须在法律上要有一个科学的解决。刑法是国家 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民警认为 的基本法,其调整的范围最为广泛,制裁手段最为严 收稿日期:2006—05一l9 作者简介:程应需(1964一 ),河南省南阳市人,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广东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①统计数字来源与2005年1O月8日《中国青年报》的相关报道。 2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厉,不仅如此,刑法还具有保障法的属性,它是社会调 控手段中的最后手段,其它如民事法、行、经济法 的手段不足以平衡冲突中的社会关系时,国家便要发 动刑罚权而提起刑事法律程序。换言之,刑法因其具 不负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人民在依法执行职务 时,对暴力抗法危及人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袭警 者,依法进行防卫的权利。尽管根据现行的《人民警 察法》及《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 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经警告 无效,人民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但在 现实生活中一旦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无论是死伤者 一有特殊的严厉性而能够保障其他法律的顺利实 施。 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不仅仅造 成了人民的执法成本增加,挫伤民警的士气和工 作积极性,而且危害更大的是它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 气焰,造成正不压邪的局面。如果不动用刑法手段对 暴力袭警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听任老百姓的保护神 陷于“自身难保”的不利境地,那么,他还怎样保护善 良公民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呢?因此,对于暴力袭警的问题能否在刑法上加以很 好地解决,已成为事关社会治安形势根本好转的目标 能否实现的关键。 二、人民执法权保护不力的刑法学原因分析 方,还是我们有关机关内部都自然而然的要在刑法 规定中寻求事件的处理根据,而刑法却偏偏没有人民 职务防卫行为造成暴力抗法者伤亡的,不负刑事 责任的规定。致使实践中有的人民在抓捕犯罪 嫌疑人时,因受到暴力攻击而开致嫌疑人死伤的, 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为由而追 究刑事责任,甚至因此蒙冤受屈,造成执法英雄流血 又流泪悲剧。由于人民的执法权受到了来自法 律本身的,致使人民在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 袭击时,甚至还不敢像一般公民那样大胆地去行使正 保护人民依法执行职务,首先要保护执法者 个体的人身不受侵犯,保护人民执法权必然要通 过保证人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来实现。因为执法 权必然要表现为执法者一定的行为和活动,执法者要 为一定的执法行为,从事一定的执法活动,它必须要 在生命和健康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如果执 法者动辄被打,甚至打伤,那么他还怎么去执 当防卫权,由此造成了民警在遇到歹徒的暴力袭击 时,袭警狂徒公然叫嚣“打的就是你!”,而我们 可爱的叔叔即使被打得头破血流,也不敢还手的 一幕幕怪现象,究其原因,竟然是担心“一旦还手就 说不清了”,甚至要被追究责任。现行刑法对执 法。《人民法》第3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的方 法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那么怎样来防止这些对人民“以 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发 生?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后对行为人以什么犯罪,追究 法权的保护不力,致使在暴力抗法者面前完全陷 于法律上弱势。 刑法第2O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学界对这一规定 般地称之为“特殊防卫”。①但我国现行刑法中有 关特殊防卫的规定,是仅仅是用于普通公民,还是适 一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人民在遇到暴力、威 胁,阻碍其执法时,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合法手段,来保 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进而去依法履行职责?这些问题 本应是刑事立法能够很好解决的问题。然而,我国现 行刑法对这些问题却没有解决好,刑法对人民执 法权的保护明显不力。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在保护人 民执法权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我国刑法没有明确人民的职务防卫权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人民的职务防卫权,致使 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时,不敢动用 手中的警械和武器进行正当防卫。这是造成暴力袭 警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 了普通公民对正在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行为进行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①30 用于包括作为执法主体的人民在内的所有公民, 这就涉及到我国正当防卫的防卫权范围的问题。关 于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权仅 仅赋于公民个人,并没有赋予人民等执行公务 的人员。职务防卫权与法律赋予公民个人进行“私 力救济”的防卫权的本质大相径庭。