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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范例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回购协议范文1

[关键词] 回购协议市场 宏观经济

一、回购协议与回购协议市场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也称再购回协议。它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回购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回购协议市场(Repurchase Agreement Market)又称为证券购回协议市场,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交易的场所,市场活动由回购与逆回购组成。回购协议市场从几个方面吸引投资者:首先,该市场为剩余资金的短期投资提供了现成的工具。实际上,大量的回购协议交易是一个晚上的时间进行的,称为隔夜回购。隔夜回购的利率通常比联邦基金的利率低,尽管利率很低,但对那些无法进邦基金市场的投资者来说,总比没有回报要好。其次,在剩余资金数量每日不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滚动隔夜回购的办法来有效地管理可能的剩余资金。

二、美国回购协议市场概述及借鉴意义

1.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简介

在美国,早在19世纪60~70年代证券交易商之间就开始出现了回购协议。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波士顿的一些国民银行间开始通过鉴定回购协议来相互调剂准备金余额。但作为一种规范化的货币市场工具,回购协议是在1924年由联邦储备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中首先推出的。

。这进一步推动了银行踊跃参与回购协议交易,并将回购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到国库券和地方债券身上。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当通货膨胀的阴云开始笼罩着整个西方世界时,回购协议市场却迎来了意想不到的黄金时期。随着市场利率的高涨,大多数西方公司的财务主管们急于为手中掌握的短期资金,寻找妥当的投资场所。企业的积极参回购协议市场带来了大批投资者。

除了企业和商业银行以外,美国各级地方也成为了回购协议市场的受益者和积极倡导者。因为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美国各级地方的闲置资金必须投资于债券或者以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并且要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在以前,这极大地了地方在财务上的灵活性。回购协议市场正好提供了既可以投资于债券,又有还款保障的投资渠道。因此成为该市场的积极参与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目前,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回购协议市场。早在90年代初,隔夜回购协议的日交易量就已经远远超过了100亿美元。拥有数千亿美元短期资金的共同基金是这个市场上的最大投资者。对他们来说,一家投资基金的经理每天通过同一个经纪人做几亿美元的回购协议交易,已是司空见惯。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一般以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为基准,但经常会略低一些。

2.美国回购协议市场对我国回购市场发展的借鉴之处

经过长期的发展,回购协议已经演变为美国货币市场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呈现出规范化和成熟化、高效率与灵活性兼顾的特点。这对我国近10年来才真正兴起而且问题尚多的回购协议市场来说,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概括起来,主要有这样四个方面:一是在把回购协议在本质上视为货币市场而不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确立规范化的交易规则,提高回购交易在对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的透明度;二是由于回购协议是抵押融资工具,因此在采用时要严格遵守其必须有特定的足额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品的要求,杜绝各种虚假情况的出现;三是积极拓宽回购市场的广度、宽度和弹性,允许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机构和工商企业等参与回购业务,促进市场发育;四是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证券回购交易的管理法规,将其置于宏观管理层的监管之下,同时督导各交易主体建立自律管理机制,最终形成比较完备的违规防范机制,并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三、我国发展规范的回购协议市场的现实意义

1.目前中国宏观经济方面的困难处境

首先,我国现在面临着投资扩张的趋势,不仅有国内某些领域某些地方的投资热潮,而且还有国际市场上大量游资的投资冲动。一方面,固定资产的信贷泡沫已经出现,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7年1月~11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00605亿元,同比增长26.8%,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0.2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完成投资43887亿元,增长16.3%;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1632亿元,增长31.8%。基于此,可以认为这一轮的投资扩张不能完全用需求拉动的理论来解释,很有可能是投资冲动推波助澜的结果,不良贷款使得信贷泡沫日益明显。而一旦出现问题,整体经济泡沫势必以银行系统危机的形式崩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同时由于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导致生产价格过高,如果价格传导机制顺畅,不久之后就会最终传导到消费价格上,形成全面的通货膨胀。

另一方面,国际游资虎视眈眈。“国际游资”又称“热钱”,是国际上合法或非法的过剩资本。它以盈利为惟一目的,通过各种渠道在国际上迅速流动,给各国经济带来冲击。20世纪80年代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90年代泰国的金融危机,都有这种“热钱”的推波助澜。随着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度增长,利率持续上升,汇率持续升值,房价、股市上扬,短期获得利的机会开始增多,“热钱”流入中国的步伐也逐渐加快。目前保守估计已达5000亿美元的不明来历的资金“潜入”中国,并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银行间市场,企图赚取人民币升值的差价,这相当于基础货币供给增加3.5万亿人民币(中国新闻网数据),这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不可小觑。

