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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怎么办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有: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提出离婚诉讼。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法。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起诉。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可以受理管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一、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具有管辖权的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而有的则是在被告居住地,还有的是在原告住所地。因此,实践中还需要各位参考上文,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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