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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 -

武大字〔2011〕13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2011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高水平科技奖励、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为了鼓励我校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提高我校的声誉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二等奖按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学校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3配套。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湖北省奖励标准1:0.8配套;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没有奖金或者其标准低于湖北省标准的,按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补齐;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奖金标准高于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学校不再给予配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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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高水平论文

论文必须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无其它通讯作者单位,论文的确认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具体奖励办法为:

1.《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奖励50万元/篇。《Nature》、《Science》、《Cell》子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20以上,奖励10万元/篇;影响因子10-20,奖励5万元/篇。

2.一区和二区SCI论文: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最新版)实行分级奖励,具体标准为:一区杂志奖励1万元/篇,二区杂志(顶级期刊)奖励0.8万元/篇,二区杂志奖励0.5万元/篇。

第四条 发明专利

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学校列专项奖励基金用于以上项目的奖励。未列入本办法的科技奖励、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等继续按学校原有奖励办法、渠道执行。上述奖励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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