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起诉的,受诉也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的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