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授信行为,不断优化信用环境卫生,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甘肃敦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本行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企业法人客户,合伙类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的确定。
第三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
(一内部评定。是指本行信贷资产管理部门对已经或申请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委托评定。是指本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特定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须经本行信贷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适时调整、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行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过程中,涉及企业的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及分类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期二年以上;
(三生产经营正常; (四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外,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为: (一 已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 (二向本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 (三需要本行提供资信证明;
(四自愿申请或委托本行评估授信的企业。
第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涉农企业、工商企业、旅游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类企业等五类。
综合类企业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及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九条农业、工商、旅游、房地产、综合类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四大类,并设置相应的指标取值和权重(见附件
第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企业。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好,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效益好,有很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市场竞争力强,企业信誉度高,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利息信誉偿还记录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得分均为满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低于5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二AA级企业。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良好,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良好,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利息信誉偿还记录指标得分均为满分,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得分不低于8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低于3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三A级企业。表明企业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不太稳定,有一定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一般,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不低于5分、利息信誉偿还记录指标得分不低于8分,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得分不低于9分。
(四B级企业。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一般,经营管理状况一般,清偿与支付有一定困难,存在风险,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属于国家发展的行业; 2、资产负债率得分为5分以下; 3、利息信誉偿还记录得分在8分以下; 4、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得分在9分以下。
(五C级企业。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差,经营管理较差,清偿与支付有较大难度,存在较高的风险,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国家明令淘汰; 2、资不抵债;
3、企业已停产半年以上; 4、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5、利息信誉偿还记录得分在2分以下; 6、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得分在3分以下。
第十一条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测算企业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若数据收集困难,则可剔除利息信誉偿还记录和到期
信用偿还记录指标,满分按70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二条被评企业存在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违规经营、未决诉讼、大案要案、母(子公司经营恶化等,应酌情扣分,降低或连续降低信用等级。
第四章内部评定规定 第十三条内部评定程序为:
(一初评。拟被评企业向在本行开户的基层支行提供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及查账报告或有权部门对年度决算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会同相关支行行长和管贷客户经理,深入企业调查,搜集企业基本情况、技术装备情况、企业领导及员工素质、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核实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计算、评定,写出初评报告,将信用等级初评为AA级(含以上的企业名单和有关资料上报省联社。
(二审定。依据省联社规定,本行负责A、B、C级企业的评审定级;省联社负责AA级和AAA级企业的评审定级;本行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A级和AAA级的企业,向省联社上报评审定级报告,由省联社审核确定。
(三检查调整。本行要对辖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作相应的记载或者调整。
第十四条本行对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每年评定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完成。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本行各相关支行对管辖企业的信用等级在每季度末复查测评一次。对信用等级发生明显变化的企业,本行市场发展部和风险管理部要分析原因,加强监督,对本行权限内评定的A、B、C三个级别客户,要及时关注,适时调整,对 AA、AAA级客户要及时向省联社报告,必要时可重新评级和调整。
第五章委托评级规定
第十六条下列企业信用等级,由本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评定: (一自愿要求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的本行信贷客户; (二要求本行提供资信证明的客户; (三委托本行评估资信的客户。
第十七条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评定的程序为:
(一受理申请。企业提出申请,由本行受理并逐级上报省联社。
(二委托评定。本行与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其组织信用等级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信用等级审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本行,经本行审议后, A、B、C三个级别客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AA、AAA级客户报省联社审核确认。
(四等级发布。本行将评定的等级,通知企业或按照企业的书面要求向社会发布。
第十委托评级的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本行有权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有效期内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对委托评级的本行信贷客户,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定期复查测评等级,加强监管,适时调整。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一经发现,本行应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格,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参与或默许企业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 (二擅自向企业透露本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和评定标准; (三擅自向企业透露本行信用等级内部评级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