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主任检察官 诉讼职权 配置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1 2015年以来F市公诉、侦监部门试行“全员定岗定责”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F市院以公诉、侦监部门试行全员定岗定责为切入点,组建办案小组,整合两部门内部资源,进一步促进人岗相适、强化效能管理,减少案件审批层级,增强检察官办案性。
1.1主要做法
1.1.1以岗定员,以岗定责
F市院两处室根据各自检察实务设立若干组别及岗位,将处室的职责任务细化分解给岗位,将岗位标准要求具体落实到承办人。关键岗位实行A、B岗制,A、B岗人员须同步掌握案情、接续履行职权、共担责任义务。A岗责任人离岗时,B岗责任人要及时顶岗,无缝对接、互相监督,防止缺位错位、推诿责任现象。
1.1.2人岗适应,权责明晰
两处室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定岗定责,建立个人履责档案。定岗定责尽量切合实际、统筹兼顾、动态调整,务求人员与岗位相适应、能力与任务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适应,努力达到层级间、组别间、岗位间、人员间的责权平衡。
1.1.3依责考核,追责到人
对定岗定责情况实行监督考核。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日常督查考核,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进行日常督查考核,F市院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督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评优、选人用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1.2取得实效
F市院公诉、侦监部门以“三个原则”为先导推进工作方式改进,即遵循司法化原则,践行办案亲历、公开、性;遵循专业化原则,根据本地区犯罪的突出情况构建专业化小组,如犯罪案件办理小组;遵循扁平化原则,围绕执法办案,运行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方式,科学地设置“放权”与“限权”的界限。
(1)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办案小组试行后,就侦监处来看,审查逮捕案件中需要、分管审签的只是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其他关于程序性的审签(如提讯证、备案等)及法律文书均由办案组长审签。就公诉处来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审批权由办案组长行使,事实清楚且与承办人、基层院认定事实、定性及主要量刑情节无分歧的案件,经办案组长签批即可直报分管检察长。
(2)规范意识、责任意识得到增强。改进办案模式后,办案组长均由享有一定审批、把关权的业务骨干担任。两部门案件承办人的规范意识、责任意识都显著增强。同时也使与分管检察长从繁琐的程序性审签中解脱出来,更专注于谋划全局工作。
(3)加速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办案组长进一步增强了担当意识和风险意识。办案组模式也让年轻干警更多接触不同类别的案件。在人员配置上兼顾新老层次,为办案队伍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1.3存在的问题
(1)权责利平衡上有待调整。作为过渡性的“办案小组”模式,明确了办案组长的责任、权力,对小组运行方式以及对小组成员的要求未有成文规定,在实践中解决权责平衡的问题需要各自摸索前行。办案组长除正常轮卷外,还要对各自组员的案件进行审签把关,工作量明显增多,而与之相应的利益调整和奖惩机制缺位。
(2)各办案小组之间交流不足。试行中,侦监处各小组由组长带领成员办理各自案件,与其他组干警进行讨论交流的机会相对减少,产生不了“交叉火力”,容易“各自为政”。
(3)办案组案件数量分配不均。公诉处虽然是在分析近两年各类案件受理数量的基础上进行的分组,但实践中办案量分布仍存在问题。例如2015年上半年组案件数量剧增,仅L同志当期就办理各类案件60余件,远超其他组同志承办的案件数量。虽可在某一办案组压力过大的情况下适当向其他组分流部分案件,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均”现象。
(4)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促进办案人员能力提升是推动办案模式改进的关键。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现有人员结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都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检察工作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目标间有相当程度的差距。
2主任检察官诉讼职权配置的几点构想
由F市院公诉、侦监两部门全员定岗定责实施情况可以看出,其中办案小组组长负责制的试行实际上是为对应改革后的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而设置,其中办案小组组长一方面要负责对组内案件统筹安排,担负着总指挥的角色;另一方面要承担起组内业务专家的角色,负责解决小组内办理专业案件的难点问题。结合其一年来的实践,现就主任检察官诉讼职权配置提几点建议。
2.1主任检察官的配置设计
2.1.1以执法办案为中心
(1)减少审批层级,提升办案效率。长期以来,F市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全市检察工作发展。事实上,以对接此次检察改革为契机,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取消业务部门副职设置,采取严格的选任程序,把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充实到办案一线担任主任检察官,配置两名以上助手,以小组制模式推进案件办理的运行,赋予小组相当范围内的案件自主决定权,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对案件负责;(2)推进分级管理。在主任检察官体系内进行分级管理,规定不同层级主任检察官的权责范围,同时提供相应职业待遇,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3)确保责权一致。首先,权责统一必须具有绝对性。主任检察官必须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无论是主任检察官还是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均对外具有整体效力。其次,相对授权。在明确主任检察官以自己名义承办案件,并对案件直接负责的同时,坚守过错责任制。
2.1.2确保选任优化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意味着对主任检察官相当大程度上的“放权”,所以选任必须十分审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必须确保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功底深厚两具备。要在科学界定职位的基础上,严格确认资格并进行规范选任。
2.1.3实现管理动态化