履行职务 的反击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力”性质,其实施过程应 当受到格外严格的监控,如果我们在法律上规定了 “职务防卫权”,并且将其与“公民防卫权”相提并论, 那无异于再度鼓励和促进国家权力的积极行使,导致 强者更强,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将变得愈加艰巨 和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格限定防卫权的范围, 对该款规定的称谓,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概括起来主要有无过当防卫、无限度防卫、无限防卫、特殊防卫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人民执法权保护问题的刑法学思考 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切实保障的需要。 笔者 认为,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简单地理解为“私力救 定。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一直受到理论 界的肯定,一些学者将这类人员的防卫称为“正当防 卫的特殊形式”。 4 还有人撰文专门论述了人民 济”权,并因此排斥人民的职务防卫权的观点是 不可取的。首先,刑法第2O条第3款的规定并没有 明确特殊防卫的主体仅仅限于普通公民,而不包括执 行公务的人民。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 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只要遇 在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异同。① 在理论界对人民职务防卫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1996年1O月10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 案)》(征求意见稿)曾经专门设立了一个条文,对公 安人员、武装在执行公务期问行使防卫权的问题 进行规定。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人民在依 法执行盘问、拘留、逮捕、追捕逃犯或者制止违法犯罪 到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有权采取防 卫行为。这样理解特殊防卫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其次,人民绝不因为是执行公务的人员,便因此 丧失掉普通公民都享有的所谓“私力救济”权。在为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而进行执 职务的时候,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伤亡后果的, 不负刑事责任”,“人民受到暴力侵害,采取制止 暴力侵害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 任”。但1997年3月14日正式通过的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却又删去了这一条文。至此,关 于人民职务防卫权的问题在立法上应当是尘埃 落定。但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正是由于刑法典没有明 确规定人民的职务防卫权,造成了对人民执 法权刑法保护不力的缺陷。 (二)刑法没有规定袭警罪 法活动时,人民固然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的个 体,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是公权力的代表,其执法活动 的确有明显的“公力”性质,制止危害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和其他公民个人利益,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使人民的职责所在。但另一方面,人民警 察也是人,是享有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的公 民,在执法过程中,其本人的人身健康权,甚至是生命 权遇到来自袭警者的暴力威胁时,他不仅应当享有普 通公民所享有的“私力救济权”,而且还应当享有依 法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防卫的特殊的“私力救济 权”。如果说连普通公民都享有的所谓“私力救济” 权,人民仅仅因为是执行公务的人员便因此而丧 失掉,其必然造成作为执法者的人民在法律上的 弱势地位。所以,认为“我国的正当防卫权仅仅赋予 公民个人,并没有赋予人民等执行公务的人员” 的观点,是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重大误 解。刑法关于一般公民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同样适用 于人民,现行刑法的缺陷仅在于没有明确规定人 刑法没有规定袭警罪,以妨害公务罪对暴力袭警 者追究责任,不足以发挥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虽然 我国《刑法》对妨碍公务行为构成的犯罪没有情节和 后果的要求,从理论上讲,只要对执行公务的人民警 察使用暴力、威胁,妨碍其执行公务的,不管情节如 何,均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 除了要求有暴力、威胁行为外,还要求必须造成“严 重后果”,即要求民警的受伤要达到轻伤以上的程 度,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袭警者妨害公务罪 的刑事责任,判处刑罚。这使得相当数量的暴力抗法 行为被作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对待,因暴力袭警被 民作为特殊主体的职务防卫权而已。 早在1983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 安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警 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明 确指出,刑法关于对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规 定,适用于全体人民。鉴于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 单独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在实践中极为罕见,只 有对那些造成民警重伤或死亡的暴力袭警者,才和伤 害、杀害普通公民一样,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现行刑法规定的妨害 公务罪,根本难以起到保护人民执法权的作用。 