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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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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各个组成机构和行政单位,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并且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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