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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象宣传片肖像使用权协议书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企业形象宣传片肖像使用权协议书

甲方(肖像使用方):北京金捷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肖像许可方): 签订时间: 身份证号: 签订地点: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甲方)和许可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关于乙方肖像权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本协议的肖像权人,同意甲方对于拍摄的带有乙方肖像的照片、底片、视频录像等享有2年使用权。

二、 年 月 日在 (拍摄地点),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相关影像拍摄工作。

三、甲方在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照片/录像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将原始照片/录像根据商业用途进行合理的改动和加工。但甲方不得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乙方肖像的照片/录像用于任何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四、乙方许可甲方将此次拍摄的照片/录像在特定时间内在用于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含有乙方肖像、姓名的企业宣传、产品手册及广告和其他所有合法商业用途(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视频网站,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手提袋、促销物、纪念品和公共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不限。

五、肖像在协议期间内,需要将肖像改作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用途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就此次拍摄的照片/录像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及甲方授权使用的第三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

六、甲方承诺将依照我国法律使用乙方肖像作品,不损害乙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九、若乙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本协议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审阅并签订。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金捷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身份证: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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