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投资的税务处理及开具
,以实物投资视同销售,投资方开票计销项税额,被投资方取得可以抵扣进项。开没问题。
会计上,以实物投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开也没问题。
企业所得税,以实物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实物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方可以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成本。按企业所得税的这种一般处理,开也没问题,但特殊处理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的情形呢?
土地,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一方为房开企业的,以房地入股应征土地,既已征了土地,被投资方可以按评估价入帐,开也没问题。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是房开企业的,以房地入股暂免征收土地,可以按评估价开吗?
最纠结的是营业税,以房地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以后转让股权也不征营业税。能开吗?应征营业税的项目应该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也应该开,但不征营业税的项目能开吗?
管理办法第十九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
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企业以实物投资,存在管理办法十九条说的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行为吗?
另,企业以实物投资,以前只在纳税处理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并不视同销售,那么,以实物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细则开具要求的确认营业收入吗?
以房地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以后转让该股权也不征营业税,本来是卖房卖地,搞个投资入股再转股,营业税就完全逃避了,这是个漏洞,没办法。
土地,如果双方都不是房开企业,也只是暂不征收,以后再转让时要征收。如果在投资时税务部门按评估价为其开具了,以后房地再转让时,其扣除项目金额肯定是评估价而不是原购买价,那么,企业原购买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增值应交的土地就流失了。
本人认为,以货物和劳务投资入股,应做销售,开。
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应该开。
投资方帐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价
贷:营业外收入 评估价
借:营业外支出 原价
贷:无形资产 原价
被投资方凭投资协议和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入帐,按评估价计提的折旧摊销应允许税前扣除。被投资方以后处置作为投资取得的房屋土地,按差额交营业税,扣除金额应为评估价。土地,其扣除项目金额应该为投资方原购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