此外,居民存款有增无减,内需不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2007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725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67亿元。通过教育刺激需求等方式受到质疑。同时还需要缓解众多国企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的再就业压力,减少对外依存度。因此还应预防通缩的出现。

2.央行的良好选择――回购协议

事实上,为了能尽可能灵活的运用货币工具,一直以来央行都在加大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力度。尤其是针对国际市场上各种资金的投资冲动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央行已经在不断加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收购外汇的数量的同时,相应投放本币。同时,为抵消由此产生的增长过快的基础货币,央行在银行间货币市场进行了相应的“对冲操作”。所谓“对冲操作”即央行以债券、性金融债券为工具,通过债券的逆向操作,等额回收因为购买外汇而多投放的基础货币。但是,这种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在几个月后就将面临很大的还款压力。这时就需要将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冲动结合起来考虑,改进公开市场工具的运用,抑制通货膨胀。

当前美联储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交易技术,主要的两种为“直接交易”和“回购协议”。直接交易可以引起准备金和货币存量长期的或持久的变化,如上面提到的“对冲操作”;而回购协议可以中和由处于央行直接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引起的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的暂时变化。借鉴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经验,运用“回购协议”,我国可通过债券交易动用并收回闲置的资金。只要的债券交易商在市场上卖出这些债券,并附加协议,规定在指定的时间以指定的价格买回这些债券,就可以暂时调整货币供应量。因为我国目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有很大部分来自外汇市场上的短期波动,而回购协议正是暂时增加了央行的准备金,维持了币值的稳定,只要交易商买回这些债券,额外的准备金就消失了,不会造成通货膨胀。同时回购协议还可以通过对短期部分资金的回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国内的投资规模,因此,建议央行积极采取“回购协议”的方式,来抑制当前通货膨胀的苗头。

参考文献:

[1]张悦魏芳:关于央行当前复杂经济的思考[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回购协议范文2

关键词:对赌协议;股权回购;重整;联营合同

1 引言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股权投资领域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签订一系列金融性条款,目的在于避免对被投资企业现有价值争论不休,以实际运行绩效来调整企业估值、股权比例等,是一种衍生性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对赌协议中多约定盈利及上市对赌,未达盈利标准或上市目的,约定投资方可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一定价格回购,以保证投资方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该条款是否会因兜底条款效力因是否构成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无效,以及是否会因目标公司陷于破产或重整而有破产法上实施的障碍,值得探讨。

2 对赌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条款的效力

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回购的兜底条款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无效说。该说认为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在有对赌第一案之称的海富投资案中,二审认为现金补偿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投资方不论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均能取得约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系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而无效。该案件中,虽然未直接涉及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进行评判,但根据判决逻辑,股权回购若具有兜底条款,保障投资方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目标公司经营风险,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非联营合同,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款非借款,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对赌协议与联营合同保底条款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定性为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所谓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等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而公司法出台后,联营这种组织结构已不再存在。对赌协议与联营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不应适用也不宜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1]况且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参与了公司经营,不符合联营司法解释中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时联营方不参与经营的规定。

第二,投资方支付投资款非为借贷。无论在增资还是股权转让,均有实际投资股权行为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对赌的目的在于追求股权增值为核心目标,非为借贷。[2]对赌协议中有固定利率的股权回购的约定确实是保底条款,但回购是对赌协议各方均不愿发生附生效条件的例外情况,并非必然发生。回购触发一般也不以公司亏损为条件,此时回购也不存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本金和利益的情况。[3]

第三,对赌协议的兜底条款,也不应依据联营合同司法解释确定无效。联营司法解释是1990年试行,99年C布合同法施行后,不能再根据联营司法解释直接认定联营合同无效,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是否无效,应根据保底条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原因来确定。[4]

我们认为,就合同法的视角而言,若股权回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难认定无效。但是从公司法和金融法的视角,对赌协议中有关给予投资方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确有规避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之基本原则以及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的,有违法之嫌。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指效力性强制条款后,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法同股同权以及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资金拆借的系效力性强制还是管理性强制,有待司法予以明确,本文限于篇幅不再展开。

但是有必要提醒有权机关在出台有关时,充分考虑我国PE市场,以及中外资的比例。对赌协议随国外资本一起进入境内,对优质企业进行对赌投资,对赌成功形成双赢局面,对赌失败,内资企业在外资的苛刻的现金补偿以及股权回购条款下,轻则对外资巨额的现金补偿,重则丧失公司的控制权,甚至破产。在目标企业未达业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仍然可能因为现金补偿条款以及股权回购条款获得丰厚的回报,这种利益失衡可能威胁我国的实体产业,甚至引发金融风险,故建议制定时适度保护目标公司及控制人。