同时,现有的“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明显过轻,对不法 分子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刑法第277条规定,犯妨害 公务罪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这一法定刑规定,与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 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负有特定责任,故而对人民警 察执行任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问题,特别作出具体规 ①文章将这种特殊形式的防卫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的异同概括为:目的相同而责任不同、意义相同而性质不同、方法相同而手段不同、构成条 件相同而对象范围不同,过当条件及刑事责任相同等五个方面。参见刘普生:“司法人员与非司法人员正当防卫之异同”,载《法制日报》1988年9 月18日第3版。 3l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比,明显过轻。罪刑不相适应使暴力袭警者的犯罪成 本大大降低,使人民维护公共安全的执法成本成 倍增加。并且还间接导致了人民行政执法效率 制定刑法时,暴力袭警的问题并不像现在这样突出, 立法者也就将其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情形,将其规 定在妨害公务罪中了。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各 的降低,蔑视法律权威者志气的增长,最后受损害的 不仅仅是人民自身的权利,而且受损害更深的还 是受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利益。 关于刑法中是否应当增设袭警罪的问题。刑法学 界目前还有不同的声音。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增 设袭警罪为的罪名,不仅有失科学,而且会带来 一系列的弊端。第一,袭警无外乎妨害执行公 务,其本质与妨害公务行为并无二致。把袭警罪设为 一个的罪名,怎么解决它与其他形式的妨害公务 罪之间的关系?第二,袭警之时妨害公务的一种特殊 表现形式,若仅仅因为袭警现象日渐增多就设袭警 罪,那么随着社会的变迁,袭击、法官、税务 人员等现象同样有可能增多,是不是也应当增设袭击 罪、袭击法官罪、袭击税务人员罪。如此发 展下去,势必导致罪名设置的叠床架屋,破坏罪行关 系的均衡性和协调性。 笔者认为,反对在刑法中设置袭警罪的理由不能 够服人。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在本质上固然有相同 之处,但袭警行为与其他妨害公务行为相比较,其社 会危害性程度显然不同。由于人民是肩负着打 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 合法权益重任的国家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对正 在行使执法权的人民实施暴力袭击,不仅直接侵 犯了受袭个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威胁到整个社会 的治安秩序,乃至国家的稳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性,因此有必要将其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其 次,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 罪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这一点在刑法理 论上并不存在任何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中这种关系 的罪名并不在少数,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等刑罚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犯罪之间, 都是这种包容关系的法条竟合关系,只是由于它们在 犯罪对象和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差异,刑法都将他们分 别规定为不同的罪名。再次,袭警现象日益增多正说 明现行刑法在保护执法权方面的缺陷,因为袭警 现象日益增多而提出设置袭警罪的立法建议,无论在 逻辑上还是在法理上都是完全站得住脚的。法律制 度的内容只有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地发展和 完善,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刑法规范更是如此,在 32 种矛盾的集聚,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群体之间由于利 益冲突引发的冲突日益增多,把的执法活动逐步 推到了各种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之上,的执法权 受到了来自暴力抗法者的严峻挑战,这种情况也是刑 法的制定者当时所始料不及的。从刑事立法的过程 来看,由于立法者的认识不能,造成刑法规定以及罪 行关系内容不科学,欠公正、效益等内在不协调,对于 这些问题,通过立法途径解决是最根本解决的途 径。 至于反对将袭警罪立法化的学者提出的,诸如 设立袭警罪后,还会有袭击罪、袭击法官罪、 袭击税务人员罪。如此发展下去,势必导致罪名设置 的叠床架屋,破坏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和协调性。笔者 认为,、法官、税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职业 风险,还远远没有大到执法风险的程度,还没有 在刑法上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此外,袭击这些对象 尚不会导致像袭击那样,直接给社会治安秩序造 成如此严重的威胁,所以,对袭击、法官、税 务人员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罪刑 失衡的问题,刑法也没有增设这些罪名的必要。 三、保护人民执法权的刑法学构想 人民的执法权受法律保护,袭警是国家法律 所绝对不容忍的现象。针对目前袭警现象频发的现 实,我们必须有勇气反思人民执法权保护方面的 法律欠缺,必须相应地加大人民执法权法律保护 的力度。刑法作为国家最具强制力的法律,在保护人 民执法权方面理应发挥突出的作用。既然人民 已是人们公认的职业风险最大的一个特殊群体, 那么,对这一特殊群体在执法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予以 特殊的刑法保护便是无可厚非的。