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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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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被我国2021年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取代。根据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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