尝试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科学设定各部门考核指标和分值,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重点、标准的要求,尽量使任务量化,以工作实绩定分值,以分值定奖惩。将考核作为引导主任检察官积极性发挥能力的标尺,搭建检察官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杜绝考核形式化,将考核成绩录入个人执法档案,与职务晋升紧密挂钩,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切实形成“能上、能让、能下”的进退流转通道。
2.1.4推进内部制约强化
首先,明确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是经检察长授权依法行使办案权,其授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对检察长的命令必须服从。检察长和检委会与主任检察官之间仍然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其次,合理规划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接受部门负责人的行政领导,但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办案权。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有担任负责人的主任检察官办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对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提出个人意见,但仅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不具有强制决定力;再次,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其他检察官的关系。主任检察官负责对本组案件统筹、协调、决断,享有案件的调度、决定及指导权,当然地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决定承担责任,同时还有负责组内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办案小组成员的调配及办案经验的总结等,但这些权力仅严格限于业务工作范围,要避免主任检察官沦为为“二级、科长”等行政负责人。同时,办案组成员对主任检察官具有监督权。
2.2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模式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需要固定人员构成,合理配备主任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的比例,并参照检察各业务部门的特点和属性构建不同的办案模式。由此形成在纵向“扁平化”管理模式下的“横向多点式办案单元”。
2.2.1基本人员结构
较为科学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设计可以由三级人员组成:第一级为主任检察官,以小组内的总指挥官身份负责组织协调办案组内事务;第二级是承办具体案件的检察官,其有的案件决定权,主任检察官无权直接改变其决定;第三是员,负责案件卷宗的录入、整理、打印、归档及接待律师等事务性工作。以此种梯队式的人员配置,可以设置一个小组内有一名主任检察官带领两至三名检察官,两至三名员,保持人员规模基本在六人左右。
2.2.2全员定岗定责制
(1)根据不同部门性质形成差别化定岗定责方案。主要办案部门(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原则上实行“办案小组”模式,划分若干组,明确人员岗位和权责。在不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部门主要负责人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办案组长,组长对该组承办案件负主要责任,并承担对该组成员的监督管理责任。关键岗位实行AB岗制,AB岗人员须同步掌握案情、接续履行职权、共担责任义务。A岗责任人离岗时,B岗责任人必须及时顶岗,做到密切配合、无缝对接、互相监督,防止岗中无人、缺位错位、责任推诿。而业务管理部门(案管、预防、研究室)不实行“办案小组”制,实行AB岗制,AB岗人员须共同履行职权、共担责任义务。
(2)试行中应兼顾效率质量与公平合理。实行“办案小组”模式后,“”的作用弱化,“组长”的地位凸显,一方面使办案一线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束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使部门中权责关系产生一定变动,需要通过岗位职责的设定平衡权责关系,以求更加科学合理。
部门负责人应统筹安排小组间的任务份额调整和沟通协作,动态掌握小组运转情况,并在工作方向和质量把控上发挥主导作用,在复杂疑难案件上开展具体指导或集体研讨,随机阅卷审查把关。
2.2.3因业务部门不同而设定不同的办案组织形式
执法实践中,各部门因业务属性的差异,其办案模式和流程存在明显差异,故此建议避免“一刀切”的组织模式,而根据检察职能“因地制宜”地组建科学的模式。
(1)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组。一般可适用于公诉、未检、侦监等部门,而对于人员配备较为理想的地方,可以在主任检察官下设两到三名检察官、两名员。采用一组六人左右的模式。
(2)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工作组。一般可适用于自侦和预防部门,建议以一名主任检察官,配备至少两名检察官、两名员,即一组五人左右的模式。这是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性质要求而作。
(3)法律监督业务工作组。主要用于控申、监所、民行等部门。一般可由最少三人组成(一名主任检察官领导两名检察官),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监督工作组在办案时候很可能会行使到自行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等多项诉讼职能。因此,其办案模式的灵活性应当充分保障。当有案件待办理时,主任检察官可以召集成员审核办理,无需要办理的个案时,各检察官可依照授权合议处理相关法律监督事务。
2.2.4不同的办案组织职权不同
(1)刑事检察职能类实行审核制。即放权给检察官,由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案件审核后提出建议,但决定权仍归办案检察官。此种办案模式中,应最大限度地放权给检察官。首先,刑事检察工作具有较强的临场处断权。其次,该部门检察工作的程序制约性最强,前有侦查制约,后有审判制约,全程还有诉讼参与人的制约和监督。
(2)职务犯罪侦查类实行负责制。即是放权给主任检察官。。可以设定就侦查工作中的程序性权力,如实施初查、搜查扣押、提请立案等,设置给主任检察官。而案件线索的分流走向、立案决定、侦查终结及案件的侦查指挥权等,应由分管检察长行使。
(3)法律监督类实行合议制。即是主任检察官主持下的合议。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处理法律监督事务。一般性的有办案组民主合议决定,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仍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如社区纠正工作中,可以将口头纠违纪检察建议、提出减刑意见等职权授予办案组,而保留书面纠违批准权给检察长。
