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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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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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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所得;

九、中国参加国际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 十、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具有规定其他

情形,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税款,付给百分之二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三)规定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 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

第十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收入、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中国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四)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

第二十 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

、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产品所取得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规定应当扣缴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应付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国家(地区)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企业,依照当时税收法律、行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特定地区内,以及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地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规定。

国家已确定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订立有关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依照协定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调整,由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专用上注明额; (二)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扣 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收率为6%。 征收率调整由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 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 (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起征点,免征。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第二十条 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应当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销售免税货物;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二条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坠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六条 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调整,由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另有规定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关于征收消费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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