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密协议范本模板
甲方: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代理其著作权申请事宜,为了保障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被泄露,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合法拥有并在办理著作权申请期间向乙方提供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合法拥有并在办理著作权申请期间向甲方提供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
1 . 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甲方相关著作权申请事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并且仅为该著作权申请事宜而向著作权申请过程中的任何主管机关进行必要披露。
2 . 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 . 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 . 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 . 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负责该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6 .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2
(6)接受方应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7 . 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8 . 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四、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相关主管机关进行的公告和披露,属于著作权申请程序所必须,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
3
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七、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