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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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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则由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如果没有的,则由原告在我国境内的住所地的管辖。

如果双方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则其离婚诉讼案件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管辖;如果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一、涉外离婚中国是否受理

涉外离婚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也就是说,我国受理此案,会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如果一方在国内定居,而另一方在国外居住,则住所地的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回国定居,则按照一般的诉讼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国外人在中国怎么起诉离婚

中国公民双方都居住在国外的起诉离婚方式:若认定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起诉离婚;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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