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要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
二、凡未执行安居房屋价格并上缴市安居办统一办理销售手续的,均属于市场销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商品房销售前办理。缴纳地价款总额20%以后,发给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其余地价款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之前缴齐,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市场经济是从商品经济发展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在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出现,不像市场经济那样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商品经济在初级阶段,是从零星的、时断时续的交换中发展起来的:人们在自给自足的生产中有了一定的剩余,于是想把剩余的部分,拿出去与人交换,换回自己缺少的东西。
随着这种交换的增多,人们想出一个办法:约定一个集中的地方便于交换。于是便有了农村的集市与城镇的商场。在日益增多的交换中,人们感到以物换物的交换方式很不方便,便想到了用一种大家都认可的中介物进行交换,于是货币出现了。货币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件划时代的大事。货币不仅使交换方便多了,人们发现拥有较多的货币,可以买自己需要的任何东西。于是生产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交换回自己需要的物品,更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货币,也就是通常说的为了挣钱。先前的交换变成为了挣钱的交易———这是商品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商品经济并不复杂的发展过程,昭示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文化的原因,也不是什么精神的使然。仅仅是人类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自然而然出现的经济活动现象。如果说有什么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力量,这个力量是从人的生活需要产生的,也就是人天生的欲望。然而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明白这一点,便不难明白市场经济是怎样出现的。市场人在欲望的驱使下,从先前简单的交易挣钱,走向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市场人自然会考虑到扩大生产、扩大流通领域、扩大消费市场、扩大资源市场。所谓全球化、地理大发现,都是这种“扩大”的需要。因为这种“扩大”需要钱,于是商品经济顺理成章地出现了满足投资需要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出现,意味着商品经济走向了资本主导的商品经济时代,也就是市场经济时代。所以对市场经济有个简单的定义:以交易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发展出的以资本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对市场经济的特征与意义,十八世纪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作出了经典的阐释:市场经济是市场人在不受外界干预中自行其是的经济现象。所有的市场人根据自己了解的市场信息,做出决策、采取行动。这个再平常不过的现象说明:以价格为中心的各种信息是导致市场运行的唯一力量。亚当·斯密把这个“力量”形容为“看不见的手”指挥市场运行———这是市场的奥秘所在。市场运行秩序不是哪个人设计的,而是市场人遵循大家都认可的信用规则自发产生的。任何人(组织)没有能力左右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没有能力替代这只“看不见的手”。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利益角逐。学界有人说市场经济是一种“鱼肉行为”,不讲道德。这个说法有道理,但不确切。“鱼肉行为”是宰割性质的,市场经济的利益角逐没有宰割性质。这种利益角逐犹如体育赛场上的竞争,只讲规则中的竞技、竞力,不讲道德。其实讲规则就是讲道德,市场中的利益角逐是同样的道理。企业家在做出决策、采取行动的时候,没有人考虑道德问题。人们不会因为这个现象说企业家是不讲道德的。
实际上就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社会没有完善的法治,但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人,都讲信用,都信守承诺。否则这个人在市场上便站不住脚,没有人与其做生意。这个简单的事实,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市场是检验市场人道德的试金石。市场中的道德不是“讲”出来的,市场道德是市场人在心照不宣的自觉行为中体现出来的。道德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经济讲自由竞争,讲利益角逐,并非意味着市场行为是不受约束的放任自流。自由竞争既讲道德,又治,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所以,市场经济需要有个保障自由竞争的外部条件。这个外部条件,便是国家用政体与法律维护的法治社会。
商品经济,是直接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
商品经济在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只处于从属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才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仍然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不可逾越的阶段,对于促进生产专业化、技术现代化和人民生活富裕化,具有重大的意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4页。
关键词:商品经济;广告传播;
人类社会生产的商品除了基本的消费使用目的以外盈利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充满竞争意识的商品经济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已经演变为集产品、宣传、竞争为一体的综合型经济,更新换代快、同类产品数量多。商品生产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使其能占有一席之地想尽一切办法,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传播媒介绘声绘色的宣传自己的产品这种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一种可称之为的“广告艺术”是商品经营者激发消费、促进市场营销、谋取利润的重要手段。由此而言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促销的一种有力手段,是随着传播媒介的发达、市场经济与销售学理论的发展和广告制作技术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