3 对赌协议中融资方对投资方股权回购是否存在破产法上的障碍

在(2014)苏商初字第29号一案中,投资方主张融资方予以回购股权,融资方答辩称:目标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股东的股份价值归零,且股份转让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而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股东会不可能再行使权力,故即便增资补充协议有效,要求原股东那个回购的请求同样不能成立。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因投资人指派董事至目标公司任董事,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苏州中级人民未采纳被告的观点,认为实际控制人在业绩不到约定标准时或该公司未能按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即需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则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的情形下,实际控制人更应当满足投资方基于合同约定以及对目标公司发展趋势判断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的主张。实际控制人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股份不得转让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虽被选为被投资企业的集团董事,但本人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故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退言之,即便按实际控制人的抗辩理由,结合法律的立法本意考量,其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实际控制人未举证证明邱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出现重整原因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投资人主张转让股份所指向的对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实际控制人会因为回购股权而增加重整工作的积极性和勤勉努力程度,重整程序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其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系对进入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并不适用本案中投资人指派无过错的高管人员。其三,股权回购会使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尽勤勉义务,利于重整成功。在实务中,上述立论毫无事实和法律基础,甚至完全相反。

(一)破产法第77条第2款不拘束委派或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违背立法原意。

公司作为法律上的拟制,本身没有行为能力,其自身的意思必须通过作为自然人代表或才能实施,并获取利益。该自然人受公司指派,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利益的代言人,与公司互为一体。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应当做扩张性解释,包括不得转让委派其股东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否则极可能架空破产法第77条第2款。

(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并不在于对过错高级管理人的惩罚,而在于促使其重整期间尽勤勉义务,利于实现重整。

破产法第77条第2项并不能显示其有特意对公司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资料相佐证。难道对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留在公司任职有利于公司重整,还是对公司破产或重整无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留在公司更有利于公司重整呢,结论不言自明。究其立法本意,高级管理人员在重整期间转让公司股权,目的在于使其与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尽勤勉义务,利于实现企业重整成功。

(三)股权回购固然会促使实际控制人尽勤勉义务,但并不利于目标公司重整成功。

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人的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份额加大,确有更大的利益促使其尽勤勉义务,但能促使重整成功实有武断之嫌疑,甚至更加不利于重整。具体原因如下:

1、股权回购将恶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降低其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过程中的融资。无论是业绩对赌还是上市对赌失败,一般目标公司估价未达增资时的估价,现在要以增资时高价回购,即意味着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以不合理高价回购低价股权,甚至是无价值的股权,无疑会恶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降低其信用,不利于目标公司的重整。

2,股权回购实际上会恶化目标公司财务及信用,会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融资方以高额的价格回购投资方不具有价值或低价值的股权,是表面上看,并不直接损害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但是间接会恶化目标公司财务和信用,并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因为在金融实践中,无论目标公司对外融资还是目标公司股东会外融资,都会相互提供担保,成为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就清偿而言,事实上发生了财务混同。若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价回购无价值的股权,直接恶化了目标公司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间接恶化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仅影响重整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债权人的清偿率,最终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股权回购会恶化目标公司的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进行。在投资领域,当某个目标公司受某著名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意味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受到市场肯定,会引起其他小型投资者跟投,同时会对目标公司的信用产生增持作用,增强信用评级,降低其融资成本,使其他交易方愿意与目标公司交易并享有目标公司的债权。而一旦著名投资机构启动回购程序,无异于降低目标公司的信用评级,在目标公司进入重组阶段,无疑增加了重组的难度,增加了破产的可能性,降低了债权人的清偿机率,权利更加容易受损。而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回购,可以促使其委派的高级人员对目标公司尽勤勉义务,也有利于其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和市场以及专业优势,增加重整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在目标公司面临破产或重整时,原则上应该、甚至禁止委托、指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前述,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会恶化目标公司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进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应当予以禁止。

其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尽勤勉义务,促成重整,例外允许转让其股权应当以利于重整为考量因素。

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可以促使其与目标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调动其积极性,增加重整的成功的几率。该款做了但书条款作了例外性的规定,即“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人民应当以是否有利于重整程序作为是否同意的考量,若给第三人受让股权,且具有更强的经营能力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利于目标公司的重整,则应予以认可。

