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正衣冠;以古为镜,可知兴替;以人为镜,可明得失”。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指出:“如果我们不向历史学习,我们将被迫重演历史。”所以,研究会计发展的历史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正确理解现时的会计,而且能帮助我们预测未来会计的发展。本文旨在剖析社会形态变革与会计发展演进之间的关系,从历史入手,运用历史制度分析法解释农业阶段、工业阶段、知识经济阶段会计思想的演变过程,解释会计是如何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特点而产生和发展的,从中归纳出会计未来面临的挑战。
二、渔猎社会:会计的萌芽
(一)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原始会计计量、记录方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从人类出现,一直到公元前8000年左右,人类社会形态处于渔猎社会。首先,在渔猎社会,人类对自然知识的了解提高了人类的生存能力。此外,原始人的生存还依赖于自然界的动植物,采集者需要熟悉植物的特性和用途,狩猎者则需要对周围的飞禽走兽一清二楚,了解它们的习性和形态。其次,工具的发明和使用使人类的生产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旧石器时代初期,随着人类智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工具制造能力的出现为人类文化开启了一盏启明灯。从此,人类文化开始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工具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为原始计量、记录方法提供了可能。最后,原始宗教的产生丰富了原始人类的精神思想。最初人类由于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对身边一些常见的自然现象和生理现象无法解释,因此人们内心对这种超自然的力量寄予莫大的希望,幻想这种力量能够帮助自己摆脱生活的困境。图腾崇拜是人类最初的宗教形态之一,原始人类认为每个氏族都与特定的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有着密切的血缘或其他特殊关系,这些特定物被原始人类视为崇拜的对象,称为图腾。人们经常把本氏族的图腾描绘在洞穴或石壁上,以作敬仰。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情况下,人类在洞穴和石壁上将狩猎的动物尽可能逼真地画出来,是出于一种由此得到某种魔力的信念,这为原始计量、记录行为提供了前提。
(二)剩余物品的出现是原始会计计量、记录方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类最早的计量、记录行为产生的历史动因,首先取决于生产发展水平,而衡量生产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准则是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郭道扬,1998)。原始会计计量、记录行为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提高,采集到的果实、肉类等食物已经在满足人类温饱的情况下有所剩余,至此,才会出现物品的储存、保管和分配问题。原始部落首领为了合理的分配部落里的剩余物品,仅凭头脑记事、计数已无法进行,必须寻找一个能够在记录物品数量的情况下管理部落财产的方法,于是,原始计量、记录行为就产生了。
渔猎社会原始计量、记录方法主要形式有实物记事(计数)、绘画记事(计数)、结绳记事(计数)、刻契记事(计数)、书契等。伴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剩余产品储存、保管和分配等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原始计量、记录方法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直观到抽象的演变过程,即从实物记事发展为绘画记事、结绳记事、刻记记事、刻契记事(马京华,2005)。
三、农业社会的会计
(一)自然经济统治与单式簿记
继石器时代后,人类进入金属器时代。金属时代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导致了频繁的交换,此时的交换只是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经常性的集体交换逐渐演变为个人间的交换,私有财产随之产生。人类实现了历史上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原始经济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货币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经济活动比较简单。但是,在奴隶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为会计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1.经济活动的发展达到相当广泛的程度,社会产品出现大量、充足剩余,使得社会上在劳动之外出现了一些专门的阶层,他们当中有专门从事类似于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2.已经有一套相对较成熟的文字,并掌握了初等算术。如果没有相对成熟、完整的语言文字和算术,会计记录、计量和汇总将无法进行。
世界上一些著名的文明古国如巴比伦、埃及、中国和希腊都有类似于会计的记录,或会计官制和会计活动的记载。
在封建社会,封建王朝的官厅会计主要是以最高统治者为服务对象,目的在于记录国库财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并借助各种有效的手段,确保国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中国宋代的“四柱清册”,通过“旧管(期初余额)+新收(本期增加)=开除(本期减少)+实在(期末余额)”的平衡公式,可方便地了解本期账务记录是否存在差错,代表单式簿记方法的最高成就。
在封建庄园中,无论是管家还是庄园主,都希望通过财务报表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庄园主希望庄园能得到有效管理,庄园财产不断增加;管家则要求庄园主能肯定其有效地履行了“管家责任”。于是,在实践中就逐渐地出现了“受责与免责报告”。管家通过编制这种报告,向庄园主报告他管理庄园的业绩;庄园主如果不能阅读报告,就会聘请其他“专业人士”来对报告的确当性进行检查。
(二)商业贸易发展与复式簿记
《的背景》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的一堂高中历史公开课,也是高中《历史》人教版选修一《》的第1课,课文从民族危机的加深、的初步发展两个方面介绍了的背景。在这堂公开课教学过程中有下面一个片段:
师:《》反映了帝国主义怎样的侵略要求?用八个字概括。
生:(答不出来)
师:(介绍)“资本输出,分割世界。”课本提到资本主义的侵略由“商品输出”为主转为以“资本输出”为主阶段。(屏幕展示:商品输出、资本输出)
师:“商品输出”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品在外国市场倾销商品获取利润。“资本输出”是指帝国主义为获取高额利润对国外的贷款和投资。(教师对这两个概念仅作了简要的介绍,没有详细比较这两个易混概念的异同点)
师:“资本输出”有哪些方式?
