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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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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审批事项 大名县金滩镇金南桃臣煤炭经销点涉嫌改变经营地址、超范围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散煤案 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告知 当事名县金滩镇金南桃臣煤炭经销点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在大名县金滩镇金南村村南卫河东大堤西侧邯大高速公路桥下超范围经营散煤,2018年11月28日共购进该批次散煤103.8吨,进价是175元/吨,售出.41吨,售价是220元/吨,现在库存是14.39吨,当事人销售上述散煤共盈利 4023.45元,货值金额为22836元。2018年12月4日对当事人经销的散煤进行抽样送检,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为挥发分不合格。于2018年12月7日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8JZ检第1205002M。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提请审批的理由、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及处理意见 根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邯郸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若干规定》、《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散煤14.39吨;2、没收违法所得 4023.45元;3、罚款65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冀政函(1997)第46号文之规定,建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同意办案人员意见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散煤14.39吨;2、没收违法所得 4023.45元;3、罚款65000元。 经办机构负责人 意见 经办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人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机构 年 月 日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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