其三,在公司进入破产或重整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有利于投资方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行业,投资方相对于目标公司配备更多的法律或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若其在公司破产时转让股权,会督促其在投资后,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允许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回购股权,在无司经营如何,都能保证自己兜底获利的思维下,在投资前,其会忽略尽职调查,投资后也会降低其完善公司治理的动机,甚至完全对目标公司经营不管不问,增加目标公司投资经营风险。

4 结语

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在我现行法下,仍有效力争议,且在破产时有实行障碍。。。但也应当考虑到风险投资相较于一般股权投资有明显差异,其并不追求长期的股权投资,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股权回购价格,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最终有利双方互利共赢。

注释

[1]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2]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3]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4]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参考文献

1. 华亿昕,《对赌协议之性质及效力分析――以合同法与公司法为视角》,《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91页。

2. 赵晓琳,《对赌协议欠缺法律支持 PE机构勿滥用》,上海证券报,2012年6月5日。

3.最高人民(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4.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5.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6. 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10.江苏省高级人民 (2014)苏商初字第29号判决书

11.陈巍虹,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华侨大学2012年5月硕士学位论文第7。

回购协议范文3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份,规定甲方按《______________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______________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号______________ )核定的价格,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住宅出售给乙方,由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违约离开了甲方单位,根据该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甲方有权按届时房改的价格和收回已出售公房的产权,乙方无异议”的规定,该套住宅房屋应由甲方购回,为此双方达成本住房购回协议书。

一、原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住宅,双方同意由甲方按_______年_______市房改价格购回。

二、该套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甲方购回的该套住宅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应将该套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移交给甲方。

四、甲方购回该套住宅后的过户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予以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中所产生的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

五、甲方购回住宅后应支付给乙方的______________万元购房款,乙方同意甲方在甲、乙双方办理好乙方对甲方公司和浙江金湖机电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后由甲方统一支付。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回购协议范文4

一是增强维护单位稳定的本领。提高分析判断复杂形势、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当前,国际因素对我们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引发了一系列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有见识,有胆识,有识别力、辨别力、洞察力,把本部门、本单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

二是增强管理单位事务的本领。作为班子成员,在管理单位事务中,相互之间要补台而不拆台,要合心合力,正确对待表扬和批评,还要知己知彼,既要团结干事,又要和谐共事,更要按章办事。作为一名领导者,在正确运用权利影响力提高管理的同时也要善于更多地运用非权利影响力。高尚的人格情操,可以令领导者为人正直、为官正派、处世公道。

三是增强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做好群众工作是做好其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尤其在现今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信息网络迅猛发展,影响群众思想和行为的因素越来越复杂多样,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要沉下身子去基层搞好调研,了解群众思想脉搏,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群众难题。同时,建立健全舆情预警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单位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是增强激发创造活力的本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领导班子成员要在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内,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带领群众在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营造鼓励群众干事业,支持群众干成事业的氛围。

回购协议范文5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和谐社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

1.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这种哲学思想认为,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中国目前也有不同的定义。有的的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笔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理解为公司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为了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主体利益所应履行的某种义务。

2.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上的责任还是法律上的责任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话题。在对其进行探讨的初期,更多的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层次上的问题。公司的社会责任最初是一种道德责任,发展至今,其性质已演变成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者并重兼而有之。随着公司对社会整体影响的进一步加大,许多本来是道德上的责任将会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由法律对其加以规定。而随着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道德水平的极大提高,从前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有可能不再由法律来调整,而作为一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所以,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兼具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双重性质。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1.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只有各个单位稳定协调发展,整个社会才能和谐。社会基层和谐工作做得如何,各个基层单位是否和谐,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尺度。没有社会基层单位的和谐,社会主义整体和谐就不能实现。因此,公司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

2.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司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公司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贯穿了我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都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3.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步骤。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企业是社会生产力的主要承受者,直接担当着社会生产或再生产的任务。经过近几年的公司改革,我国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生产力水平都有很大提高,这是不争事实。但是,企业也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未理顺等问题,治理任务仍然艰巨。解决上述问题,除了继续深化改革、解决上的障碍以外,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端正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三、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高管对社会责任认识不够。在我国,许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在他们眼里,产品和利润远远高于社会利益。他们缺乏“企业公民”意识,将履行社会责任视为企业为社会额外多作出的贡献,将履行社会责任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对立起来,片面地理解社会责任的内容,将社会责任仅仅局限于慈善捐赠行为。

