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不需要告知被执行人,但需要对拍卖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