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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样本详解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合同草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岳池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蒋永春

法定注册地址: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38号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水毁耕地复垦项目,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水毁耕地复垦项目

(二)工程地点: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详见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水毁耕地复垦项目平面布置图所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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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内容: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水毁耕地复垦项目施工平面布置图与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五)资金来源:省补助和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水毁耕地复垦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水毁耕地复垦项目施工设计,一次性验收达到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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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工程量综合清单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叁仟元(人民币),(小写)¥:132.3万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九、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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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图纸。 (6)中选通知书;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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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无条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一般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二)缺陷责任期限: 12个月。 (三)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中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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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合同文件

(四)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14天前内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1套。

(五)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2套。

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日前将应提供的文件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后3日内予以批复。

(六)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设计单位审核,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同意后,将修改和补充的图纸在该工程的相应部位施工日期2天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

(七)转让: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转让,严禁转包和分包。 二、发包人义务

(一)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二)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日期与乡镇、村组干部一道,协助承包人准备施工场地。

(三)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乡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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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人

(一)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时,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1.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 2.任何变更指令;

3.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 4.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 5.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处理;

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 7.工程的任何价格(包括材料、单价)确认; 8.付款证书的签发。

(二) 承包人应执行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或按本协议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发出的相关书面指示,承包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

(三)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或对合同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后执行。

四、承包人

(一)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为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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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义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理办理各项手续如: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报建、民工担保、综合保险、施工许可证等(按照相关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

(三)本工程施工不允许分包。

(四)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即材料员、造价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压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即材料员、造价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证书原件交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压证并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中标后凡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时的承诺不符的,一律以转包论处,招标人可随时终止合同,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合同生效后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的,需书面向发包人请假,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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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应报经发包人同意。被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五、材料和工程设备

(一)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应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标准且应相当于或高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的质量标准。

(三)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有权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的质量责任。

(四)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 六、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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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修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国家和项目当地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标准。除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招标条件提供给承包人足够施工场地而导致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外,其他情况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所需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七、交通运输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测量放线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在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九、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一)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日期7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当地安全文明施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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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进度计划

(一)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一式贰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并在分阶段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开始日期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

(二)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在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协议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情况后2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后3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十一、开工

(一)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日期5天前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人在收到开工报审表后2天内予以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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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期提前

本工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竣工。 十二、暂停施工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应包括以下情况: 1.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2.非承包人原因不超过4小时的必要停工。 十三、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 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所发生的质量监督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14天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审批。

十四、试验和检验

(一)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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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送验,未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材料合格证、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监理人未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3、重新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施工中一切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二)现场材料试验

1、承包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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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十五、变更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由于不可预见性调整原因,发包人有权修改施工合同的规模和范围,且调整工期。发包人将不对上述行为负责。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二)变更程序 1、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该项目原则不变更设计,不增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决算费用不超中标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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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如遇特殊情况并且不是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严格执行岳池县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池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岳府办发〔2013〕60号)文件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核准,报发包人按程序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在收到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

(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2、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业主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后执行。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十六、价格调整

(一)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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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可调整。 (二)其他约定: / 。 十七、计量与支付 (一)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1039-2013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川财投〔2012〕139号)、《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二)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3、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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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不可调整。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4、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不可调整。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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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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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付款

1、预付款:无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不预付。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伍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及其明细价款。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进度付款涉及性资金的支付方法:项目工程经监理单位核实,报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严格执行广安府发【2014】50号文件规定即“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资金3个1/3的支付方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期拨款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场开工后,拨付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1/3,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1/3,验收合格并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除质保金外的1/3”,其余10%留存质保金,一年后,工程无毁损,一次性支付,本工程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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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时,中标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安全质量问题;(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6)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评审、审计。

(2)履约担保缴纳与退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承包人中选金额的10%缴纳。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以公司基本账户转入,账号为:收款单位:岳池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账号:23165531090203577。用途:龙孔镇艾家场等3个村水毁项目履约保证金(投资股)

(四)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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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十(10%)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为止。

2、竣工结算

(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伍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毕后7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五)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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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并竣工结算经有关部门审计后的28天内。 十八、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工程实施情况概述(基本情况、项目工程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检资料),项目工程竣工平面图、单项工程单体图、工程量计算式、单项工程影像资料、隐蔽工程相关资料集影像、施工合同含工程量清单、决算总价,胶装成册。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伍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二)竣工日期以经工程的实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证)合格日期为准,并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向指定的接收单位进行移交工作,在未完成移交工作前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工程保管和维护工作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应工程移交后方可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三)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前完成清理工作。

十九、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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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质量保证金在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二)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

2、 质量保修期限:一年(12个月)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质量保修发生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二十、保险 (一)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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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险种为: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5、保险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二)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三)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不可抗力 二十二、违约

(一)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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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2)因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作不合格而被举报属实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次。

二十三、索赔 二十四、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施工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二)争议评审

1、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 。

2、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

二十五、补充条款

(一)所有技术文件、通知、协议、会议纪要、双方计量均形成文字,双方签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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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专用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为准。

(三)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规定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做好各种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和管理,若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外,发包人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对于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不到位的,发包人将拒绝支付或扣除未实施部分安全施工费。

(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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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岳池县国土资源局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水毁耕地复垦项目(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一)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二)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引水与灌溉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该项目招标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壹年;

三、保修责任

(一)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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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无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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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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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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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岳池县国土资源局

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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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给予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至少二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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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一份。

发包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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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 岳池县国土资源局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为确保在岳池县龙孔镇银虎村、艾家场村、曙光村水毁耕地复垦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特此签订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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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必须足额用于本工程。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用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至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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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期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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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协议签署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后生效,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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