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
1、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提出,定居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提起离婚诉讼,定居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3、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当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