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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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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的管理制度。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的安全,《支管理法》对公务用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支,确保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所配备的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支管理,屡屡发生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支控制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第二,丢失公务用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的有:(1)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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