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2018修正)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 【批准部门】湖北省(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3.30
【发布部门】武汉市(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30日经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4日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1 / 3
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在本级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市、区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全市防汛工作按以下水位级别进行部署:
(一)武汉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但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的具体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武汉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三)武汉关水位临近保证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实行紧急总动员。
第六条 防汛期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 2 / 3
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负责做好排涝、调蓄、治理、防护等防洪工作。
第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行洪区、滩地、堤身、堤防禁脚地、堤防工程留用地、地下工程控制范围,并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堤身包括前堤脚至后堤脚。土堤堤身为迎水面的防浪台坡脚至背水面压浸台坡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的堤坡为规划设计断面压浸台坡脚);防水墙的堤身为迎水面防浪平台的挡土墙墙脚至背水面后戗台挡土墙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