2.督导力度不足。企业是我国发展地方经济的主体,也是地方服务的主要对象。一些仅以自己的财政收入为目标,只看到了与企业目前经济利益的关系,而没有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没有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3.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处于被动地位。在我国一些企业也扮演社会角色,在公共事业、教育领域等进行资助,但大多数是处于被动,是为了响应的号召,并非是企业自主、自觉的社会道德行为,更没有把资助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开发战略结合起来形成可持续的制度化的运作机制。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中介组织力量薄弱。由于历史的影响,我国中介机构大多数仍处于半官方的状态,我们国家的中介组织发展严重不足,在和企业之间出现真空,没有一个良好的链条将其连接起来,这就需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

四、解决现实问题所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应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证社会运转的需要出发,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和社会公众管理者的身份通过国家立法和行使权力的形式,建立规范的明确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体系,从《公司法》、《劳动保》、《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

2.完善监督体系。没有全社会参与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没有全社会参与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要想不断引向深入也是不可能的。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消费者相结合的方针,必须注意充分发挥全社会在经济监督活动中的积极性,不能片面强调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而忽视广大社会组织和1人民群众的重要监督作用。尤其是在当前专门监督机关人员、财力、装备和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社会监督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

3.建立利益相关者模式。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被组织目标实现过程影响的人,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社会等。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要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制约,不能无限度地任意扩展而侵犯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

4.制定符合国情的评价体系。地方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内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对企业经营行为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评估。表彰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同时,大力强化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M].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3]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

[4]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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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会;构建;和谐企业;发挥作用

和谐社会是全面建没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小康社会的基本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企业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哪里有企业,哪里就有工会组织。。团结带领广大会员群众,为构建和谐企业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转型期,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特别是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更应有所作为。

一、为构建和谐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教育引导作用

工会要充分发挥教育引导职能,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争做文明职工”、“创建学习型职工之家、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素质,通过开展“文化广场”、“全民健身”等形式多样,职工喜闻乐见符合自身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富职工文化生活,陶冶职工情操,凝聚职工队伍,增强团队观念,加快融合,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塑造职工心灵,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研究如何充分挖掘利用工会的各种资源,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工会在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四个引导:即引导职工自觉维护稳定大局的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引导职工正确维护自己利益.按办事;引导职工按程序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引导职工依法解决利益矛盾,避免过激行为;大力加强职工之家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之家的作用,为职工提供舒心、安心及健心的学习、工作、活动的环境。

二、为构建和谐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一是努力营造创业氛围。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深入职工群众走访、知识问卷、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扎实开展形势任务教育要以“转观念、惜岗位、尽职责、作贡献”为主题,实施形势教育进班组、宣传进家庭,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强化引导。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誉观、择业观和劳动观,营造“劳动为本、创业立身”的良好氛围。二是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深入实施以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重点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要创新劳动竞赛方式,不拘一格,灵活

多样,不走形式。注重实效,要把劳动竞赛同“三基”工作结合起来,把劳动竞赛融人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三是积极找寻创业平台。工会组织要通过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积极为职工创业提供服务。培训应采取内部培训、送外培训等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为构建和谐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好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履行好职责,把好各方面的审议关、通过关、决定关和评议关;要定期召开职代会,改进职代会的活动方式,重大问题一定要通过民主程序决定。二是发挥民主评议干部作用,推进干伍建设。通过民主评议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于伍作风,使领导干部树立更好地为职工服务的观念,为职工当好家、执好政、理好财。三是发挥厂务公开作用,推进企业规范化运作。企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进行公开;企业的生产发展规划,业务招待费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评定先模,住房分配,竞聘上岗,职称评定,职工疗养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按要求进行公开。 转贴于

四、为构建和谐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维护职工权益和为为职工排忧解难的职能作用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自己的群众组织,理所当然承担了为职工扶贫帮困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也是工会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具体表现。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会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做职工群众的贴心人。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以“职工满意不满意、职工拥护不拥护、职工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努力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落到实处。一要充分发挥工会就业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的作用,实施工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目标。二要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大力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建立帮扶困难职工快速反应体系,真心实意为职工排忧解难。三要协助行政尽快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低保”,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四要办好职工福利事业,增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的能力。本着“好事依法办”的原则,在困难职工最盼、最急、最需给予帮助,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

五、为构建和谐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优势作用

保持稳定是实现企业持续有效发展的基础。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要提高自身竞争力,也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提高竞争力。只有保持内部稳定,才能顺利推动改革的进行;保持稳定是当前企业的头等大事。我们必须全面深人地理解稳定的内涵,必须认识到,只有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的稳定,才是积极的、有活力的稳定,偏离了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大原则,稳定就是消极的、缺乏活力的;保持稳定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性。工会干部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多深入职工群众中,对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六、为构建和谐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四个必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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