生:借款、修路、开矿、开设银行。
师:(补充)开设工厂。
(教师出示“清与列强借款情况表”,让学生分析其特点。)
生:获利高、年息重、附带条件多、还款年限长。
师:很好。(出示日本《朝日新闻》修筑铁路的一段材料。)这段材料说明修筑铁路给中国带来怎样的危害?
生:给中国带来严重的民族危机。
师:以上材料说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进入以“资本输出”为主的阶段。“资本输出”有四种方式,即争做债主、修筑铁路、开设矿山、开设工厂。
(教师转入下一个教学环节,学生对“资本输出”这一概念似懂非懂。)
判断分析:
历史概念是人们对历史事实的概括和总结,反映了历史现象的发展规律和历史事件的本质属性。再认、再现历史概念是近年高考要求学生掌握的核心能力之一。本教学片段中教师从《》引出“资本输出”这一历史概念,接着简要介绍了“商品输出”与“资本输出”这两个概念,最后举出一些例子说明“资本输出”的主要方式。在解读概念的过程中,教师通过创设情境、比较历史概念的方法来试图让学生掌握“资本输出”这一概念。但是在解读过程中,教师对“资本输出”这一概念表述不准确,“资本输出”不是从帝国主义阶段才开始的。。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教师对“资本输出”历史概念的讲解不透呢?
首先,教师片面地解读了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学要求》。对于的背景,课程标准是要求了解产生的历史根源,《江苏省教学要求》是要求了解前民族危机加深、中国初步发展和早期维新思想产生的史实,探讨产生的历史根源。从这两个文件看,本课的教学重点应该落在的历史根源,即的初步发展。而“资本输出”属于19世纪末民族危机的表现之一,不是这一课的重点,故教师只是简单地作了介绍。其实,这是教师对课标的片面解读。19世纪末的“资本输出”后果之一是导致自然经济的瓦解,而这正是19世纪末中国初步发展的原因之一。学生只有准确掌握“资本输出”这一概念,才能理解初步发展的原因。
其次,“资本输出”这一概念,属于历史专有名词,教师不易说清、学生不易理解。教师如果在自己对概念不熟悉的情况下过多讲解,会出现越讲越讲不清楚的情况。另外学生对于抽象的概念比较头疼,于是教师便顺水推舟,一带而过。其实弱化、回避历史概念的讲解,不符合教育教学的实际,长此以往会阻碍学生认知能力和解题能力的提升。
那么本教学片段中,教师应该如何讲深、讲透“资本输出”这一历史概念呢?
