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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诉讼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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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请退还诉讼费申请书一般格式如下:申请人与一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与一案,申请人于贵院受理该案时依法缴纳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现贵院已经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书,裁定,故申请人申请贵院退还申请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申请人收取所退案件受理费的账户如下:开户行:户名:账号:此致甘肃省高级人民申请人:年月日。其模板如下:

退费申请书

XXXX人民:

申请人诉被告XX的XXX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撤诉,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特申请退回申请人交纳的诉讼费。

望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 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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