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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小知识,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1、一般情形下,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诉讼范畴,其管辖与其他民事诉讼无别,同样适用基本的管辖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特殊情形下,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8)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居住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才予以受理?

答:这一理解是错误的。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现原告向中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提出异议,说明当事人均接受中国的管辖。而且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的角度,人民不应当拒绝受理案件,也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居住国不受理其离婚案件的证据作为人民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4、两个均有管辖权,如何确定管辖?

答: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5、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答: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的规定,由上级人民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请决定由其审理。

6、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答: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因同居发生财产争议,是否适用约定管辖?

答: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8、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9、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0、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如何确定管辖?

答:追索赡养费、抚育费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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