2.2.5关于对办案权的监督制约
无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以从横向、纵向两个层面严格执行办案责任终身制,完善执法过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1)做好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建议由政治部、案管办、监察处对定岗定责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一是做好事前监督。经各部门自行拟定并报送《人员定岗定责情况表》,由政治部统一制定定岗定责实施方案、评价标准。建立岗位履职考核机制,案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定岗定责情况、规范化建设相关标准、案件质量管理规定及考评细则,制定岗位履职考核工作实施办法,量化考核标准。主要办案部门建立个人执法档案,承办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部门和岗位职责,制定对于岗位失职、案件错办、违法违纪等情形的处理办法,明确追责程序,强化风险防控;二是做好事中监督。如可规定对人员岗位履职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由政治部、案件管理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开展一次集中督查考核;三是做好事后监督。对于督查考核结果不理想、消极怠工、能力素质与岗位不相适应的人员,予以岗位调换。对于督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实行错案倒查问责,并予以通报处理。对于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办案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上级领导负监管责任,B岗人员负连带责任。
(2)做好层级监督。一是加强检察长的权力监督。检察长可以随时对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其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经过相应程序收回其对某个案件的办理权;二是赋予组内除主任检察官外的其他办案人员监督权,如发现主任检察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以监督促进主任检察官依法依规行使职责权力。
事实上,在对接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这一全新的检察机关基础办案组织的设立,要求我们始终秉承理性审慎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强化试点探索,全面总结分析,不可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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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副检察长周和玉认为马加爵案子的发生至少留给人们3点警示:第一,马加爵故意杀人,在主观上他咎由自取,但在客观上,作为学校和社会,对于像马加爵这样的家境贫寒,且自悲感又严重的人,要考虑如何关爱他们,在学习中给他们提供一些宽松条件的问题。包括来自农村的学生,要能够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做些工作。第二,作为高校来说,一定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心理上的教育,要掌握他们的思想,做好工作,加强引导。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就是在心理上不能正确对人对事。因此,学校应该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如开设心理教育课,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等。第三,马加爵故意杀人犯罪之所以得逞,不能否认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学校对公寓住宿的管理等,就需要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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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对本案提前介入,严把证据关,快捕快诉,使马加爵受到了严惩。
马加爵在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连续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4名同学后潜逃的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其涉嫌犯罪证据早已被机关锁定,为此向全国发出了A级通辑令。而担任审查批捕、审查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件的云南省昆明市在办案中,认真细致,不容任何疏忽。该院领导说:“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骇人听闻,很大,我们也有强烈义愤,但义愤不能代替法律和职责,办理马加爵的案子一定要显示公正,既要严惩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马加爵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态度,极端负责地严把证据关,用很好的效果,对马加爵及时地快捕、快诉。
2004年3月15日,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机关抓获的当天,昆明市领导就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如何批捕、马加爵的问题,提出了“批捕、马加爵要始终贯彻‘维护司法公正’的主线,要严把证据关,把案件办成铁案,办成精品,体现出昆明市的批捕和公诉水平”的要求。同时决定:本案的审查批捕、审查工作,由检察长王汝能主管、副检察长周和玉主要负责;派出批捕处张黎带领本处办案骨干王辉,提前介入机关的侦查活动;成立以公诉处朱彬彬为组长、主诉检察官李云兵和朱立参加的3人公诉小组,也及时介入机关的侦查活动。