一是从课标到文本,准确地定位历史概念。课标是教学的依据,文本是课标的具体化。教师在教学中必须认真研究课标,理清课标与文本的关系,文本各个子目之间的关系,历史概念与子目之间的关系,最终准确定位历史概念。如本教学片段中,对于“资本输出”这一概念,要明白它是19世纪末期民族危机的表现,而“资本输出”是发展原因之一,的发展是课标要求掌握的重点,故这一概念属于本课的核心概念,需要讲清、讲透。
二是从内涵到外延,清晰地认知历史概念。概念的内涵是指事物的特有属性,对历史概念而言,就是这一概念区别于其他概念的性质。概念的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包括历史事件的时间、空间、目的、影响、意义等方面)。本教学片段中,“资本输出”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指利用资本对其他国家进行投资或贷款。这一概念的外延包括:时间在后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是在垄断帝国主义阶段之后;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主要方式是开设工厂、提供贷款、投资铁路、办厂等;影响是一方面使中国丧失了更多的,另一方面导致自然经济的进一步瓦解,为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市场。这样就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资本输出是指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为获得高额利润用过剩资本向其他国家投资或贷款,是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对外经济侵略的主要方式。
三是从已知到未知,合理地解读历史概念。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指出:“教学必须从学生已有知识出发,从已知到未知。在我看来,教给学生能借助已有的知识去获取知识,这是最高的教学技巧之所在。”本教学片段中,学生对“资本输出”这一概念比较陌生,而对于“商品输出”这一概念,在必修二中有详细介绍。。通过完成这个表格学生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就一清二楚了。
四是从具体到抽象,形象地阐释历史概念。认识的一般规律是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具体到抽象。在概念解读中,要善于为学生创造条件,引导他们通过观察、思考、探求概念的含义,沿着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知过程去掌握概念。本教学片段中,教师可以利用“清与列强借款情况表”“日本《朝日新闻》修筑铁路的一段材料”,引导学生分析其原因,并适时加以点拨,让学生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即“这种通过贷款、开设工厂等侵略的方式就是资本输出”。这样形象地阐释历史概念,学生容易理解。
五是从理论到实践,有效地掌握历史概念。古罗马政治学家、教育家西塞罗曾说:“光懂得深奥的道理是不够的,还应当善于运用它。”历史理论、概念抽象程度较高,仅靠教师课堂上的解释,学生是难以掌握的,必须通过学生的实际运用深化理解。因此,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及时地设计一些与历史理论、概念有关的练习进行训练,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巩固概念。如“资本输出”这一概念,教师讲完这一概念后可以通过下面一道例题来进行巩固。
【例】(2007年江苏高考)的产生先于中国资产阶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
A.外国资本主义在中国的早期资本输出
B.外国资本主义在中国倾销商品
C.外国资本主义压迫和束缚中国资产阶级
机械工程这门学科主要是用来研究和解决在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运用和维修中遇到的各种机械理论与实际问题的应用学科。它主要以自动科学(数学、力学等)和技术科学(设计学、材料学、制造学)为理论基础的。机械工程学科的两个重要内容就是机械学与机械制造工程学,机械学对应于机械系统从构思到实现的设计阶段,机械制造工程学对应于制造阶段。
2机械工程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互动
2.1社会生产和社会进步需要机械工程技术的发展
自18世纪60年代,产业在英国发起以后,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技术便开始了:蒸汽技术。纺织机械行业是最先应用蒸汽技术的行业,第一次技术的主要标志便是蒸汽机的广泛使用,蒸汽机的大量使用使工业生产实现了从手工工具向机械化方向的转变。蒸汽技术是资本主要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蒸汽机被广泛应用的推动下社会生产力开始大幅度的提高,蒸汽机的发明促进了整个工业生产机械化的进程。18~19世纪的工业以及资本主义大生产之所以能够顺利的进行,一个很重要的技术因素就是机械工程技术的发展。
2.2机械工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机械工程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英国是发生工业最早的国家,由于在实际的工业生产中引进了机械化,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在英国提高较大,据相关资料显示,从1770年到1840年,这短短的70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在英国提高了近20倍,其工业生产值占到了世界工业产值的50%左右,成为了“世界工场”。在近一个世纪内,很多国家都是用机械工业来支撑整个国民经济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机械工业占有重要的地位,很多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靠机械工业的发展带动的。
2.3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是不断变化的,它的变化主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的。需求因素、供给因素、技术因素、社会因素等等,都是优化产业结构的因素。而在这些因素中技术因素是最根本、最主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因素。产业结构的优化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各生产要素在各产业之间流动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就目前的产业结构状况而言,机械工程的发展是推动现代社会产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工业比重正在一步一步的增长,农业比重正在不断的下降,并且农业的发展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着机械化,现代化的方向转变。
2.4对生产方式的影响