在我们这个时代,绝大多数的商品都是通过广告的方式接触到顾客广告是沟通商品与消费者的重要媒介。无论是一住多年的住房还是几秒钟下肚的饮料难以计数的商品.随之而来的是难以计数的广告。大街上街道两旁广告板成行成排车身广告穿梭在马路到了晚上.五颜六色的霓虹灯广告充斥着城市的每个角落走进超市、商场面对的是雪片似的各类打折促销的传单在家中信箱里总是塞满各类直销传单甚至于骑着自行车在街上走也会有人把广告扔进车筐里任何一份报纸或者杂志都离不开大大小小的各类广告打开电视无论什么节目都会有一定时间段的插播广告在网络上各类网络广告更是时时地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在屏幕上;广告不仅应用于商品宣传也应用于电影、音乐会、展览会、运动会、演讲会、旅游业等等为内容的宣传……广告已涉及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在引导消费、繁荣市场、塑造流行文化与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的重要行业之一。
我们的广告设计应体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和人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体现社会卞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抵制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对广告的污染将产品的宣传与丰富文化生活和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有机结合起来也要与美化环境的工作结合起来。广告设计者除了要有一定的造型和装饰技能还必须具备广泛的文化修养,丰富的社会知识,懂得商品心理学,对生活时尚和时代节奏有敏锐地感觉,才能更准确地设计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的广告宣传。
从视觉的角度来讲,在我们这个时代广告已经成为城市环境中最有影响力的视觉流行文化,你穿什么衣服、喝什么酒、开什么样的车、住什么样的房子买什么品牌的电视等等很多方面,大都是通过观看、收听广告后才能做出决定,于是广告在潜移默化之中塑造着我们的外观与心灵。不良广告所传递出的消极堕落的价值观、人生观、低级趣味却毒化了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与儿童的心灵,给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如何能在满足商业目的的同时让广告体现出正确的价值观、审美观、艺术格调、人生的智慧感已成为有责任感的广告设计者的新思考与努力方向。
从环境的角度看富有个性化的景观形象使城市形象具有特色在现代化的城市环境中,合理的、有特色的户外广告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现阶段一些企业基于狭隘的商业利益考虑.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冲突正在加剧部分户外广告设置存在着与空间景观不协调,视觉效果凌乱与建筑物功能类别、性质不符占用人行空间灯光照明影响行人安全制作的材料、工艺较差;广告的位置、方向、密度的选择等问题,均缺乏科学性与环境意识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素质的普遍偏低使得户外广告灯箱、路牌的设计缺乏合理性与美感不同程度的损坏着型代城市的形象。从规划角度来看众多户外广告灯箱、路牌的大小不一形状各异彼此互相千扰、冲突缺乏从城镇景观的整体高度出发的科学规划事实上只要集中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工业造型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广告设计等诸多行业专家协同作业.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协调问题科学合理的设置户外广告,恰当的把户外广告和不同城市环境结合起来构成不同区域的城市广告环境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系统化的城市广告文化。
商法的本质,首先表现在他是“商”法,即它是规范营利性主体营利的法律。“所谓营利性,即企业以追求经济收益的增大作为其存在的基础。”营利性的价值追求是商的基本特征,自然也是商法的基本精神所在。“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1商法的这一本质,我们可以从商法产生的必然性、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及调整方式中得出这一结论。
首先,从商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他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法系国家的表现形式于具体内容有着多方面的不同,但是它的相同之处是非常明显的一一各国的商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即今天我们说的商事关系。商法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目的,而产生和发展的。
近代商事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应运而生。简单的商品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变,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无论是在经济规模还是在交易范围上看,原先与简单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民法已经不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了,尽管,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而营利主体要营利,就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安全、公平的属性,而商法的产生也就成为了必然,于是,适应这样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一一商法便应运而生。
其次,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营利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了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商法集中体现了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一是我国商法指调整营利性的主体,在现代商法中,这样的主体包括商主体、商法人和商合伙。而对于非营利性的主体,如民事主体,商法不作调整,即使是对非营利性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商法也不作调整。二是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由其他的法律,例如,民法、行、经济法来调整。在市场经济主体参与下,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因此,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
再次,既然是对于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进行规范,那么,就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必须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规范。商人从事商事交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都是为了追求营利的最大化。商法首先要保障营利的实现,从而才能创造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而经济效益的好坏、营利的多少取得与交易的简便和迅捷,所以,商事原则如公示主义、形式主义、短期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等原则,也体现了简便和迅捷的要求。这反映在商事制度上,例如,在商事上,通过不署名的方式避免了一系列的中间环节,简化了交易程序;在时效制度通过短期时效和交易形式的定型化;权利的证券化制度等等。