张黎和王辉检察官本着“对马加爵审查批捕,要在把住其犯罪事实清楚,作案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突出一个‘快’字”的思想,于3月16日就介入了机关的侦查活动,认真审阅了机关关于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前期证据;3月18日,马加爵被押回昆明后,他们及时提讯了马加爵,细致核对相关证据,据情向机关提出了“要提取马加爵现在的指纹、对马加爵丢掉的被害人的手机和被银行自动取款机吞卡的被害人的取款卡需要取证”等建议。由于提前介入工作及时、扎实,3月19日,在机关报捕的当天,昆明市就对马加爵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进入审查环节后,公诉朱彬彬、主诉检察官李云兵和朱立3人公诉小组,忠实而积极地履职,废寝忘食、加班加点地苦战,用一人阅一遍的方法,很快审查完了约2尺高的7卷案件卷宗,以及机关的所有案卷材料,并对马加爵作案现场进行了复勘,同时参与了机关对马加爵作案的现场指认工作,做到了对本案完全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公诉小组与机关交换了意见,从公诉的角度,向机关提出了“机关如何确定马加爵为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必须入卷作为证据使用、对马加爵作案的凶器需要指认、抓获马加爵过程的材料需要调取、在抓获马加爵时他随身带的录音磁带要进行翻译和声纹鉴定(因为马加爵录音时讲的是广西方言。后该院派员到深圳,与当地一起对马加爵的录音带作了声纹鉴定)、马加爵作案的物证笔录需要补充”等合理性意见,机关采纳了这些意见,为从快马加爵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月28日,机关将马加爵案件移送到昆明市审查后,公诉小组又细致地核实、固定了每一个证据,及时提讯了马加爵,并告诉其应该享受的相关诉讼权利。马加爵拒绝请辩护律师,就耐心地给他解释法律,告诉他有权利请辩护律师。同时,通知了被害人家属在案件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在公诉小组审查完案卷后,该院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运用多媒体对马加爵的犯罪证据逐一演示,进行集体把关,在感到案件证据十分准确了才决定正式。这时,公诉小组抓紧制作书、公诉词、法庭讯问提纲、运用多媒体出庭作证等出庭公诉方案,不足10天时间就将马加爵案件到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公诉小组又对公诉方案反复推敲完善,连对马加爵这样的高校学生被告人在法庭公诉时应把握的分寸、怎样使用语言和语气都考虑得很周到。
4月22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公开开庭审理马加爵故意杀人案的法庭上,公诉小组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了现场勘察笔录、血痕检验和手印鉴定、司法鉴定、抓捕过程、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对马加爵故意杀人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和行为实施等的供述交待,本案所涉及的亲子、指纹、血痕等技术鉴定和现场勘验报告,以及马加爵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等证据予以了确认,形成了证明犯罪案件事实详细、充分、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确凿有力地证实了马加爵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由于准备充分,庭审公诉取得了极佳的效果。
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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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制定了审查决定逮捕自侦案件“限时补充证据”制度,要求办案人员要有效地利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7天时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自侦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保障了检察机关在自侦工作中的公正廉洁执法,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白城市在审查洮南市反贪局提请决定逮捕的嫌疑人蒙某贪污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提出涉案款项中有4000元是经单位领导同意核销的,核销后付给了为单位运粮的人员。但自侦部门对此未做调查,并在其它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请决定逮捕。侦监部门办案人经审查认为,这4000元的事实证据在本案中意义重大,必须查清,遂提出“限时补充证据”意见。洮南市反贪部门按照补充证据意见的要求,在3日内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使案件达到了决定逮捕的要求。
舒兰市着眼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公诉工作透明度。采取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建立案件查询制度、建立阅卷制度、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建立专门接待制度等5项措施,全力打造“阳光公诉”工程。通化县探索建立了“四不”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构建“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违纪查处力度,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坚持从优待警,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等。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基本上实现了100%应用办案软件、100%实现网上办理、100%实现规范化录入,进一步推进执法活动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松原市全面推行了网上办公办案实践,各项办案工作均在局域网内进行,2007年以来,共在网上办理批捕、案件11909余件,批捕案由原来平均7天缩短为2至3天,案件由原来的平均20余天缩短为10至12天,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强化自身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提升检察公信力、提升监督能力意义重大。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完善制度建设则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保障。
从2010年开始,省每年确定2至3位市、州院检察长到省述职,接受省党组的廉政质询。适时进行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行阳光执法,主动请审议和政协评议工作,主动接受、政协委员和媒体的监督。
辽源市在纪律建设上突出了经常化督察,在全省率先执行检务督察通报制度,为4个县区院统一配发了检务督察车,配备必要的照相、录像设备,并整合了全市两级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力量,形成了流动检查、联动监察的工作格局。。
