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如下: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行政案件理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3、现场检查或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4、处罚告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9、结案,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
综上所述,办理行政案件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满足法定的条件的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