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
“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
在企业理论或产权理论中,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指扣除固定⽀付之后的总收益,它通常是股东收益的代表,但是也可以被经理层分享,实际上⼤致等于⽑利润。通常,完全契约理论或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对此概念都没有分歧。
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residual rights/residual control rights)是在不完全契约框架特有的名词,指契约中除了特定权利(specific rights)之外的、与与法律或习俗不⽭盾的所有其他权利。Oliver Hart认为,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属于物质资产的所有者,但是后来他实际上承认经理⼈也拥有⼀部分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我曾就此问题专门与与他通过信。 拥有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的⼈通常总是能拥有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反之则不⼀定。 这个问题是2006年⼈⼤经济学院企业经济学博⼠⼊学考试试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