制度的执行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制度的效力就在于落实执行。全省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环节,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绝不姑息迁就。仅2008年,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4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人。。2010年8月,举办了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览,列举和剖析了全国和全省近年来发生的40起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展览在全省检察机关巡回举办,全省7000名检察人员全部参观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时任常委李申学、长春高广滨参观了展览,并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加强外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认真接受监督。。全省三级院检察长经常面对面地向代表通报工作、征求意见,邀请各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70次,召开座谈会208次,采纳代表合理化建议500余条,促进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仅2009年,全省各级院向各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298次,接受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219次,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48次,办理转办案件27件,面复率100%。
关键词:东宁县;;督察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51-02
东宁县人民十分重视检务督察工作。他们对督察过程中的每个步骤、环节,做到准备充分、程序严谨、找准重点、整改到位、着力创新,确保检务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一、准备工作早入位,把握全局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最高人民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施行后,该院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提高督察能力。该院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组织检务督察人员认真学习。要求督察人员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准确把握检务督察工作新要求。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学习了被督察部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通过近三个月学习,督察人员一致感到:在督察工作中既有了政治高度、依据,又能从实际出发,不说外行话;既有宏观上的把握,又有具体问题的分析;既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又能提出专业性的督察意见和建议。二是全面了解被督察部门情况,确定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准备前期除了由被督察科室介绍情况外,该院还通过纪检监察、政工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了解被督察部门、干警及办案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还有效利用本院网络督察系统等其他手段尽可能多地收集督察信息。2009年2月初,督察人员通过检委会办公室收集信息时了解到,通过一段时间的执法检查,办案人员在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过程常出现的问题已基本杜绝,但卷宗装订顺序等小问题还时有发生。掌握到这一情况后,该院检务督察办立即确立了本季度业务督察重点是督察业务部门一季度以来办理的卷宗质量,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发出督察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目前,通过检委会办公室了解到,被通报的问题均无再次发生,卷宗质量较从前有大幅提高。三是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找准突破口。按照正规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市开展治慵治懒整治活动,特别是1月3日高检院副检察长张耕指出今年检务督察工作突出三个重点之一:以端正执法作风为重点,对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督察。院党组决定以队伍建设为突破口,加强督察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检察职业形象。制定了日常督察制度,规定由值周检察长与纪检、检务督察员组成的督察组,依据《东宁县过错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进行每日督察。目前,全院已基本杜绝无故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
二、工作程序要到位,把握节奏
从督察组拟定督察计划、进驻被督察部门到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开展督察,一直到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的督察报告,这些基本的步骤环节是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该院既遵守程序又不拘泥于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督察方法,掌控节奏,突出重点。一是在督查办案质量时,一方面通过借用检委会办公室季度执法检查这个载体,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来解决个案督察跟踪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创设“执法办案三色预警”系统,对办案质量的督察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参照相关规定对办案人员进行处罚。二是为廉政督察开设“绿色督察通道”。规定廉政督察允许“三个可以”:即必要时督察组可以不预先向检察长报告开展督察、可以以检务督察规定的任何方式接触科室工作、可以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现场督察。“三个可以”由于其时间和场合的不确定性,使干警更加注意规范自已的行为。正如督察时干警的一句话:只要一想到“绿色督察”随时会出现,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就先自律了。
三、监督检查不越位,把握力度
。检务督察立足警示,把警示寓于督察之中、体现在督察过程中,不干涉被督察科室具体工作,不干扰被督察科室正常工作秩序;体现在能够发现问题,帮助被督察科室改进工作,促进发展和推动工作。一年来,该院检务督察工作在既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对业务科室在执法过程中易出现的环节进行督察,帮助其提高了执法质量。