正如刑法中关于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一样,立法不仅仅是考虑到妇 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且更重要的是考虑妇 女、儿童经常成为拐卖的对象,这个群体遭受犯罪侵 害的风险最大,需要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刑法才对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从原有的拐卖人口罪中分离出 来,规定为的犯罪,对特别易遭受侵害的对象加 以特殊的保护,这是刑事法律隶属当然的任务。 根据对人民执法权保护不力的刑法学原因 的分析,笔者认为,刑事立法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对 人民执法权的法律保护。 (一)积极保护 建议刑法明确规定人民的职务防卫权,宣示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人民执法权保护问题的刑法学思考 人民的执法活动神圣不可侵犯。具体立法模式, 可以在刑法第2O条第3款之后,再增加一款,明确规 定“人民在依法执行盘问、拘留、逮捕、追捕逃犯 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职务,遇到暴力抗法者的袭击的, 有权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防卫。防卫行为造成 暴力抗法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刑法如果能够明确赋予人民在执法过程中 遇到暴力袭击时,有果断地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对 挑衅法律权威者及时作出必要的防卫的权利,相信这 一刑法规定必将对保护人民的执法权起到十分 重要的作用。 关于人民的职务防卫行为的性质问题,过去 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行使特殊防卫是他 们的一种权利,人民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袭击 的,有权进行防卫,防卫行为造成袭警者死伤的,不负 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形成于刑法典的创制过程中, 1996年10月10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 案)》曾经对人民的特殊防卫问题专门规定,便 将人民的特殊防卫规定为他们的一种权利。第 二种观点认为人民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及对暴力 进行的反击并非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而是法律所规定 的职责,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这种观点 源于理论界对刑法草案关于规定人民特殊防卫 问题的立法建议的批评。如有学者认为,“人 员、武装在执行公务期间遭遇暴力侵袭或为制止 针对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而进行的反击(必 要时甚至使用警械和支),完全是一种履行职务的 行为,是其职责所在。倘若其反击行为没有依法进 行,譬如滥用警械和支(诸如违反《人民使用 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尽职守,没有履 行应尽的反击义务,均将遭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甚至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lS第三种观点主张应区分人 民是否在履行职责加以区别对待,分别定为权利 或义务行为。该观点认为,“虽然人民在履行职 责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制止,应以执行职 务论;但是,当人民不是在履行职责的情况下,遭 不法侵害而奋起自卫,应同一般公民一样,视为正当 防卫”。【7 这种观点主张应区分人民是否在履行 职责加以区别对待,分别定为权利或义务行为。第四 种观点则认为,人民实施特殊防卫,既是法律赋 予的权利,又是由法律及其职责确定的义务,即法定 权利和法定义务的高度统一。 纵观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将人民的职务防 卫一概说成是的一种权利、义务或职责都是不可 取的,科学的态度应当是对职务防卫行为作具体的分 析,从而把作为个人的职务防卫权与他作为国家 执法人员的职责区分开来。当人民为保护国家 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 害,依法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使 用警械和武器进行制止,都是其职责的要求,是必须 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还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当人民在执行职务时,在本人的 人身遭遇暴力袭警者的不法侵害时,对暴力侵害者的 反击便成为应当享有的权利,因为只有通过行使 这种职务防卫权,保护本人不受暴利抗法者的侵害, 他才有可能进而去履行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 人利益的职责。 (二)消极保护 建议在刑法分则中增加袭警罪,明确规定袭警罪 的犯罪构成和较为严厉的量刑标准。在暴力袭警已 成为事实的情况下,使得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刑法有关 袭警罪的规定,给行为人以严厉的惩处,由此实现对 人民的执法权的事后消极的保护。 关于什么是袭警罪,该罪的犯罪构成应该是什 么?笔者认为,袭警罪是指以暴力攻击或人身强制的 方法,致使正在进行执法活动的人民不能继续履 行职责的行为。袭警罪的客观方面,只能表现为对正 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使用暴力,如打、砸、砍、 扎,是用凶器袭击,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暴 力行为,或捆绑、按倒在地、强拉硬拽等人身强制行 为。也就是说,袭警行为只能限于暴力袭击,否则将 是对袭警外延的不适当扩大。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 将犯罪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暴力行为;二是非暴力 行为。非暴力行为可以包括威胁、侮辱、诽谤等行为, 并认为,将非暴力袭警的行为表现范围扩大到侮辱、 诽谤或其它,把袭警的一般情节作为犯罪考虑,目的 是以此增强法律威慑力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l9 J 这种观点便犯了不适当地扩大袭警罪的外延的错误, 把威胁、侮辱诽谤的行为,都作为袭警行为 对待,势必或扩大袭警罪的范围。威胁、侮辱、诽谤行 为根本称不上是袭击,不足以妨害人民依法执行 职务。即使对人民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定的干 扰,但其危害性也远没有达到袭警罪的危害程度。 