最后,商法是靠营利调节机制进行规范营利性主体的营利的。这也就是王宝树老师所说的:“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是表现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2商法作为关于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或是与营利性主体的组织有关,或是与主体从事的各种经营行为有关,他都允许商人作为商主体自由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合同、票据、股票、债券、保险等手段达到营利的目的,从而体现所以,“商事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个商事主体都获利,而只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的分派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1
二、商法的本质一一商法之所谓“法”
商法视营利性为自己的宗旨,其法律效力侧重于经济效益。但是要营利就要遵循其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通过规范以现代企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及其营利行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保障交易的平等、自由效率、安全与秩序,这是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前提。这就体现了商法之所以为“法”的存在价值,就是说,商法的本质还体现在“法”这一点上,即商法是:为营利性主体的营利建构自由秩序的法律。
“秩序,它意味着某种协调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他使得人们能够和平共处和互惠互利而又不必认同他们各自追求的个别目的。它是守卫社会的卫士和社会动荡的减震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协调发展的基础。”2而作为秩序最经常表现形式的法律成为连接秩序和自由之间的桥梁,法律规制了人们的自由,同时也赋予了人们应有的自由。商品经济的开放性,商人追求营利的最大化,要求建构自由的经济秩序,一方面要求商人能够自由的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商法的庇护之下,最大的限度地保障市场交易中自由自在。而另一方面,自由的追求利益也是被规制在有限的自由内的,事实上也是为创造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努力,即是有利于他人的利益的实现一一这两者的结合在商法里得到了综合的体现。对于商法保证商事主体最大限度的追求最大利益的自由,我已经在上述的商法之所谓“商”一节说明,不再赘言。在此,我重点讨论一下商法的秩序保护作用。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有关商法的自由秩序的一些观念:其一,即为这种秩序不是人为建立的,社会的这种秩序是自发存在的,人们只是通过商法对生活中的营利性主体及其营利行为进行调整,从而建构符合生产生活需要的社会秩序;其二,这种秩序不是了人们的自由,相反,就商法而言,他恰恰是为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服务,根植于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身的开放自由属性所决定的,所以,它是一种自由的秩序。
其次,我们来看商法是怎样来体现其为建构自由秩序的法律这一本质的。
第一,我们从商法的特点来看。商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组织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的部分规定,它主要是实行严格主义,其规定原则上是属于强行法规范。例如,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变更。这些组织法正是通过对市场主体及其形式、种类做出选择,对市场主体的活动内容和程序加以设计,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对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的安全加以保证。超级秘书网
第二,从商法的多种商事法律制度来看。商业的营利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安全性,商人讲究交易的简便与迅捷,更加看重的是交易的安全,如果离开了交易的安全,利益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由秩序的建构,正是为商事主体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因此,保证交易的安全、顺利、可靠进行,商法规定了许多商事法律制度。(1)交易的公示主义。体现在公司登记的公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布,船舶登记的公告等等。(2)交易的要式主义。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股票、债券应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应记载事项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应记载事项的规定,海商法关于提单、定期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船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应记载事项的规定等等。(3)交易外观主义。如各国商法上规定的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和类似股东者的责任、拟似发起人、票据的文义性与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4)严格责任主义。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发起人的严格责任规定,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损害的,与公司一起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等。以上的这些法律制度都减少和消除了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三、结语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商法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目的而产生和发展的。商法以营利性主体营利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靠其特有的营利调节机制规范营利性主体的营利。并且,采用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方式和多种商事法律制度,建构保证商事主体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的自由秩序。综上所述,商法的本质是规范营利性主体营利,为其建构自由秩序的法律。
参考文献:
1.《中国商事法》王宝树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2。
2.《中国商事法》王宝树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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