四、指导工作不错位,把握角色
实践中,该院摸索并制定了督察工作“象形模式”,以此来规范和要求检务督察工作:督察工作要作为一面镜子,全面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要作为一把尺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来全面衡量各项工作。督察人员要作为一名良医,为被督察对象会诊把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对症下药。督察工作不能片面,既要努力摸清、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予以推广,扩大督察成果。督察人员也要作为一个模范,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只有正确认清自已的位置,把角色定位准确,才能集中精力保障督察工作的完成。“象刑模式”的运用,进一步明确该院检务督察工作的作用和地位,使其形成了在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各自领域既相互配合,又互不干扰的有序局面。
五、方法创新要进位,把握标准
关键词:司法;服务办案;参与办案;监督办案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程序”、“技术侦查措施”、“社区矫正”、“特别程序”等一些刑事诉讼法学的先进理念以及我国近几年来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做法纳入法律加以确认,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机构,司法部门的工作也必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刑事诉讼框架中,检察机关司法履职日趋多元化,然而最主要体现在配合自侦部门办案,保障办案安全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今后司法“服务自侦、参与自侦、监督自侦”三种基本履职方式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三个层面”为内容履行司法工作职责。
一、服务自侦
所谓服务自侦,集中体现在自侦办案时,司法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侦破中,保障办案安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司法履行职责,配合办案具有一定影响,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条增加了应立即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这种修改的目的,一是减少超期羁押。司法实践中,送往看守所之前的侦查羁押是不能作为先行羁押来看待从而折抵刑期的,规定在拘留逮捕后立即将被押人送看守所羁押,实际上杜绝了侦查机关变相超期羁押的现象,减少了犯罪人最后被实际羁押的时间;二是保障办案安全,减少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其安保机制比较完善,而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并非专门羁押场所,规定将被拘留逮捕人立即送往看守所,能有效降低办案安全风险。基于这两点修改意图,相应地就对法警押解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下,要求法警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司法部门就必须时刻处于待警状态,随时出警执行相关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的特殊情况。即“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3款规定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作为自侦案件中传唤、拘传工作的执行者和传唤、拘传到案后看管工作的执行者,司法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明显加大。在此过程中,为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司法部门在警力分配、责任机制、防范预案上下功夫加以应对,切实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二、参与自侦
从法律层面上看,司法参与自侦办案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只是在《人民司法暂行条例》中规定人民司法参与检察活动,根据检察长授权,“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但何为参与,参与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各级人民的司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队伍素质普遍提高,工作中耳濡目染也会积累一定的办案经验,司法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践经验已渐渐成熟。。
(一)可以探索赋予司法部分侦查权。刑诉法第130条对人身检查做出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人身检查的主体笼统地规定为“侦查人员”。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框架内,检察官扮演了自侦案件侦查人员的角色,承担着与机关类似的侦查职责。人身检查是传统的侦查手段之一,其运用有着严格的,牵扯到公民人身权的保护,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侦手段,显而易见,这样专业的侦查手段由检察官来运用是不现实的。检察官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主体,一般上并不具备专业的侦查技能,并且其精力有限,应该保证检察官将精力集中在案件侦破策略制定和法律运用上。而将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这一任务由检察机关的司法承担,符合人民的职业性质,有利于从理论上解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存废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质疑不断,共同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尽法律监督之本质,将带有强制性质的侦查权赋予文职化的检察官不符合侦查权的内在要求。如果将一些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权力赋予司法,这一争议就会得到有效解决,为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二)可以探索实行“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检察官与司法如何在自侦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新途径,也就是“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如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这样,既可以保证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又可以确保办案安全。