关于袭警罪的客体,笔者认为,袭警罪侵犯的是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 人民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该罪的侵害对象只能 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 3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把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非执行职务的、 ,也包括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 而及时做出处理的人民。但是,如果将本罪的对 家属及协助执行职务的人员。理由在于无论是 非执行职务的,还是家属或协助执行职 象扩展到非执行职务的、家属等,那就成了 对的特殊保护,使袭警罪的立法完全违背保 护执法权的初衷。有关袭警罪的立法本意,有学 者指出,增设袭警罪的根本意义并非是对显然不存在 务的人员,实际上都是行为、形象的一种延 伸、一种载体,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当然,论者也指 出“对这类对象加以保护的条件应有严格的。 比如,构成侵犯非执行职务的的犯罪,必须是明 知其行为对象是;或者虽没有明确的行为动机, 的“特殊的合法权益”予以专门保障,而是为了 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有效保障执行公务,使警 但出于的目的而对有身份的人进行攻击; 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 再如,侵犯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出于对执法的 全。¨u一只有这样理解袭警罪的立法意图,才不至于将 一种报复等等。”[9]69对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不适当的范围。 者认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 民,但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的范围,既不 参考文献: 能做过与机械的理解,也不能随意作扩大范围的理 [1]佚名.中国暴力袭警愈演愈烈专家倡建立健全法律环境[DB/OL]. 解。根据《人民法》第l9条:“人民在非工 (20O5一l2一l2)[2OO6—0e一25].http:ll ̄.qlwb.conr.cn/. 作时问,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 [2]谢望原.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9. [3]游伟.防卫权、正当性及其限度[J].政治与法律,1999,(1):15. 责”,另外,颁布的《人民警容风纪管理和 [4]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37:282. 纠察办法》第九条还规定:“人民着警服在街道 [5]田宏杰.我国不宜设置袭警罪[J].嘹望新闻周刊,2005,(44):56. 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 [6]陈正云.刑法的缺陷及其解决[J].法学研究,1996,(3):130. 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 [7]陆中俊.正当防卫与人民执行职务行为的区别[J].法学杂 告附近机关”。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即使在 志,1997,(6):27. [8]司钦山,丁葛云.试论无限防卫权[J].江苏专科学校学报, 非工作时间,遇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和特殊事 1997,(5):28. 件,而及时作出处理的,也同样应视为正在履行职务, [9]胡彬.论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犯罪 如果行为人对这些进行袭击,同样能够侵犯人民 研究,2004,(3):69. 的执法活动这一客体,构成袭警罪。所以,袭警 [10]杨忠民.建议增设袭警罪[J].嘹望新闻周刊,2005,(44):57. 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工作时间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 The Criminal Law Thinking about the Problem of Protectingthe Police Right on Executing the Law CHENG】,ing一 (Law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y and Law,Wuhan 430064,China) Abstract:The phenomenon of attacking police took place in high frequency,it reflected that the problem of hte law has not protect the police right on executing the law effectively.It requires US must use the criminal law,the ifnal means of social adjustment and control to protect the police right of executing the law.The discourse suggested that hte criminal law should prescribe the police have the duty defense irght clearly,declare hte police actions of executing hte law are divine and should not be infirnged.Meanwhile,in order to enhance the protection to the police right on executing the law,we should add the attack police crime in the branch of hte criminal law to punish the behavior of at— tacking police severely. Key words:police right of executing the law;duty defense right;crime of attacking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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