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 抽取质量:1240kg
一、验收批:1、水泥进场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的混合材宜为矿渣或粉煤灰,有硫酸盐侵蚀要求的混凝土也可选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或高抗硫酸盐水泥,不易使用早强水泥。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二、取样方法和数量
1.袋装水泥:在袋装水泥场取样,应采用袋装水泥取样器取样,每一个批号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器沿对角线方向插入水泥包装袋中,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每次的样品抽取的单样量应尽量一致。将所取水泥充分拌合均匀后放入洁净、干燥、防潮、密闭、不易破损并且不影响水泥性能容器中。
2.散装水泥:所取的深度不超过2m时,每一个批号内采用散装水泥取样器随机取样,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制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每次的样品抽取的单样量应尽量一致,将所取样品放入所取水泥充分拌合均匀后放入洁净、干燥、防潮、密闭、不易破损并且不影响水泥性能容器中。
3、取样要有代表性,一般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或20个袋中取不少于1kg的等量样品,总数至少20kg,拌和均匀后分成两等份,一份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以备校验。
粉煤灰 质量:310kg
一、验收批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参合料,粉煤灰、矿渣粉、磷渣粉、钢铁渣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不超过200t按一批论,沸石粉不超过120t为一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粉煤灰的重量按干灰(含水量少于1%)的重量计算。
二、取样方法和数量
1、散装粉煤灰的取样,应从每批不同部位取10份试样,每份不得小于1.0kg,混拌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用量大一倍的试样。
2、袋装粉煤灰的取样,应从每批中任抽10袋,每袋各取试样不得小于1.0kg,混拌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用量大一倍的试样。
3、每批粉煤灰试样应检验细度、含水量、烧失量、需水量比、安定性,需要时应检验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碱含量、放射性。
细骨料 质量:3200kg
一、验收批
按同产地、同规格和运输工具划分验收批。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 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 m3
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二、取样方法和数量
1、在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60kg。
2、在皮带机上取样时,应用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定时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4份,组成一组样品。
同时委托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和砂浆配合比设计时,砂的送检数量应不少于90kg。当委托特殊混凝土配合比时,送样数量按需要确定。
粗骨料 小石:2000kg 粗骨料:1400kg
一、验收批
按同产地、同规格和运输工具划分验收批。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 m3或者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 200 m3或是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以上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二、样方法和数量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80kg(最大粒径≤40mm)。
2、在皮带机上取样时,应用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定时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8份,组成一组样品。
3、在委托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石子送检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
外加剂 质量:31kg、引气剂:1.5kg
一、验收批、取样方法和数量
注:取样要从10个以上不同筒中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3kg,放入留样桶。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50t为一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计(GB50204)。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掺量小于0.05%的外加剂以不超过2t 为一取样单位。不足一个取样单位的应按一个取样单位计。(SL677-2014)
1、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缓凝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引气剂
(1)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2)取样必须有代表性。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所得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每一编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以其最大掺量,下同)。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标准规定的部分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