生产方式的变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过程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机械工业推动了封建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被机械大工业的发展彻底的瓦解了,机械工业开始逐渐的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命脉。
2.5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是中国社会近代人们意识形态开始变迁的第一个。中国机械工程的发展受到了的大力推动,同时我国机械工程的发展,也为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条件。虽然中国的最终失败了,但在这期间好多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开始在中国渗透,为我国后来社会意识形态的突变创造了基础。机械工程技术的发展不但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变革,使社会物质基础不断的得到积累,同时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3机械工程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计算机、传感器、通信技术等一些高新技术正在不断的发展,市场的需要也开始出现了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趋势,未来的机械工程的发展将以提高机械加工的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为目的,来研制和发展一些新的机械产品。;2)机械工程在设计技术上的现代化;3)机械制造技术将向精密制造、绿色制造和成形制造的方向发展;4)机械制造工业的虚拟现实技术将不断完善;5)先进的机械制造生产模式将不断的出现。
4总结
(一)
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戏剧迅速从社会中心位置被挤到社会边缘,一个剧目、一场演出令万众注目的黄金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方面加以检视、批评、指责。。这自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不可否认,这里也有“戏剧黄金时代情结”在似隐似现地起着作用。
在我看来,戏剧在一段时间内退向社会边缘,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我国在长期的
。而戏剧,作为伦理教化的有效工具,作为变革社会的有利工具,自不待言会受到社会上下的普遍重视。在戏剧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民间有唐明皇与梨园的传说,正史中有明清以来皇帝喜爱戏剧的记载,这说明,古代统治者将戏剧的教化功能强调到极端的地步。而如今,市场经济大潮汹涌澎湃,经济法则成为调节社会运行、调整人际关系的杠杆,戏剧对社会的直接的实践性能就迅速衰退,而更多地回归到自身的精神陶冶功能上来了。这是十分可喜的一种历史进步。从根本意义上讲,戏剧影响人的心灵的潜移默化特征就能够得以凸现。而那些指责市场经济影响了戏剧进步与发展的人,不是站在现代文明的角度上重新确立戏剧的位置,而是站在传统的、落后的观点上去看待市场经济与戏剧的关系。究竟是市场经济影响了戏剧的发展,还是戏剧不适应市场的运行?显而易见,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使戏剧恢复了本来的面目,这是有益于戏剧发展的。
(二)
市场经济不可抵抗地冲击了原有的戏剧生产运作方式。那就是,过去的剧本创作、排练、演出都为一定的行政机构所制约,所以,难以做到真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而在市场经济浪潮下,随着伦理本位的瓦解,戏剧从社会的中心位置退出,从剧本创作到排练演出,狭义的“官办”色彩越来越弱,“民办”色彩愈来愈强。
第一,适应市场需求,更多的是适应、引导民众而不再是适应某种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年前创作的话剧《这样的庄稼汉》就是一例。正当农村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农民们思索探讨如何利用自然资源和剩余劳动力来发展经济的时候,《这样的庆稼汉》为农民们引了路。此剧不仅有一定的艺术性,演出300多场,而且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引出了一条新路。
第二,一些企业为了在市场中扩大、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利用戏剧演出来宣传自己
的产品,沿海发达地区还有以企业或名牌产品命名的剧团(剧社)。这样,就更多地体现了某一经济实体或经济利益体现者的愿望,而不是体现某个行政机构的意志。
。当然,也有些业余剧社由于对适应市场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盲目迎合部分观众的低级趣味,从而丧失了戏剧的品位。由于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不够全面、正确,所产生的一些拜金主义不良倾向,使戏剧非但未能体现经济生产者的声音反而沾染上了铜臭;由于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而使某些剧目掺杂了不健康的东西,这类现象,在前几年屡屡发生。如有的村子唱“神戏”。人们对这种现象曾产生过忧虑,也进行过批评,这完全是应该的。但仅仅对这些现象批评一下仍是不够的,还应该清楚地看到在市场经济下,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对原有戏剧生产机制进行解构的积极意义。新的戏剧生产机制是应该在这种解构基础上进行重构、完善,只有在这种重构、完善的前提下,对上述不良现象的批评才能起到积极作用。事实上,这种重构已经初现端倪。譬如,一批民间业余剧社所创作排演的剧目在活跃思想、陶冶情操、发展文化上的积极作用已成不争的事实。又譬如,随着市场经济对戏剧生产机制的冲击,打破了剧团等级差别的界限,产生了市场竞争机制。哪个剧团观众欢迎、哪个剧种观众喜爱、哪个剧目观众百看不厌,这个剧团就占有市场、这个剧种就有生命力、这个剧目就有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例如银川市郊区组成的“银郊秦腔剧团”,长年演出,每日观众都在几百人以上。这样一个没有任何级别的业余剧团能够如此红火,靠的是什么?我看靠的就是市场经济的规律。难道非要个什么级别吗?我相信随着市场的完善、强大,戏剧生产机制也将会日益健全。到那时,戏剧必将重新在历史的舞台上闪光。
(三)
市场经济不仅对戏剧的功能、生产机制有着积极的影响,并且通过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观念形态而作用于戏剧创作的内容,从而对戏剧的发展也同样构成了一种积极作用。戏剧反映客观现实或以古喻今,总是表现人的生存质量、生命质量,表现人生的深度与广度,这是衡量戏剧发展高下的一个最重要的尺度。而正是在这些方面,市场为戏剧创作、发展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最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消极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尊卑上下”的等级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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