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致。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 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 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要 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 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 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 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 1、 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其次, 从 一般的理论上来看, 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 但并未同时排 除要约邀请。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那种认为只有 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 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 四个条件的: ①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 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 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 ; ②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 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 同。招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此 推断,招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③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 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 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出要约,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 ④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 具体和肯定, 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书。因此, 招标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 规范来操作, 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那 么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 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 的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如七部委 2017 年 7 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48 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 “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 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 15 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实际上该列举中 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 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 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 那么投标、 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目前我国已经有部 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 即招标是要约, 投标 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 ——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 指导意义。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 法, 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 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
些内容写进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 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 经常造成纠纷。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 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 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 或者 降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 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 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 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 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
的差距定,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 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 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 我们列出在实 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 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 有关法律法规,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 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 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 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 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48 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 “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 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 15 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实际上该列举中 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 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 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 那么投标、 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目前我国已经有部 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 即招标是要约, 投标 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 ——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 指导意义。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 法, 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 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 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 经常造成纠纷。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 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 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 或者 降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 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 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 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 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
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 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 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 我们列出在实 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 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 有关法律法规,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 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 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 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 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还是国际通用的 《FIDIC 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 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 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 12 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 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 性规定, 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 (原:FIDIC 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 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 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 12 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 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 性规定, 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 (原》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 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 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 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 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要 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 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三、 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 目前否定 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 1、 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 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
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 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 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 的条件, 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 得商榷的。 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 意图; 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 确。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 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四 个条件的: ①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 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 ②招 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同。招投 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推断,招 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③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 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出要约, 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 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 ④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 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书。因此, 招标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 范来操作, 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那么 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 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 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 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如七部委 2017 年 7 月发布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 48 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 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 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 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 15 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 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 然是不能等同的。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果招标 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 那么投标、 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 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 即招标是要约, 投标是 准承诺, 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 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 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 意义。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
阐述。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 从项目概况、 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 合同条款、 评标办法, 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 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 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 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 造成纠纷。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 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 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 或者降 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 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 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 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 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定 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 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 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 我们列出在实践 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 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 关法律法规,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 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 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 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 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 48 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 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 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 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 15 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 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 然是不能等同的。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果招标 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 那么投标、 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 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 即招标是要约, 投标是 准承诺, 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 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 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 意义。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 从项目概况、 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 合同条款、 评标办法, 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 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 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 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 造成纠纷。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 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 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 或者降 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 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 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 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 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定 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 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 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 我们列出在实践 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 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 关法律法规,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 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 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 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 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通用条款第 2 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 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 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 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 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 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 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第 2 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第 2 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通用条款第 2 条列明了 9 项文件后,注明“合 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 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
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 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 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 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 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 协议) 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 分包协议中注明“ 分包协议中注明 优先性条款” 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 成文件。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通用条款第 2 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 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通用条款第 2 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 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通用条款第 2.2 条规定了解释主体问题。在没 没 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有特别约定时监理工程师根据 2.2 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那 么,合同双方如果约定对合同文件组成及适用顺序争议由监理工程师做最 终解释,其效力如何? 首先: 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双方自觉遵守。 二是: 如果因该问题出现争议,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任何一方不 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 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 能请求仲裁机构解决, 即使合同专用条款40.1 条约定争议由某仲裁机构 解 决。 三是: 不能对抗诉讼行为 不能对抗诉讼行为,但并不代表诉讼结果不支持监理工程师的 不能对抗诉讼行为 意见。
篇五: 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的说明_图文 1、 、 施工合同协议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附件 、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标准、 7、图纸 、 8、工程量清单 、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 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 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 1、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2、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此变更的协议或文件, 效力高于 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5、招标文件其实应是最高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早就是废标了。所以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释 顺序里,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第 2 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 释顺序, 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 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第 2 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 释顺序, 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 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通用 条款第 2 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洽商、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 2 条列明了 9 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 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 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 专属条款中给与 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 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 明确 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 协议) 有一些规定上的 分包协议中的
条款与工程主合同 协议) ( 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 分包协议中注明“ 分包协议中注明 优先性条款” 合同条款优先适用。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 件。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 条款第 2 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 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
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 2 条列明了 9 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 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 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 专属条款中给与 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 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 明确 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 协议) 有一些规定上的 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 协议) ( 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 分包协议中注明“ 分包协议中注明 优先性条款” 合同条款优先适用。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 件。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 条款第 2 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 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
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通用条款第 2.2 条规定了解释主体问题。在没有特别 没有特别 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约定时监理工程师根据 2.2 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那么,合同双 方如果约定对合同文件组成及适用顺序争议由监理工程师做最终解释, 其效力如 何? 首先: 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双方自觉遵守。 二是: 如果因该问题出现争议,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任何一方不能请求 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 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 仲裁机构解决,即使合同专用条款 40.1 条约定争议由某仲裁机构 解决。 三是: 不能对抗诉讼行为 不能对抗诉讼行为,但并不代表诉讼结果不支持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不能对抗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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