比如,在看管、押解环节的检警间协作就要求在执行看管前,侦查人员与司法要共同分析、掌握被看管对象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使法警对被看管对象的情况心中有数,以便于主动配合侦查人员开展审讯工作。建立“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几方面优点:一是能有效确立检察官司法人员公信力,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二是检警互通案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三是司法直接参与办案,有利于办案安全;四是检警以不同方式、不同角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法律教育,有利于案件侦破;五是可增强自侦部门的办案力量,锻炼司法队伍。
(三)可以探索建立司法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增加第62条规定了证人的保护制度,此次制度设计旨在加强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作证难这一顽疾,但是在制度的设计上,由谁来担当具体的保护职责成为关键性问题。所以,可以探索由司法来承担起保护证人的职责。一方面这是由司法制度的设计初衷来决定的。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保证办案安全,而保证办案安全不但包括采取各种措施杜绝办案事故的发生,更应当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由司法负责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也具有现实的可能。近些年,随着人民司法队伍、装备建设的不断完善,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重大职责。并且对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来说,把公诉方准备出庭的证人交由本院司法部门保护,相对于交机关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监督自侦
检察机关的司法作为自侦案件的重要参与者,相关规定也同时赋予了司法对于检察官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一定的监督权力,例如《人民司法看管工作细则》第17条规定,“人民司法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人民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12条、《天津市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此次刑诉法新增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第117条规定了传唤、拘传的时限以及性规定,第121条对录音录像做出相关规定。这些法条均是对侦查权力的性规定,同时体现了“尊重和保障”的原则。以上几条性规定意义重大,反映了国家立法机关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刑讯逼供、非法羁押、变相刑讯等不良现象的反思,是从立法高度上的回应。
【案件回放】
今年38岁的陈喆,与其母相依为命。22岁时,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对于他来说,这已经是人生的一大污点了。谁知此后,他不思悔改,又开始吸毒。2006年5月,因为吸毒,他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18个月。但是,归来后他并没有彻底戒毒。
根据陈喆的律师在庭上所说,因为有过犯罪前科和吸毒的历史,他在回归社会后找不到工作。于是,中专毕业,本该成为家中顶梁柱的他,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能力成家。正是因为这样,他选择了开黑车的途径来维持自己的生计。。无论家中老母如何劝说,他也无法回头。也正是因为吸毒,使得他在服用后开车上路,造成了社会潜在的安全隐患。因为自己同时干着两件违法的事,令他在遇到的例行检查时,失去了理智,瞬间酿成的恶果,并再次将他推向法庭……
2012年10月12日18时20分许,瘾君子陈喆驾驶皖BD1448红色奇瑞轿车外出,并停靠在上海市剑河路路边建设银行门口。此时正在巡逻的民警孙子相感觉其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当民警登记陈喆其身份证时,发现其有吸毒前科,因此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据陈喆回忆,起初陈喆听到民警叫他不要动,他也就没动。他的后备箱已经打开,车门也开着。民警的手搭在他的肩膀上。当他发现民警登记了他的身份证后,感到情况不妙。等民警要他拔掉车钥匙时,他脑海里一片空白,本能地想到逃跑,于是瞬间倒车撞到了停在后面的汽车。慌不择路的他,跳下车子,感觉民警已经松了手,他就立刻逃离现场。看到一辆出租车,便上去了……
据公诉人引用民警孙子相所回忆的:当时他登记陈喆的身份证,发现其有吸毒的前科,并且形迹可疑。于是命令他拔掉钥匙,意味着让他熄火。但是陈喆并未执行指令。孙子相本想强行将之拖出汽车,谁知陈喆挂了一把倒挡,自己在瞬间被甩出,当场牙齿断裂,感觉左胳膊失去了知觉,倒地后失去意识。
据目击者称,当时看到民警叫对方停车下来,但对方没有执行。于是看到一只脚已经跨进了车里,抓住其方向盘,欲强行将之拖出车外。此时,看到车子猛地向后倒了一把。这个速度之快,撞击力之大,导致停在后面的那辆车的气囊也随之弹出。民警此时,被车子拖带后弹出倒地,帽子、鞋子被撞飞。而民警孙子相倒地的瞬间,陈喆从撞停的车子里逃出,跳上迎面开来的一辆出租车,准备弃车逃离。这一段录像,正好全程被机关的监控录像收录。
【庭审现场】
2013年3月5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的陈喆,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了整整五个月,并称在到案后才知道自己令民警受伤的事实,表示认罪和悔过。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贯彻新刑诉法精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陈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其申请,后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
由于本案被害人是长宁分局的民警,对本案进行侦查的机关又是长宁分局,法庭上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要求回避,陈喆表示不需要。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经其本人同意,本案采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上,公诉人认为:
