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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解读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有:民间借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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