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高处作业,即凡距坠落高度 2m 及其以上,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部监管,作业单位执行。 4、控制程序 4.1 高处作业分级 4.1.1 高处高度:
高处高度h 分为四个区段:2m≦h ≦5m;5m﹤h ≦15m;15m﹤h ≦30m;h>30m
4.1.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 11 种: ①在阵风风力为 5 级(风速 8.0m/s)以上; ②GB/T4200 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③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 5℃的作业环境; ④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12℃的作业;
⑤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⑥作业场所光度不足或能见度差;
⑦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 1 的规定;
⑧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 500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⑨GB3869 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⑩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19.5%的作业环境;
⑪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灾害
事故。
4.1.1 不存在4.1.2 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 规定的A 类法分级;存在 4.1.2 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 2 规定的 B 类法分级。
4.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 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3)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 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2.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3)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4)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6)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时,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8)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0)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
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1)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
迅速撤离现场。 (12)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
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3)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 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时,一级高处作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特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安环副总审批。 (2) 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作业人员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3)《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相关记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