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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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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原则: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

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一、在中国需要怎么去办理涉外离婚

(一)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一般不受理。但是,这里也有三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为有管辖权的。”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起诉,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起诉,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并且一方居住在国外

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六)一方内地居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者双方并非在内地登记,内地居民住所地有权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涉外婚姻管辖内容有哪些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五)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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