陈喆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阻挠民警执法过程中驾驶车辆逃离,撞击正常行驶轿车,造成了一人轻伤,物损5万余元,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后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同时,也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的新罪名“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的“毒驾”是引发犯罪的诱因,但由于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后果的原因,本案中的“毒驾”仍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无法单独评价以及定罪量刑。同时,被告人陈喆为逃避处罚故意驾车拖带执法民警,致人受伤,其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证人周冲、宋占青、宋德尼的证言,目击在上海市剑河路附近,被告人陈喆在民警要求其熄火停车的情况下,仍然拖带民警加速倒车,并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民警被甩出倒地受伤的情况;证人林卫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招出租车逃逸的情况;证人桑启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吸毒的情况;上海市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中心证实,被鉴定人孙子相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双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及右侧第1、2、4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已构成轻伤的情况;监控录像、中心医院尿检报告及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陈喆案发前吸食的情况;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等……
合议庭就被告人陈喆故意伤害罪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喆因妨碍民警正常执法,令民警受伤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综合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就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注意到陈喆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符合坦白的量限,应当酌情考虑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合议庭注意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对于围绕控辩双方就被害人是否适用缓刑的辩论,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曾经因为吸毒先后被强制戒毒,这次犯罪原因也因为吸毒、开黑车等行为造成,认为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条件。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被告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解读】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妨害公务型的伤害案件。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上海市妨害公务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妨害手段的暴力、威胁程度也呈升级态势。2008年至2011年间,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的妨害公务案共计1358件/1737人。这个数据有其复杂而深层次的原因,与当前上海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执法水平等多种因素存在关联。
本案被告人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有一定恶劣性。被告人陈喆因吸食担心被查处,在民警依法执法的情况下,为拒绝检查,明知民警站在驾驶室车门与其驾驶座之间,仍强行快速倒车,先致民警被车门拖带而倒退摔倒,在被告人车辆与道路中正常向前行驶的车辆强烈碰撞后,巨大的撞击力使民警被甩离地面,又肩部着地,造成肩胛骨、肱骨、多处肋骨骨折及粉碎性骨折,肺挫伤等伤情。事后,被告人不仅没有立即报警、送医,反而弃车逃跑。
被告人的行为侵害对象复杂多种,社会危害性大。经检测,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被告人吸毒驾车后急倒与他人车辆相撞的行为又危害到道路交通安全,侵犯了无辜行车人员的财产利益,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其以暴力反抗执法的行为,严重损害民警健康,且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被告人陈喆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深刻、代价沉重。所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结合本案带给我们启示如下:
一是遵纪守法是根本。被告人陈喆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经不起的诱惑,再次吸毒,本已违法。然而其没有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甚至逃避检查,暴力抗法,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其教训让人警醒。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预防犯罪是关键。要加强普法教育,包括法律知识、遵纪守法教育,才能达到防范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在基层设立的派出检察室,下访巡访工作点等平台,通过上法制课和论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对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达到全社会预防犯罪目的。
。二是要加强落实对执法人员的防护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三是鼓励公民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遇到情况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四是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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